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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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案件,隨着時代的發展,如果國家想要更加的平穩發展就需要制定法律,這樣才能更好的制約人們的不良行爲,發揮巨大的作用。以下分享爲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案件?

爲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案件1

一、什麼情形下法院會不予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爲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爲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案件

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怎麼辦

對於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法院可不予執行哪些仲裁裁決書?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覈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爲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案件2

【法律分析】

法官堅持不給恢復,可以到該院的執行局局長說明。還是沒解決,可以去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監督。怎樣申請恢復強制執行:需要寫一份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恢復執行,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達成和解協議等的執行案件,因中止情形消除、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或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等而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繼續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爲。

爲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案件 第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爲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案件3

終本案件如何恢復執行?

在執行案件中,我們會聽到“終本”二字,所謂“終本”是指在執行案件中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具體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在申請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窮盡其他手段仍無法執結案件

或者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但又沒有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或者依申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案件本次執行程序的一種特殊制度。

爲什麼法官不願意恢復執行案件 第3張

終本案件如何恢復執行?

律師解答: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作爲執行案件的一種特殊終結制度,其產生的法律效果是執行程序的暫時性終結,程序性終結,而非在實體上徹底結束執行程序。如果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終本案件在執行案件中佔據半壁江山,申請人申請執行後經過法院幾個月的執行,有些案件執行後就會收到終本執行裁定書。

律師補充: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在申請恢復執行立案前,建議先聯繫原執行法官,部分法院會要求申請執行人先向原執行法官提交材料,法官審覈同意後再交立案庭立案。如果原承辦法官調離的,按新案件分配,由新承辦法官覈查線索,具備恢復條件的,再交立案庭立案。

律師結語:

終結本次執行,不是說法院不管了,不意味着執行終了,它是程序性終結和暫時性終結,而非實體上的徹底終結,一旦發現當事人財產,立即恢復執行。因爲申請執行人更瞭解被執行人一方,法院希望申請執行人不要放棄希望,儘量提供更多的財產線索給法院,法院將舉全院之力全身心投入,窮盡一切手段找人、找財產,最大限度地實現財產變現,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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