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球團體賽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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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球團體賽比賽規則,網球是世界知名球類運動之一,網球的運動量相當大,相對於其他球類運動來說是比較有趣的,而且是考驗力量的一種運動,下面來了解網球團體賽比賽規則。
網球團體賽比賽規則1
一、場地
一片標準的網球場,佔地面積應不小於670平方米;長36、6米、寬18、3米。其中雙打場地為:長23、77米、寬10、97米;單打場地為:長23、77米、寬8、23米。場地中間用球網橫隔成兩個等區。
球場兩端的界線稱“端線”;兩邊的線稱“邊線”;在球網兩側6、40米處的場內與球網平行的橫線為“發球線”;連線兩發球線中點的與邊線平行的線稱“中線”;中線與球網成“十”字形,將發球線與邊線之間的地面分成四個相等的區域,稱為“發球區”;在端線的中點,向場內畫出的短線稱為“中點”。
全場各區的丈量,除中線外都從各線的外沿計算。場上所有的線,應是同一顏色(白色或黃色)。全場除端線要寬至10釐米外,其他各線的寬度均在2、5~5釐米範圍之內。
二、比賽基本原則
網球比賽時,雙方球員應各自站在球網的一邊,先發球的球員叫發球員,另一邊的球員叫接發球員。規則對發球員的位置有所限制,而接發球員可以站在自己場地一側任何合適的位置上。球網不屬於任何一方,但在球拍、身體、衣服、鞋襪等觸網時為失分。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在每一局結束後都要交換髮球權。
(1) 通常的網球比賽是用擲硬幣的方法決定選擇場地或首先發球權、接發球權,得勝者有權選擇或要求對方選擇。選擇發球或接發球者,應讓對方選擇場地;選擇場地者,應讓對方選擇發球或接發球。
(2) 網球比賽的計分方法:
勝一局 :比賽中球員每勝1球即得1分,記分15,勝第2分,記分30,勝第3分,記分40,先勝4分者為勝1局。如遇雙方各得3分時,則為“平分”。“平分”後,某一方先得1分,為“該球員佔先”,“佔先”後再得1分,才算勝1局。如一方“佔先”後,對方又得1分,則仍為“平分”。依此類推,直到一方在“平分”後淨勝2分才為勝該局。
勝一盤 :一方先勝6局為勝1盤。但遇雙方各勝5局時,一方必須淨勝兩局才為勝1盤,也就是7∶5。如果是雙方的局數打到6∶6,就要以決勝局定勝負。
決勝局比賽的計分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長盤方法,就是某一方必須淨勝兩局才為勝該盤。另一種是短盤方法,就是雙方再賽1局,勝者即為勝該盤。除非賽前另有規定,一般短盤制應按以下辦法執行:先得7分者為勝該局及該盤(若分數為6平時,一方須淨勝2分)。決勝局的比賽,首先由發球員發第一分球,然後由對方發第二、三分球,此後輪流各發2分球,直至比賽結束。第一分球發球員在右發區,為勝方,但最後在記分表上則統一寫成7∶6。
勝一場 :一場比賽男子最多打5盤,女子最多打3盤,比賽雙方中先勝3盤(男子)或2盤(女子)者為勝一場。
(3) 發球員發球應按下列方法將球發出:發球員在發球前應先站在端線後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裡,然後用手將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拋起(僅能用一隻手的運動員,可用球拍將球拋起),在球接觸地面以前用球拍擊球,球拍與球接觸時就算完成球的傳送。
如果第一次發球失誤,第二次發球也失誤了,則判為二次發球失誤,發球員失分。
發球時,發球員在整個發球動作中,不得通過行走或跑動改變原先站的位置。
(4) 發球員的位置:
每局開始,發球員應先從右區端線後發球,得或失1分後,再換到左區發球。如果發球位置錯誤而未察覺,比分仍然有效,一旦發現,應立即糾正。
發出的球應從網上越過,落到對角的對方發球區內,或其周圍的線上。如果發出的球在落地前被接球員擊打,判接球員失誤。除發球之外,雙方對打時都可以直接對擊。
(5) 發球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為失誤:
發球員違反了發球員位置的`規定。
未擊中球。如果發球員向上拋球,又不準備擊球而用手將球接住,不算失誤。發出的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
第二次發球 :發球員第一次發球失誤後,應在原發球位置進行第二次發球。如第一次發球失誤後,發覺發球位置錯誤時,應按規則改在另區發球,但只能再發一次球。
腳誤 :發球員在整個發球動作中,腳沒有按發球方法規定站位。
(6) 發球觸網後球仍落在對方發球區內或接球員未作好接球準備,均判發球無效,應重發球。
(7) 每一局比賽終了,均應交換髮球權,直至比賽結束。
(8) 重發球和重賽:凡根據規則必須重發球或比賽受到干擾時,裁判員應呼叫“重發球”。宣告發球無效時,僅該球不算,重發球。其他情況下,如比賽時其他球進入場地,在對打中球突然壞了,裁判員報分失誤等都要重賽。
(9) 阻礙擊球:一方的舉動妨礙另一方擊球時,該舉動若屬故意,判失分。若是無意則判該分重賽。
(10) 球觸固定物:擊出的球,落到對方場區地面後又觸及固定物(球網、網柱、繩或鋼絲繩、中心帶、網邊白布除外)時,判擊球者得分;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判對方得分。
(11) 交換場地:雙方應在每盤的1、3、5等單數局結束後,以及每盤結束雙方局數之和為單數時,交換場地。
(12) 失分: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判失分。
在球第二次著地前,未能還擊過網。
還擊的球觸及對方場區界線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他的物件。
還擊空中球失敗。
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
運動員的身體、球拍在活球期間觸網。
過網擊球。拋拍擊球。
(13) 壓線球:落在線上的球都算界內球。
(14) 活球期:自球發出起(除失誤或重發外),至該分勝負判定時止,為“活球”期。對於明顯的出界球,無論球員在場內還是在場外,只要接觸到在空中的仍處於“活球”期的球,均判其失分。
(15)雙打比賽的發球次序:每盤第一局開始時,由發球方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對方則同樣地在第二局開始時,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第三局由第一局發球方的另一球員發球,第四局由第二局發球方的另一球員發球。以下各局均按此次序發球。發球次序錯誤,應在發覺時立即糾正,但已得、失的分數都有效。
(16) 雙打接發球次序:先接球的一方,應在第一局開始時,決定何人先接發球,並在這盤單數局中始終先接發球。對方同樣應在第二局開始時,決定何人先接發球,並在這盤雙數局始終先接發球。他們的同伴應在每局中輪流接發球。接球次序錯誤發覺後仍按已錯誤的次序進行,等到下一接發球局再糾正。
(17) 雙打還擊:接發球後,雙方應輪流由其中任何一名隊員還擊。如球員在其同隊隊員擊球后,再次以球拍觸球,則判對方得分。
(18) 連續比賽和休息時間:從第一次發球開始,到全場結束,比賽應按下列規定連續進行。
如第一次發球失誤,發球員必須毫不猶豫地開始第二次發球,接球員必須同時準備好接發球。
交換場地時,從第一局結束到下一局第一分發球球拍擊球時,最多有1分30秒的間歇時間。
當有外界干擾使比賽無法連續進行時,裁判員可酌情處理。
分與分之間允許間歇時間不得超過20秒。
決不應該為了運動員能夠恢復力量而暫停、延誤或干擾比賽。如因事故而受傷,裁判員可允許一次暫停(3~5分鐘)。
若某些情況是運動員不能控制的,如運動員的服裝、鞋或器材(不包括球拍),因料理不當而不能或難以繼續比賽時,裁判員可暫停比賽直到料理好。
男子比賽在第三盤打完之後,女子比賽在第二盤打完之後,雙方球員可以有不超過10分鐘的休息時間。如比賽被暫停到第二天才能恢復,則在第二天打完第三盤(女子打完第二盤)之後才有休息權。第一天未打完的一盤作一盤計算。
錦標賽的委員會有權決定給運動員做準備活動的時間,但不可超過5分鐘,並且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宣佈。
運動員違反了比賽應連續進行的原則,裁判員在發出警告後,有權取消犯規運動員的比賽資格。
(19) 指導:團體比賽中,在交換場地時,可由坐在場內的隊長給以指導,但在決勝局換邊時不得進行指導。在其他比賽時,運動員不能接受指導。在裁判員發出警告後,他有權取消犯規運動員的比賽資格。
(20) 更換新球:一般比賽採用11局結束後更換新球。各項比賽組織委員會有權決定換球時的局數。
網球團體賽比賽規則2
一、基本規則
(一)發球
1、發球前的規定
發球員在發球前應先站在端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裡,用手將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拋起,在球接觸地面以前,用球拍擊 球(僅能用一隻手的運動員,可用球拍將球拋起)。球拍與球接觸時,就算完成球的傳送。
2、發球時的規定
發球員在整個發球動作中,不得通過行走或跑動改變原站的位置,兩腳只准站在規定位置,不得觸及其他區域。
3、發球員的位置
(1)每局開始,先從右區端線後發球,得或失一分後,應換到左區發球。
(2)發出的球應從網上越過,落到對角的對方發球區內,或其周圍的線上
4、發球失誤
未擊中球;發出的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球網、中心帶和網邊白布除外);違反發球站位規定。 發球員第一次發球失誤後,應在原發位置上進行第二次發球。
5、發球無效
發球觸網後,仍然落到對方發球區內,接球員未作好接球準備;均應重發球。
6、交換髮球
第一局比賽終了,接球員成為發球員,發球成為接球。以後每局終了。均依次互相交換,直至比賽結束。
(二)通則
1、交換場地
雙方應在每盤的第1、3、5等單數局結束後,以及每盤結束雙方局數之和為單數時,交換場地。
2、失分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判失分。
(1)在球第二次著地前,未能還擊過網。
(2)還擊的球觸及對方場區界線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他物件。
(3)還擊空中球失敗。
(4)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
(5)運動員的身體、球拍,在發球期間觸及球網。
(6)過網擊球。
(7)拋拍擊球
3、壓線球
落在線上的球都算界內球。
(三)雙打
1、雙打發球次序
每盤第一局開始時,由發球方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對方則同樣地在第2局開始時,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 第3局由第1局發球方的另一球 員發球。第4局由第2局發球主的另一球員發球。以下各局均按此序秩發球。
2、雙打接球次序
先接球的一方,應在第1局開始時,決定何人先接發球,並在這盤 單數局,繼續先接發球。雙方同樣應在第2局開始時,決定何人接發球,並在這盤雙數局繼續先接發球。他們的同伴應在每局中輪流接發球。
3、雙打還擊
接發球後,雙方應輪流由其中任何一名隊員還擊。如運動員在其同隊隊員擊球后,再以球拍觸球,則判對方得分。
(四)計分方法
1、勝1局
(1)每勝1球得1分,先勝4分者勝1局。
(2)雙方各得3分時為“平分”,平分後,淨勝兩分為勝1局。
2、勝1盤
(1)一方先勝6局為勝1盤。
(2)雙方各勝5局時,一方淨勝兩局為勝1盤
3、決勝局計分制
在每盤的局數為6平時,有以下兩種計分制。
(1)長盤制:一方淨勝兩局為勝1盤。
(2)短盤制:決勝盤除外,除非賽前另有規定,一般應按以下辦法執行。
A、先得7分者為勝該局及該盤(若分數為6平時,一方須淨兩分)。
B、首先發球員發第1分球,對方發第2、3分球,然後輪流發兩分球,直到比賽結束。
C、第1分球在右區發,第2分球在左區發,第3分球在右區發。
D、每6分球和決勝局結束都要交換場地。
4、短盤制的計分
(1)第1個球(0:0),發球員A發1分球,1分球之後換髮球。
(2)第2、3個球(報1:0或0:1,不報15:0或0:15),由B發球,B連發兩分球后換髮球,先從左區發球。
(3)第4、5個球(報3:0或1:2,2:1,不報40:0或15:30, 30:15),由A發球,A連發兩球后換髮球后換髮球,先從左區發球。
(4)第6、7個球(報3:3或2:4,4:2或1:5,5:1或6:0,0: 6) ,由B發1分球之後交換場地,若比賽未結束,B繼續發第7個球。
(5)比分打到5:5,6:6,7:7,8:8……時,需連勝兩分才能決定誰為勝方。但在記分表上則統一寫為7:6。
(6)決勝局打完之後,以方隊員交換場地。
網球團體賽比賽規則3
網球規則
1、場地
網球場地為長方形,長度為23、77米(78英尺),單打比賽的場地寬度為8、23(27英尺),雙打比賽的場地寬度為10、97米(36英尺)。
場地由一條球網從中間處分隔開,懸掛在網繩或金屬繩上,附著或繞在1、07米(3、5英尺)高的兩根網柱上。球網應充分伸展開,填滿兩個網柱之間的空間,網孔的大小應確保球不能從中間穿過。球網中心的高度應為0、914(3英尺),並用中心帶向下繃緊固定,網繩、金屬繩和球網的上端應當用一條網帶包裹住,中心帶和網帶均應完全為白色。
網繩或金屬繩的最大直徑為0、8釐米(0、33英寸)。
中心帶的最大寬度應為5釐米(2英寸)。
球網兩側的網頻寬度應當在5釐米(2英寸)與6、35釐米(2、5英寸)之間。
雙打比賽中,每側網柱的中心應距雙打場地的外沿0、914米(3英尺)。
單打比賽中,如果使用單打球網,每側網柱的中心應距單打場地的外沿0、914米(3英尺)。如果使用雙打球網,那麼球網要用兩根高1、07米(3、5英尺)的單打支柱支撐起,每側單打支柱的中心距單打場地的外沿0、914米(3英尺)。
網柱的邊長/直徑不應超過15釐米(6英寸)。
單打支柱的邊長/直徑不應超過7、5釐米(3英寸)。
網柱和單打支柱不能高出網繩2、5釐米(1英寸)以上。
球場兩端的界限稱為底線,兩側的界限稱為邊線。
在兩條單打邊線之間畫兩條距球網6、40米(21英尺)與球網平行的線,這兩條線稱為發球線。球網每一邊的發球線和球網之間的區域,被一條發球中線分成相同的兩部分,稱為發球區。發球中線應當和單打邊線平行並且與兩條邊線的距離相等。
每一條底線都被一條長10釐米(4英寸)的中心標誌分為相等的兩部分,中心標誌要畫在場地內並且和單打邊線平行。
發球中線和中心標誌的寬度為5釐米(2英寸)。
除底線的最大寬度可以為10釐米(4英寸)外,場上其他線的寬度均應介於2、5釐米(1英寸)和5釐米(2英寸)之間。
場地的所有測量都應以線的外沿為基準,場地上的所有線的顏色均必須相同,並且和場地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除附錄Ⅳ中另有規定的以外,在場地、球網、中心帶、網帶、網柱或單打支柱上均不允許放置廣告。
除上述場地外,附錄Ⅶ中的“紅色”和“橙色”場地可以用於10歲及以下組別的比賽。
注:底線和後擋板之間,以及邊線和側擋板之間的最短距離標準可參見附錄Ⅸ。
2、永久固定物
場地上的永久固定物,不僅包括後擋板、側擋板、觀眾、觀眾看臺和座位,場地周圍和上方的.所有其他固定物,而且還包括處於各自規定位置的主裁判、司線員、司網裁判和球童。
在使用雙打球網和單打支柱的場地上進行單打比賽時,網柱、單打支柱外側的球網部分屬於永久固定物,而不能視其為網柱和球網的一部分。
3、球
網球規則中批准的比賽用球必須符合附錄Ⅰ的具體要求。
國際網聯負責裁決某種球或模型是否符合附錄Ⅰ的標準,以及是否可以批准用於比賽。國際網聯既可以主動作出此類裁決,也可以根據相關方的申請裁決,包括運動員、器材生產廠商、國家網球協會或其會員等。此類申請與裁決應當按照國際網聯相應的審查與聽證程式來進行(參見附錄Ⅺ)。
賽事組織方必須在賽前公佈:
a、比賽中用球的數量(2個、3個、4個或6個);
b、換球的方案。
如果換球,可採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種:
i、規定某單數局結束後換球。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熱身活動用球的原因,比賽中第一次換球必須比規定的局數提前兩局進行。平局決勝局在換球時算作一局,平局決勝局開始前不應換球。在這種情況下,換球應當推遲到下一盤第二局開始前;
ii、在每盤開始前換球
如果球在活球期破裂,這一分應當重賽。
判例1:如果在一分結束後發現球變軟,這一分是否應重賽?
答案:如果球只是變軟而沒有破裂,這一分不應重賽。
注:在按照網球規則進行的比賽中,任何用球都必須是由國際網聯釋出的已被列入官方目錄的批准用球。
4、球拍
網球規則中批准的比賽用拍必須符合附錄Ⅱ的具體要求。
國際網聯負責裁決某種球拍或模型是否符合附錄Ⅱ的標準,以及是否可以批准用於比賽。國際網聯既可以主動作出此類裁決,也可以根據相關方的申請裁決,包括運動員、器材生產廠商、國家網球協會或其會員等。此類申請與裁決應當按照國際網聯相應的審查與聽證程式來進行(參見附錄Ⅺ)。
判例1:球拍擊球面是否允許有一套以上的拍弦?
答案:不允許,規則中提及只能有一組交叉弦(參見附錄Ⅱ)。
判例2:如果弦穿在了一個以上的平面上,是否可以認為拍弦是大體一致和平整的?
答案:不可以。
判例3:減振器是否可以裝在拍弦上,如果可以,應當裝在什麼位置?
答案:可以,但只能裝在交叉弦外側。
判例4:在一分未結束時,運動員的拍弦意外斷裂,他可以用這把球拍繼續比下一分嗎?
答案:可以,但賽事組織方特別禁止的除外。
判例5: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運動員可否使用一把以上的球拍?
答案:不可以。
判例6:可以在球拍內嵌入會影響擊球特性的電池嗎?
答案:不可以,比賽中禁止使用電池、太陽能電池或其他類似的產生能源的裝置。
5、局分
a、常規局
在常規局的比賽中,應首先報發球運動員的得分,計分如下:
無得分 —— 0
第一分 —— 15
第二分 —— 30
第三分 —— 40
第四分 —— 本局比賽結束
若兩名運動員/隊都得到三分,則比分為“平分”。“平分”後如果一名運動員/隊得分,則比分為“佔先”,如果“佔先”的這名運動員/隊又得分,他便贏得了這一局;如果“佔先”後是另一名運動員/隊得分,則比分仍為“平分”。運動員/隊需要在“平分”後連續得到兩分,才能贏得這一局。
b、平局決勝局
在平局決勝局中,使用阿拉伯數字0、1、2、3等計分。首先贏得7分並淨勝對手兩分的運動員/隊贏得這一局及這一盤。決勝局有必要進行到一方運動員/隊淨勝對手兩分為止。
輪及發球的運動員在平局決勝局中首先發第一分球,隨後的兩分由他的對手發球(在雙打比賽中,對方隊中輪及發球的運動員進行發球)。此後,每一名運動員/隊輪流連續發兩分球,直到平局決勝局結束(在雙打比賽中,隊內發球順序應與該盤發球順序相同)。
在平局決勝局中首先發球的運動員/隊應當在下一盤的第一局首先接發球。
其他批准的備選計分方法可參見附錄Ⅴ。
6、盤分
盤分有不同的計分方法。主要的計分方法是“長盤制”和“平局決勝局制”兩種。比賽中可以使用其中任何一種計分方法,但必須在賽前宣佈。如果使用的是“平局決勝局制”的計分方法,還必須宣佈決勝盤採用“平局決勝局制”還是“長盤制”。
a、“長盤制”
先贏得6局並淨勝對手兩局的運動員/隊贏得一盤。一盤有必要進行到一方運動員/隊淨勝兩局為止。
b、“平局決勝制”
先贏得6局並淨勝對手兩局的運動員/隊贏得一盤。如果局數比分達到6:6時,則須進行“平局決勝局”。
其他批准的備選計分方法可參見附錄Ⅴ。
7、賽制
比賽可以採用三盤兩勝制,先贏得兩盤的運動員/隊贏得比賽;或採用五盤三勝制,先贏得三盤的運動員/隊贏得比賽。
其他批准的備選計分方法可參見附錄Ⅴ。
8、發球員和接發球員
運動員/隊應當分別站於球網兩側。發球員是指發出第一分球的運動員,接發球員是指準備回擊發球的運動員。
判例1:接發球員可以站線上外的場地上嗎?
答案:可以。接發球員可以站在同側的場地內或場地外的任何位置接球。
9、站位和發球的選擇
在準備活動開始前,通過拋硬幣的方式決定比賽的第一局站位和發球/接發球權。拋硬幣獲勝的運動員/隊可以選擇:
a、在比賽的第一局中選擇發球或接發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手選擇站位;
b、選擇比賽的第一局站位,在這種情況下,對手選擇發球或接發球。
c、要求對手作出以上任意一種選擇。
判例1:如果準備活動被中斷,運動員離開了場地,雙方運動員/隊是否有重新選擇的權利?
答案:是的,原拋硬幣結果仍然有效,但是雙方運動員/隊都有權利重新選擇。
10、交換場地
運動員應在每一盤的第一局、第三局和隨後的每一個單數局結束後交換場地。運動員還應在每一盤結束後交換場地,但當一盤結束後雙方所得局數之和為偶數時,運動員須在下一盤第一局結束後交換場地。
在平局決勝局中,運動員應在每6分後交換場地。
其他批准的備選方案可參見附錄Ⅴ。
11、活球
除了發球失誤或呼報重賽之外,該球從被髮球員擊出開始到該分結束為止為活球。
12、壓線球
如果球壓線,則這個球被認為是落在以該線作為界線的場地之內。
13、球觸及永久固定物
如果活球落在正確的場地內後觸到了永久固定物,則擊出該球的運動員贏得該分;如果活球在落地前觸到了永久固定物,則擊出該球的運動員失分。
14、發球次序
在常規局結束後,該局的接發球員在下一局中發球,該局的發球員在下一局中接發球。
雙打比賽中,在每一盤第一局開始前,由先發球的那隊決定哪一名運動員先在該局發球。同樣,在第二局開始前,他們的對手也應當決定由誰在該局先發球。第一局發球的運動員的搭檔在第三局發球,第二局發球的運動員的搭檔在第四局發球。這一次序一直延續到該盤結束。
15、雙打的接發球次序
在每一盤的第一局,首先接發球的那隊要決定哪一名運動員在該局接第一分發球。同樣,在第二局開始前,他們的對手也應當決定哪一名運動員在該局接第一分發球。先接第一分發球的運動員的搭檔應當接本局的第二分發球,這一次序一直延續到該局和該盤結束。
接發球員接完發球後,該隊中的任何一名運動員都可以擊球。
案例1:可以允許雙打隊伍中的一名運動員單獨和對手進行比賽嗎?
答案:不可以。
16、發球動作
在即將做出發球動作前,發球員必須靜止站在底線後(即遠離球網的那一側),雙腳位於中心標誌的假定延長線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
然後,發球員應當用手將球向任何方向丟擲並在球落地前用球拍將球擊出。在球拍擊到球或未能擊到球的那一刻,整個發球動作即被認為已經完成。對於只能使用一隻手臂的運動員,可以用球拍完成拋球。
17、發球程式
在常規發球局中,發球員在每一局都應當從場地的右側半區開始,交替在場地的兩個半區發球。
在平局決勝局中,第一分發球應當從場地的右半區發出,然後交替從場地的兩個半區發球。
發出的球應當越過球網,在接球員回球之前落到對角方向的發球區內。
18、腳誤
在發球過程中,發球員不可以有以下動作:
a、通過走動或跑動來改變位置,但允許腳步輕微移動;
b、任何一隻腳觸及底線或場地內;
c、任何一隻腳觸及邊線假定延長線外的地面;
d、任何一隻腳觸及中心標誌的假定延長線。
如果發球員違反了這些規定就是一次“腳誤”。
判例1:在單打比賽中,發球員可否站在底線後的單打邊線與雙打邊線之間的位置發球?
答案:不可以。
判例2:發球過程中是否允許發球員的一隻腳或者雙腳離開地面?
答案:可以。
19、發球失誤
下列情況為發球失誤:
a、發球員違反了規則第16、17或18條;
b、發球員試圖擊球時未能擊中;
c、發出的球在觸地前碰到了永久固定物、單打支柱或網柱;
d、發出的球觸到了發球員或發球員的搭檔,或所穿戴的或攜帶的任何物品。
判例1:在發球時,發球員丟擲後決定不擊球而接住球,這是一次發球失誤嗎?
答案:不是。運動員拋球后可以決定不擊球,可以用手或球拍將球接住,或讓球落地。
判例2:單打比賽在有網柱和單打支柱的場地上進行時,發球擊中了單打支柱後落在了有效的發球區,這是一次發球失誤嗎?
答案:是的。
20、第二發球
如果第一發球失誤,發球員應當立即從同一半區再發一次,除非第一發球是從錯誤的半區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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