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截圖不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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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截圖不算證據,債權債務糾紛在生活中時常發生,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總有的人會拒絕償還債務,這個時候債權人是可以起訴的,但是有人說聊天截圖不算證據?一起來看看。

聊天截圖不算證據1

一、聊天軟件截圖具有證據效力嗎

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爲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爲電子數據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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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數據判定標準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或真實存在的事實。爲了確保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與原件或原物覈對一致的複印件或複製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爲無論書證還是物證,其真實性均與證據載體的物理特性有關。對書證而言,複印件更易造假,更難辨別真僞,原件上文字書寫印墨、書寫時間等重要信息在複印件上都無法體現。

物證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完全依賴於證物自身特性,因此複製件必須要與原物覈對一致。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鑑定意見、勘驗筆錄不僅要提供原件,當事人還可申請鑑定人、勘驗人到庭質證,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對證據“原件”的要求。電子數據的原件是指電子數據最早被記錄的.載體。

聊天截圖不算證據2

聊天記錄截圖能作爲法律證據。

1、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

2、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聊天記錄截圖需要滿足下面的幾種情況:

1、社交軟件和短信作爲證據必須保證社交軟件和短信的內容是客觀、真實、可靠的;

2、社交軟件和短信的聊天記錄作爲證據材料需要和案件事實有關聯;

3、社交軟件和短信聊天記錄還必須是合法的。 法律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纔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僞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爲,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聊天截圖不算證據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XXX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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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能否當證據?

如今,微信早已成爲生活中使用率最高的通信軟件,甚至成爲許多法律關係的重要載體。那麼微信的聊天記錄是否能夠成爲有效證據呢?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爲證據時,常常會因爲無法提供原始載體、無法證明聊天相對方身份等原因,使得微信聊天記錄無法得到採信。近日,福州市馬尾區法院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當事人無法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法院對其不予採信。

2021年5月,馬尾區某商行負責人在整理賬目時,發現2017年至2018年期間,王女士曾向自己購買活鮮水產品,有5萬多元的貨款沒有及時支付,便向王女士催討。經多次催討未果後,該商行將王女士起訴至馬尾區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貨款。

庭審中,爲了證明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實際存在,該商行負責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爲證據。但王女士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要求商行負責人展示微信聊天記錄原件,可該負責人稱,由於更換手機,原始記錄已經被清理,無法提供。

近日,馬尾區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因商行無法證實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認爲此微信聊天記錄無法採信。好在商行的負責人當時一併提交了由王女士簽字確認的提貨清單和收款收據,能夠證明王女士欠付的貨款金額。最終,法院據此支持了商行的訴訟請求,要求王女士及時償還剩餘的5萬餘元款項。

馬尾區法院相關人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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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爲有效的訴訟證據呢?

該人士介紹,要做好微信聊天記錄備份。開庭前,提交聊天雙方的微信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暱稱、微信號、地區等信息,證明聊天的對象是本案的當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必須完整不間斷,不能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或刪除部分聊天記錄。對提交的聊天記錄應標註具體的日期及暱稱,其中的圖片及文檔要另行打印具體的內容,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

此外,當事人應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展示聊天內容證明證據真實性,對語音、視頻、圖片、轉賬信息等內容打開展示。若聊天相對方的微信號已經修改,且聊天內容又無法鎖定對方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前往第三方機構即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查微信用戶的實名認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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