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暫緩執行後一般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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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暫緩執行後一般不再執行,現在的世界是一個講究法律的世界,每個國家有每個國家的法律,這也是保持國家和平穩定的一個重要的因素之一,具有很大的作用。以下分享疫情暫緩執行後一般不再執行?
會執行的。暫緩執行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日期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上級法院作出決定,並由該級法院的執行局製作暫緩執行決定書。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它不存在複議和上訴的問題。
暫緩執行的效力表現在二個方面:
1、對執行程序產生的效力;
2、對參與執行程序的人的效力。執行程序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中,即應暫時停止執行工作執行人員在未決定恢復執行程序之前,不得進行執行活動;
任何一方當事人以及其他參加執行程序的人,不得改變暫緩執行前的財產狀況和事實狀況,如權利人不得自行採取行動向被執行人追索債務,被執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處分己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協助執行人不得推卸協助執行的義務暫緩執行,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決定暫緩執行措施的情形。
人民法院可以經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決定暫緩執行;也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但無論依據哪種方式決定暫緩執行,都必須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一、疫情行政拘留暫緩多久執行
在疫情期限,對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什麼時候執行,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暫緩執行結束後,就要執行行政拘留。
第二百二十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
第二百二十二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第二百三十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責令被處罰人重新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提出擔保人又不交納保證金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拘留所執行。
二、行政拘留程序違法補償
公安機關違法拘留人的,權益受損人按如下步驟要求賠償:
1、賠償請求人先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申請,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2、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決定賠償的,會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要是公安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也會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若是公安機關在規定期限內還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若是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公安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賠償訴訟由法院按照行政訴訟的程序進行處理。
近來,全市公安機關共打擊處理多起涉“疫”違法犯罪案件,多數違法人被暫緩執行拘留。
讀者提問,打麻將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疫情期間暫緩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執行期限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12日止。那麼,過了這個時間,是不是就不用再被拘留了?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被暫緩執行拘留?
不登記,用拳頭打了保安,被處以行政拘留12日(暫緩執行);沒有進出小區證明強行進入,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暫緩執行);出入小區不出示任何證件,強行闖出門崗,被處以5日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對於這些案件,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本期《大慶政法戰“疫”在行動》的解讀嘉賓是,大慶市公安局薩爾圖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王樹傑,他會爲大家詳細解讀“拘留的暫緩執行”及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大家在我市採取疫情防控措施時,能正確理解法律法規條文,明晰疫情防控期間的法定依據、法定措施、法定權利、法定義務,同時繃緊法律風險防控這根弦。
解讀“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其中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七項。
首先人們知道,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拘留的決定和執行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拘留的執行場所爲拘留所。單個違法的拘留最長期限爲15日,公民犯有兩種以上應受拘留的行爲的,公安機關應分別處罰但可以合併執行。
按照當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合併執行的拘留期限最長不超過20日,但是對罰款的合併執行最高數額沒有限制。如,有一人違法被處以行政拘留20日,罰款7000元,是因爲行爲人有多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而合併執行,當然,每個違法行爲的罰款標準也是不同的。
爲使被處罰人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救濟權,防止和避免因錯誤行政拘留被執行而給被處罰人造成難以彌補的精神損失和傷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設定了暫緩執行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從這一規定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已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前提條件。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不得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2、暫緩執行只限於行政拘留處罰,並由被處罰人提出了申請。對於行政拘留與罰款並處的情形,暫緩執行只適用於行政拘留,罰款仍須按規定執行。暫緩執行申請必須由被處罰人本人提出,其近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提出。申請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
3、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這是適用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這裏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被處罰人不會發生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僞造證據、重新實施違法犯罪行爲等情形。
公安機關需要根據被處罰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性質、社會危害、一貫表現等各方面情況綜合考慮,判斷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如果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可能會發生社會危險的,行政拘留不得暫緩執行。
4、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必須提供一定的保證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保證措施有兩種,即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只需要選擇其中的一種。公安機關不得要求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同時提供擔保人和交納保證金。
必須要提醒大家的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決定或者不予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是爲了更充分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而對行政拘留執行時間作出的變更決定,不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爲。因此,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因爲疫情,公安機關對一些違法人員進行了行政拘留的處罰,並暫緩執行,並不意味着就不再拘留。疫情過後,符合《拘留所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執行拘留。希望大家在控制疫情的同時,還要緊繃法律風險的弦。
解讀“處罰標準”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的種類,但也不是說違反了治安管理的行爲都要處罰,辦理治安案件堅持的是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處罰的標準也不盡相同。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爲的;(五)有立功表現的。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有較嚴重後果的;(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下面再說拘留的執行,基於人道主義立場,違法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執行拘留: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2、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70週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基於此,上文中的各種違法行爲會根據其具體行爲情節進行處罰,有的減輕處罰,有的從重處罰,個案情節不同,處罰結果便不同。
鑑於此,公安機關也提醒大家,在疫情關鍵時刻,請不要忘記自我約束,追求道德高線、不越紀律紅線、守住法律底線。崇法、尚法、守法,爲疫情的防控貢獻自己的力量,一起打好這場疫情防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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