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補償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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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補償標準一覽表,很多人會因爲各種原因導致自己的婚姻失敗選擇離婚,離婚是可以申請得到一些補償的,根據法律規定,具體賠償標準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以下分享離婚補償標準一覽表。

離婚補償標準一覽表1

離婚賠償分爲四種情況:

1、重婚的,離婚賠償標準: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爲。針對重婚引起的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重婚對夫妻感情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遠遠大於過錯方採取隱祕的方式,給無過錯方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

因此,針對重婚造成離婚的,離婚損害賠償多爲精神損害賠償。在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上,每個地區沒有規定明確的數額,過錯方的經濟能力是參考的重要標準。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離婚賠償標準: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表現形式不一樣,一個是與他人形成了穩定的同居關係,一個是與他人成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兩者對離婚家庭的損害是同樣的,因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補償標準一覽表

3、實施家庭暴力的離婚賠償的標準:

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在離婚損害賠償標準上與前兩種不同。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如,醫藥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也是根據造成損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賠償數額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賠償標準: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請求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同家庭暴力一樣,除了精神損害賠償外,也可以請求醫療費、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_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補償標準一覽表2

一、什麼叫做離婚經濟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經濟補償條件

一方在離婚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爲前提。對於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

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爲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纔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經濟補償實際上是一種勞務補償,它的產生是因爲夫妻共同生活中勞務付出的差異,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

我國並沒有一個正式的離婚經濟補償標準,在計算離婚經濟補償的時候主要是依據某些因素計算的。

離婚補償標準一覽表 第2張

三、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

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2、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爲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爲參考因素。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爲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離婚經濟補償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家庭中付出義務多一方的保障,共同的財產分割,可以多分財產或者是採取補償的方式,現在我國是並沒有一個完整的離婚經濟補償標準的。對於部分無形財產,需要考慮到無形財產的價值,而一方付出的義務多少的判斷也是有着明確的規定,在補償的過程中,更應該根據對方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

離婚補償標準一覽表3

一、離婚補償費標準2022

離婚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離婚可以要精神損失費。這是爲了維護我國新型的夫妻關係

保護離婚時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懲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爲。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離婚都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向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失費賠償需要一些法定的情形。

根據離婚的實際情況,離婚在一些特定的情況是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時候,受害方纔能夠請求精神損失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補償標準一覽表 第3張

二、離婚精神損失費的規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一般來說,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

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於撫平。正因爲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爲重要的參考因素。

2、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爲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如侵權行爲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

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爲確定精神損失費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千差萬別。在有些情況下,儘管侵權情節較爲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後果卻相當輕微,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

而對於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般來說,以營利爲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權者,行爲人往往從侵權行爲中獲有利益,具有較好的賠償能力。

因此,對於這類侵權行爲,根據其獲利情況而增大賠償金額,有利於從經濟上加大對侵權行爲的懲處,更好地慰撫受害者。在其他情況下,則要考察行爲人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良好,可以適當判令多陪;反之則酌情予以減少。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境。人總是生活在具體的物質環境之中的經濟人,所處環境不同,所需經濟條件也不同。

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由於消費觀念、價格水平比一般地區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應當相應提高,否則,難以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與懲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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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議離婚後 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起訴要求過錯方賠償

1.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若想對另一方的婚內不忠行爲索賠,必須在離婚登記後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放棄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協議離婚後,若想再對原配偶的過錯行爲追究責任,要明確在離婚協議中是否有放棄追究對方離婚過錯責任的類似表述。若在協議中有明確放棄相關權利的約定,則即便王某現在有再多的證據,事後也不能來追究對方的責任了。

3.所取得的他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經過努力後取得了對方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並且還找到了前夫與第三者生育小孩的醫院證明,非常不容易。

但證據能否成立,還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確認,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在司法實踐中,要認定“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要3個月以上的時間證明。不知取得的證據是否符合以上標準。至於對方與第三者生育有小孩,若小孩出生手續的相關表目上父親欄中有對方的簽名,這一般也能夠認定。這個證據能夠補充證明同居的事實,以及後果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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