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算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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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算證據嗎,生活中任何事情都講究證據,聊天記錄是我們生活中出現爭議比較大的,當然爲了更好的保障大家的個人權益,相關的法律也是比較完善的,以下截圖算證據嗎。
可以作爲證據。
律師解析:
截圖能作爲證據。
截圖可以作爲訴訟中的電視影像資料。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微信截圖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聊天截屏可以作爲法律證據嗎
1、聊天軟件截圖是屬於電子證據之一,需要提供截圖原件,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是可以作爲有效證據使用的,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短信、微博客、網聊記錄等電子數據形式可作爲民事案件的證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錄像錄音可以作爲法律證據嗎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爲定案的根據。
3、雖未經對方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爲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4、但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能否當證據?
聊天記錄必須完整,且能提供相關信息的原始載體,否則法院無法對其採信
如今,微信早已成爲生活中使用率最高的通信軟件,甚至成爲許多法律關係的重要載體。那麼微信的.聊天記錄是否能夠成爲有效證據呢?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爲證據時,常常會因爲無法提供原始載體、無法證明聊天相對方身份等原因,使得微信聊天記錄無法得到採信。近日,福州市馬尾區法院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當事人無法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法院對其不予採信。
2021年5月,馬尾區某商行負責人在整理賬目時,發現2017年至2018年期間,王女士曾向自己購買活鮮水產品,有5萬多元的貨款沒有及時支付,便向王女士催討。經多次催討未果後,該商行將王女士起訴至馬尾區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貨款。
庭審中,爲了證明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實際存在,該商行負責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爲證據。但王女士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要求商行負責人展示微信聊天記錄原件,可該負責人稱,由於更換手機,原始記錄已經被清理,無法提供。
近日,馬尾區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因商行無法證實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認爲此微信聊天記錄無法採信。好在商行的負責人當時一併提交了由王女士簽字確認的提貨清單和收款收據,能夠證明王女士欠付的貨款金額。最終,法院據此支持了商行的訴訟請求,要求王女士及時償還剩餘的5萬餘元款項。
馬尾區法院相關人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那麼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爲有效的訴訟證據呢?
該人士介紹,要做好微信聊天記錄備份。開庭前,提交聊天雙方的微信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暱稱、微信號、地區等信息,證明聊天的對象是本案的當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必須完整不間斷,不能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或刪除部分聊天記錄。對提交的聊天記錄應標註具體的日期及暱稱,其中的圖片及文檔要另行打印具體的內容,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
此外,當事人應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展示聊天內容證明證據真實性,對語音、視頻、圖片、轉賬信息等內容打開展示。若聊天相對方的微信號已經修改,且聊天內容又無法鎖定對方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前往第三方機構即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查微信用戶的實名認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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