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離職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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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提出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在職場當中,大家應該對經濟補償金有一定的瞭解,一般是出現於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動者的時候需要給予勞動者的賠償,以下了解自己提出離職有經濟補償金。

自己提出離職有經濟補償金1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但是這三種情況除外。

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員工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員工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公司討要補償金,如果公司不願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2、公司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說,公司以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雖然不是開除員工,但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使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3、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員工,損害員工權益的條款,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比如說:公司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員工支付賠償。

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有幾種

以下情形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自己提出離職有經濟補償金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在判斷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不能簡單的看有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些時候,雖然是勞動者自己要求離職,但確實是因爲單位的行爲太過分,存在嚴重壓榨、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此時勞動者忍無可忍而選擇離職,那麼單位仍舊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自己提出離職有經濟補償金2

一、未籤合同自己提出離職有補償嗎

未籤合同自己提出離職是有補償的。因爲用人單位過錯,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仍未訂立的,則需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超過一年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超過一年,單位拒不簽訂的,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前往勞動監察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明勞動關係: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

自己提出離職有經濟補償金 第2張

二、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爲“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爲“解職金”。

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三、補償金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自己提出離職有經濟補償金3

因爲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辭職有補償嗎

從上海應聘到廣東某市場研究推廣有限公司擔任客服文員的李小姐,以該公司沒有爲她繳納綜合保險及足額支付加班費爲由提出辭職。2009年2月4日,李小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工資差額、工資及住房補貼、加班費、出差期間電話補貼及報銷費用、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補繳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李小姐休息日工資3402.30元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00元。

說法:一般來說,員工主動辭職,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被迫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自己提出離職有經濟補償金 第3張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等情形。

但需注意的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複雜。在上海的裁審實踐中,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爲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爲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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