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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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勞動法保障了所有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對於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是需要一定的補償的,那麼,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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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時主張。

1、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於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2、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5、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26、27條解除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賠償金。依據第25條接觸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一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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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濟補償金,什麼是經濟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它的性質是補助費用,不需要行爲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爲,適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

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付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它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是一種賠償性質的費用。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讀者所普遍關注的合同到期解除不再續約的情況,法律是這樣規定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第2張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一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計算是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的今年1月1日爲起始點,即年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最多可獲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因爲其他情形所導致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時間則要分情況討論。

經濟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費用,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經濟賠償金的起算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有關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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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區別有哪些

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賠償金。

而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第3張

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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