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能當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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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能當證據嗎,證據是十分重要的,現在人們都崇尚無紙化辦公,因此我國使用聊天軟件的人是非常多的,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以下分享截圖能當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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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軟件截圖可以當做法律依據嗎

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截圖,可以作爲法律證據。最高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短信、微博客、網聊記錄等電子數據形式可作爲民事案件的證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社交軟件和短信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是可以作爲證據材料的,但是需要滿足下面的幾種情況:

第一,社交軟件和短信作爲證據必須保證社交軟件和短信的內容要是客觀、真實和可靠的, 客觀、真實就是指訴訟的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真相,是一種客觀事實,而不是來自個人的主觀猜想。社交軟件和短信的聊天記錄應該是當事人在日常活動中自然形成的,內容可以被對方知曉的,並且還可以複製呈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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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交軟件和短信的聊天記錄作爲證據材料還需要和案件事實有關聯。所謂關聯,就是說證據不僅僅是事實的客觀存在,還需要和案件的事實有邏輯上的相關性,可以從邏輯上推斷出來,從而能夠說明案件的事實情況。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的內容肯定是要和事件的本身相關,不是一些無關的'東西。

第三,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還必須是合法的。就是說證據是來自於當事人的主動提供,或者是當事人、律師或者法定機關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序合法的調查和收集來的。

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作爲一種很新的證據材料,當然和其他普通的證據收集有所區別。不論是當事人主動提供的,還是來自於人民法院的主動收集,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社交軟件和聊天記錄作爲證據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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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憑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立案嗎

可以。

微信作爲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

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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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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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聊天軟件截圖具有證據效力嗎

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爲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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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爲電子數據的原件。

二、電子數據判定標準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或真實存在的事實。爲了確保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與原件或原物覈對一致的複印件或複製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爲無論書證還是物證,其真實性均與證據載體的物理特性有關。對書證而言,複印件更易造假,更難辨別真僞,原件上文字書寫印墨、書寫時間等重要信息在複印件上都無法體現。

物證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完全依賴於證物自身特性,因此複製件必須要與原物覈對一致。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鑑定意見、勘驗筆錄不僅要提供原件,當事人還可申請鑑定人、勘驗人到庭質證,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對證據“原件”的要求。電子數據的原件是指電子數據最早被記錄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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