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給孩子撫養費孩子可以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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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不給孩子撫養費孩子可以告嗎,撫養費一般是有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在離婚的時候通常男女雙方都會協商好撫養費,下面分享離婚協議不給孩子撫養費孩子可以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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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以子女的名義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離婚協議作爲父母雙方自願達成的對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

2、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3、離婚協議作爲父母雙方自願達成的對 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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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對未成年子女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爲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要嚴格審查,以期判決能夠在合法的基礎上也做到合乎情理,從而體現法律鼓勵誠實守信的行爲準則。

通常情況下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收入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學習、生活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才能在合理的範圍內支持未成年子女增加撫養費的主張。

即使在離婚協議當中寫明瞭不用負擔撫養費,但是也可以以子女的名義提起上訴,要求合理支付撫養費,因爲離婚協議只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協議,沒有人有資格去剝奪孩子所擁有的合法權利,所以離婚協議當中撫養費的約定對未成年子女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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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4、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父母對孩子當然是有負有撫養義務,在孩子不具備獨自生活能力前,父母都需要給予孩子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以及其他生活必要費用。

5、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沒收入也得付錢。

6、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調高或者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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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1)如果實在沒有收入和經濟來源,可以拿財物進行抵押。

沒有收入的情況下面,是有別的選擇的,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有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的話,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這一點可以是法律給出的決斷,所有人都得遵守。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發起申訴。

如果真的另一方拒絕付款,同時也有能力支付費用的話,是可以採用法律手段的,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爲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擁有法律的幫助是能幫助你找回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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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1、如何分擔離婚孩子撫養費用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如何確定離婚孩子撫養費數額

同樣根據《婚姻法》第37條的規定,但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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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3.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爲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3.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4、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

《婚姻法》中,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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