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

本文已影響3.03W人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在婚姻家庭當中,很多時候女方都是處在一種弱勢的地位,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因此纔會受到更多的保護,下面小編整理了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1

一、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

1、首先離婚經濟補償並沒有一個標準數字,主要都是看倆人的實際情況才能決定。

2、在目前的婚姻法當中,也有明確的相關規定,如兩人在結婚期間所有財產都屬於倆人的共同財產者,若是其中有一方也要贍養老人或是撫養小孩等情況,那其中一方就有要求另一方要給到經濟上的賠償。

3、如果要求有過錯方或是並沒有義務更多一方賠償的話,賠償數額也要按照他的經濟情況來確定,如果是賠償數額太高實際操作也就非常困難。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條件是什麼

1、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

適用家務補償有一個條件就是夫妻在結婚之前已經對婚後財產有過約定,而且這種約定也是對婚後財產一個穩定約定。若是離婚時按照婚前約定好進行分割所有財產,否則對那些對家庭事務付多的一方不公平,若雙方已約定只是針對婚前財產或約定婚後財產屬於共同所有,那就不適用這條規定。所以若還未約定夫妻婚後財產分割方式的,夫妻婚後財產大多數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也不會出現不公平的狀況。

2、請求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

這裏說的義務說的就是家庭義務,也就是撫育子女和照顧老人以及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生活方面上的義務,若有其他方面的義務,否則就不適用補償相關規定,再來就是對家庭義務上付出比較多的。如果是雙方爲整個家庭都付出平等的話,那也就不存在誰要補償誰的問題了。

3、離婚時提出

出現這種補償要求也非常嚴格而且時間也有一定的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通常都不能在離婚之前提出,也不可以離婚以後。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2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是需要由雙方協商,在我國關於離婚損害賠償,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賠償標準,實踐中往往都是根據多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這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可以參考的因素如下: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爲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

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爲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爲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 第2張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爲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爲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3

一、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補償請求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請求。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對等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過去,對於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能採取多分得財產份額的方式適當予以補償,對於夫妻雙方作出財產各自所有約定的,離婚判決時則不考慮財產分割問題。

實際上,一方如果付出較多義務的,必然會出現個人財產減少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特別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財產權益的分配顯失公平。

另外,對“付出較多義務”如何認定,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可能出現認識上和觀念上的分歧。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

而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 第3張

我國關於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着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

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爲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既應包括經濟支出部分(有形財產),也包括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無形投入)。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二、女方能否要求離婚經濟補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鄉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婦女合法的權利,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