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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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民事糾紛並不少見,由不同原因造成的各類糾紛一直都很多,人們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最好的方式就是採用法律手段,接下來具體瞭解一下疫情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疫情暫緩執行行政拘留1
一、疫情期間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以後還會拘留嗎
疫情期間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是因爲疫情原因不適合行政拘留,並不是不能進行行政拘留,疫情過後還會行政拘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暫緩執行期間,應當提前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公安機關敗訴就無需執行了。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爲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三、行政處罰權的限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疫情暫緩執行行政拘留2
被行政拘留5日,因爲疫情期間暫緩執行,行政處罰或因疫情暫不處罰,但別忘記了,這個行政處罰會被記錄在個人檔案上的,對今後的生活或許影響不大,但對工作還是有些影響。
被處罰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1、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可能逃跑的;
2、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調查或者偵查的;
3、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罰款不因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而暫緩執行。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符合條件的,由擔保人出具保證書,併到公安機關將被擔保人領回。
《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六條 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被處罰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決定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決定機關報告;
(三)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不得干擾證人作證、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絕或者阻礙處罰的執行。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公安機關不得妨礙被處罰人依法行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二百二十九條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被擔保人遵守本規定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僞造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對擔保人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並對被擔保人恢復執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擔保人履行了擔保義務,但被擔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或者被處罰人逃跑後,擔保人積極幫助公安機關抓獲被處罰人的,可以從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疫情暫緩執行行政拘留3
一、行政拘留疫情期間拘留所不收人嗎?
沒有這樣的規定,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三是公安機關認爲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二、不予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
三、行政拘留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疫情期間爲了避免拘留所的交叉感染,肯定拘留所也會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可是國家沒有規定過,只要在疫情期間違法的就不能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拘留。其實疫情期間不配合防疫措施的,該拘留還是會被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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