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比賽規則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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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規則基礎知識,我們經常在電視上可以看到籃球的視頻,籃球規則是比賽中的各種規則。通用的籃球規則是國際籃球聯合會指定的FIBA官方籃球規則。以下是籃球比賽規則基礎知識。

籃球比賽規則基礎知識1

籃球規則之基本規則

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爲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四節,每節各10分鐘,NBA爲12分鐘,每節之間休息5分鐘,NBA爲130秒,中場休息 10 分鐘,NBA爲15分鐘,另在NBA中在第4節和任何加時賽之間休息100秒。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鐘,若 5 分鐘後比分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鐘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爲止。

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3分線內側投入可得2分;3分線外側投入可得3分,不管是腳跟還是腳尖踩到3分線進的球視爲2分球。罰球投進得1分。

籃球比賽規則基礎知識

籃球規則之時間規則

24秒鐘規則: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24秒鐘內投籃出手(NBA、CBA、CUBA、WNBA等比賽均爲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爲35秒)。

8秒鐘規則: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8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鐘規則:持球后,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鐘內出手。

3秒鐘規則:分爲進攻3秒和防守3秒。進攻3秒:進攻方球員不得滯留於3秒區3秒以上;防守3秒:當某防守方球員對應的進攻方球員不在3秒區或者3秒區邊緣、且徹底擺脫防守球員時,防守方球員不得滯留禁區3秒以上。(FIBA無防守3秒)

籃球規則之犯規和違例

侵人犯規: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爲。

技術犯規: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爲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爲。主要的違例行爲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用腳踢球。

隊員出界: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界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裏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球碰板後對方不得碰球,直到球下落。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籃球比賽規則基礎知識2

比賽方法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臺人員管理。

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20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5分鐘,若5分鐘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5分鐘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爲止。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三分線內側投入可得2分;三 分線外側投入可得3分,罰球投進得1分。

跳球比賽

籃球比賽規則基礎知識 第2張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當隊員跳起爭奪時,比賽開始。

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4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爲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后5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籃球比賽規則基礎知識3

(一)比賽時間、得分與延長賽

1、比賽時間應爲4節。

2、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延長賽之前,其休息時間爲2分鐘。

3、中場的休息時間爲15分鐘。

4、比賽表訂開始時間前,應有20分鐘的休息時間。

5、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同時,應進行每次5分鐘的延長賽。直到分出勝負爲止。

6、比賽終了前,幾乎在計時鐘信號響起同時,遇有犯規,應比賽結束後進行罰球。

7、若由於此罰球而進入延長賽,任何在比賽時間終了後的犯規,視爲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應於延長賽開始前執行罰球。

(二)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1、跳球當球被一位球員合法拍撥時,第一節開始。

2、其他各節開始於發界外球后,當球觸及一位場上球員或被一位場上球員合法觸及時。

3 、一隊出場球員不足5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4、所有比賽的下半時,兩隊應互換球籃。

5、所有延長賽,應繼續第四節之進攻方向。

(三)球的狀態

1、球能成爲活球或死球。

2、遇下列情形,球成活球:

(1)跳球時,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及時。

(2)罰球時,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3)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3—1)界外球是指:當在籃球場上,因個人或其他因素,而使球觸碰到了場外,或碰到場外的任何物品,則會判出界,裁判需把球交給對方。

簡而言之,只要最後一位被碰到的球員。就算是出界。

3、遇下列情形,球成死球:

(1)投球合法中籃後,活球或繼續比賽時,任何一位裁判鳴笛。

(2)罰球時球確定不能中籃,而罰球后又另有罰球。

(3)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4)一隊正在控制球時,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5)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發生下列情況後,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

4、當下列情況不成死球,投中有效

(1)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①任一裁判鳴笛。

②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③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2)罰球時球在空中,任一裁判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

籃球比賽規則基礎知識 第3張

(四)跳球與球權輪替

1、裁判於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球員間拋起時,稱爲跳球。

2、跳球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的一人或兩人拍撥才合法。

3、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一足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

4、裁判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垂直)拋起,其高度應超過兩位跳球員能跳起之高度,並使球能在兩人之間落下。

5、球達最高點後,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

6、球未經合法拍撥前,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

7、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二次,第二次拍球后球未觸及其他八位非跳球員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不得再行觸球。

8、發生下列狀況則爲跳球:

(1)宣判爭球時。

(2)球出界,分不出球是那一隊時。

(3)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籃,雙方球員違例。

(4)活球時,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5)球成死球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

9、球權輪替:

(1)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

(2)在發生跳球狀況最近之界外處發球。

(3)第一節開始跳球后,未獲活球控球權的隊伍,開始球權的輪替程序。

(4)每一節結束時,賦予下次球權輪替程序的球隊,於下一節開始時,在紀錄臺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5)球權輪替:

①當球置於發球員可以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②當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結束:

(A)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合法處及:

(B)發界外球的隊伍違例:

(C)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五)中籃與計分法

1、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稱爲中籃。

2、中籃係指攻進對方的籃,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罰球中籃算1分;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三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球觸及籃圈之後,在進入球籃之前,被進攻或防守球員合法處及,算2分。

3、若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籃算2分,並登入在對隊隊長名下。

4、若一位球員故意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則屬違例,得分不計。

5、若一位球員使整個球體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應屬違例。

(六)發界外球

1、發球應站在裁判指定正確位置上發界外球,並由裁判遞交球給發球員。

2、發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

(1)超過5秒球才離手。

(2)當發球的同時,踏進場內。

(3)發球離手後,不得使球觸及界外,或停擱在籃圈支架上,或在未觸及場內球員之前中籃。

(4)不得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球。

(5)不得發球越過籃板,傳給場內球員。

(6)發界外球球員,不得在發球地點橫向移動正常的一步(約1釐米)以上,在球傳出之前,不得超越裁判所指定的一個方向。

3、其他球員,不得:

(1)在球體未越過界線前,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越過界線。

(2)場外障礙物離界線不滿2釐米時,與發球員至少要有1米的距離。

(七)請求暫停

1、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

2、每次暫時應給予1分鐘時間。

3、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1)球成死球、計時鐘停止,且裁判向紀錄臺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

(2)對隊投籃得分。

4、每隊在上半時允許請求2次暫停,在下半時內允許請求3次暫停,每一次延長賽可請求1次暫停。

5、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6、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表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例外:

(1)在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並在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前,可請求暫停。

(2)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后,繼續比賽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給予暫停,再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

(3)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后,繼續比賽前宣判違例,其罰則爲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7、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撥停時,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除非裁判已停止比賽。

(八)球員替補:

1、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向紀錄員報告,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

2、在下列情況,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1)球成死球且停表時,裁判向紀錄臺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2)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非得分隊請求球員替補。

3、替補手續應儘速完成,一位球員5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儘速完成替補(約30秒),若裁判認爲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1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1次。

4、主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第一次罰球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

(2)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球成爲死球時。

5、下列情況主罰球員應被替補下場:該球員受傷;該球員已5次犯規;該球員已被取消資格。

(九)球隊棄權判沒收比賽:

1、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1)球隊的行爲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2)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2、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爲20比0,棄權隊之積分爲0分。

(十)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1、在比賽中,一球隊在場的球員若少於兩人時,應即判定失敗。

2、若獲勝隊伍得分較多,則中止比賽時之紀錄分數應有效,反之則應以此2比0作爲對隊獲勝。人數不足的一隊在未來的積分統計得1分。

3、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均則輸掉該系列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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