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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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審計人即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是指審計機關或者其他審計機構中從事審計工作的專門人員。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門知識和業務能力。來看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第一條爲了規範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爲,嚴肅審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從事審計工作應當遵守的職業行爲規範。
第三條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第四條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是: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二)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進取,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審計;
(四)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五)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六)對在執行職務知悉的國家祕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七)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艱苦奮鬥,努力奉獻;
(八)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五條審計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實施審計期間,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宴請,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宴請;
(二)到外地或下屬單位考察工作、調查研究時,食宿應當執行當地接待標準;
(三)不得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四)參加有關單位邀請的慶典等活動,必須經過審計機關負責人同意;
(五)不索賄、受賄,不利用職權爲個人謀私利;
(六)不隱瞞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紀律教育,並對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第八條本準則由審計署負責解釋。第九條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行爲,提高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準,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職業道德,是指註冊會計師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的'總稱。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遵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烙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其他鑑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係,不得承接其委託的審計或其他鑑證業務。
第七條 執行審計或其他鑑證業務的註冊會計師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係,應當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聲明,並實行迴避。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不得兼營或兼任與其執行的審計或其他鑑證業務不相容的其他業務或職務。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爲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個人好惡影響分析、判斷的客觀性。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正直、誠實,不偏不倚地對待有關利益各方。
第三章 專業勝任能力與技術規範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等職業規範,合理運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得承辦不能勝任的業務。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時,應當妥善規劃,並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或提出建議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爲依據,不得以其職業身份對未審計或其他未鑑證事項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注會計師不得對未來事項的可實現程度做出保證。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範的事項,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適當處理。
第四章 對客戶的責任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維護社會公衆利益的前提下,竭誠爲客戶服務。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業務約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一條 除有關法規允許的情形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形式爲客戶提供鑑證服務。
第五章 對同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關係,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不得低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僱用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註冊會計師。註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
第六章其他責任
第二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有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爲。
第二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采用強迫、欺詐、利誘等方式招攬業務。
第二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第二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也不得向客戶或通過客戶獲取服務費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不得允許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義承辦業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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