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再婚後是否可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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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再婚後是否可以減少,如果夫妻兩人感情破裂,就會離婚,但是離婚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和講究的,特別是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用的問題,雙方需要協商溝通。那麼撫養費再婚後是否可以減少嗎?
撫養費再婚後是否可以減少1
一、根據法律規定再婚後有了孩子能否降低撫養費?
可以就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提起訴訟。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及相關法律,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爲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孩子撫養權問題:
1、子女不足2週歲;
記者瞭解到,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孩子已滿10週歲;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意願。
但是這並不是說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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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又再婚,生活困難可以減少撫養費嗎
可以就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提起訴訟。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爲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一)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二、在離婚小孩的撫養費是多少錢
原則上,孩子歸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孩子的部分或全部撫養費。撫養費用的多少與期限長短,由雙方商定同意。只要雙方自願同意,就不存在違法的問題,達成簽署協議則可執行。雙方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法院判決撫養費,法院會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孩子成長的實際情況,原則上確保孩子的生活不能低於當地的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按照對方月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對方沒有固定收入,按照當年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如果是多個孩子,撫養費會上調,但也是適可而止,不會超過對方月工資或固定收入的5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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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撫養權不給撫養費可以嗎
撫養費不會因爲撫養權的爭奪而喪失,爭奪撫養權還是要給撫養費。
父母對子女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是不應該也不能夠放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條文如下: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二、對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有一方不履行義務,便意味着違反法律,如果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確定關係方面,如果是女方撫養孩子的,那麼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證據。如在法庭上,男方不認可關係,女方可當庭要求進行親自鑑定,如果男方拒絕進行親子鑑定,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
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判決男方支付撫養費。假若男方已經支付過一段時間撫養費,如果是用銀行劃款的方式,劃款的單據也可以作爲間接證據。
綜上所述,即使夫妻離婚,對於自己的孩子仍然是有扶養權的。即使沒有直接撫養權的一方仍然需要向孩子按時支付撫養費。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爭撫養權不給撫養費的行爲在撫養權上的爭奪上處於劣勢。如果我們遇到了對方不給撫養費的問題,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來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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