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再婚有孩子撫養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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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再婚有孩子撫養費的比例,離婚好像已經變得越來越常見了,離婚後對於孩子的撫養費標準,法律是有着一定的規定的,下面爲大家分享如果對方再婚有孩子撫養費的比例。

如果對方再婚有孩子撫養費的比例1

一、離婚後一方再婚孩子撫養費怎麼付?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費是協商好了的。一方再婚並不影響撫養費的支付,也不需做出更改。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再婚離婚一方孩子撫養費數額是多少?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對方再婚有孩子撫養費的比例

三、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應該怎樣索要呢?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爲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綜上所述,再婚離婚一方孩子撫養費永遠是需要按時支付的,關於再婚離婚一分孩子撫養費數額的問題,我國的司法解釋也制定了撫養費支付的標準問題,主要是依據夫妻雙方是否有固定收入,按照收入的比例來進行撫養費的給付的。當然,撫養費數額也不是一個確定性的標準,如果有其他情況,還可以進行商量。

如果對方再婚有孩子撫養費的比例2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計算方法

一般而言離婚的撫養標準是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對於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可以根據法律大家這裏參考一下。

1、對於一方來說如果他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所以不用太過於擔心會支付很多,但是至少要支付的。

2、有一部分的高收入人羣,是比較特殊的。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但是如果是高收入想多給肯定也是可以的。

如果對方再婚有孩子撫養費的比例 第2張

3、如果你收入或者對方收入比較低的話。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你就算再低也不能讓孩子吃不上飯對吧。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抵押自己的財物來讓孩子生活下去也不失爲一種好辦法。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在搞清楚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後,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給呢?

通常,無論是離婚協議,還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在孩子撫養費這樣一方面,大概有兩種給付方式: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如果能商量好的話,可以一方來獨自承擔也是可以的`,如果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即使達成上述孩子撫養協議,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對於撫養的期限來說,是以成年爲界限的,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孩子成年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難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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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給到什麼時候

第一,離婚孩子撫養費可以採取以下的給付方式:

(一)定期給付,根據父母的職業情況,撫養費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母一方,應按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給付。

(二) 一次性給付 有的情況下,撫養費也可一次性給付。例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孩子撫養費的;除此之外對於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子女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後發生執行困難。

(三)以物折抵,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法以現金支付撫養費,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適用於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確定的撫養費數額,用屬於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養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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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離婚孩子撫養費給到什麼時候,要從兩種時間說起。

(一)原則時間,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爲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也就是16週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視情況給付,18週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二)特殊時間,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爲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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