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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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應該大家都是有一定的瞭解的,一般勞動者在面對不合理的辭退時,公司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以下了解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1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爲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上海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年限計算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注意這裏是“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細微的變化,說明勞動合同法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已經不再侷限於“連續工作年限”了,即使勞動關係有中斷,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之規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統一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以六個月作爲分界線作出不同的規定,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視爲一年的規定更公平合理。
二、不再限定補償年限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在新法下,此兩種情形經濟補償已經沒有12個月的限制了。
三、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
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爲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四、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裏勞動合同法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計算封頂。
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2
一、經濟補償金個稅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一)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二、經濟補償金個稅的計算方法
(1) 計算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未超過,則不納稅,例如瀋陽市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爲38553元,3倍的數額爲115659元。
(2) 計算月工資薪金,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3) 扣除當月保險費之後與扣除標準進行比較,如未超過扣除標準,不納稅;
(4) 超過扣除標準,計算每月個人所得稅;
(5) 計算應納稅總額,爲每月應繳納個稅金額與工作年限的積(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三、上海市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標準
首先計算出應納稅額部分:
經濟補償金-社平工資3倍=應納稅額部分即:600000-181305=418695(2)然後根據應納稅額、工作年限,套用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計算出單年經濟補償金個人應繳納的個稅:
【應納稅額/工作年限(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免徵額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即:【418695/12-3500】*25%-1005=6842、81元。總稅金則爲總稅金應該是6842、81*12=82113、72元。
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3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 是根據勞動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個規定相對於老的規定對企業來說更公平一些。
2、 標準有了上限,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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