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傳喚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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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傳喚沒去,大家在生活中也都會經常碰見各種法律事件,所以說法律在現實中無處不在,法律的知識非常的豐富,比如說關於傳喚的法律知識,那麼執行法官傳喚沒去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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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傳喚不去有什麼後果?

如果是正常審理,不去的話會進行缺席審判。在己方不出庭情況下,就無法提供反駁證據。

如果是執行庭不出席,那麼可能對方會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就會直接去家裏找己方進行執行了。

遇到問題最好還是勇於面對,如果有事情耽擱了,可以向法庭說明情況。

二、缺席審判的特點

一方面,它與缺席判決主義的缺席判決制度有着明顯的不同。這種不同主要表現在:首先,對原告的處理,中國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訴處理”;而缺席判決主義的處理通常是擬製爲原告放棄訴訟請求。這兩者指向的對象不同———前者指向訴訟程序,後者指向實體問題;

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導致訴訟的結束,爭議恢復到未起訴時的狀態,後者則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喪失。其次,對被告的缺席,中國雖然也規定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立法精神,法院對未到庭當事人已經提出的答辯狀和其他訴訟材料仍應認真地進行審查,該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應受到充分的考慮。

這與缺席判決主義因一方缺席便判定其敗訴有着明顯的不同。最後,中國對缺席判決不設立異議制度,缺席判決的效力等同於對席判決;而在缺席判決主義下,缺席判決可因缺席方的異議而失去效力,並使訴訟恢復到判決前的狀態。

執行法官傳喚沒去

另一方面,中國的缺席審判制度也不同於一方辯論主義的缺席判決制度。這表現在:首先,中國法律對原被告的缺席區別對待,而一方辯論主義則不分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缺席均可能引起缺席判決。其次,在中國,缺席判決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而在一方辯論主義下,缺席判決一般是經到庭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爲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爲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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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而對妨礙執行、拒不協助執行的相關人員不能適用拘傳措施。

傳票顯然在這時沒有強制力。執行人員實際上有時只需要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佈司法拘留,在後續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喪失了工作餘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運用拘傳措施不僅是爲了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查清其財產狀況,進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可成爲排除妨礙執行的行爲有力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法官傳喚沒去 第2張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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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非必要出庭的被告,經傳喚不到的可以缺席判決。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或者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強制傳喚屬於強制措施嗎?

強制傳喚不屬於採取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執行法官傳喚沒去 第3張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強制傳喚的期限是多久?

強制執行期限是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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