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摸魚了被領導發現

本文已影響1.84W人 

上班摸魚了被領導發現,上班摸魚,風險很大。只要公司想開除你,什麼法子都能想得到。上班的時間就是爲企業賣命的時間,所以員工沒有理由摸魚,那麼上班摸魚了被領導發現了該怎麼辦呢。

上班摸魚了被領導發現1

首先如果領導沒有主動找你,那就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不要再偷懶了,完成今天的工作任務,完成最近的工作安排,寫一寫近期的工作目標和工作總結都是可以的。

而如果領導來找你談話,那就要主動承認錯誤,承諾以後認真工作,不再摸魚,並且要說到做到,這樣領導才覺得你是知錯能改、是可以用的人。

最重要的還是要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如果你的工作能力夠強的話,每天都能夠很快地完成任務,在保證工作效率的同時還能確保工作的質量,

那領導也會看到你的能力,可能會提拔你,讓你去到合適的崗位上發光發熱,爲公司做貢獻。

總之上班摸魚不是一個好習慣,但是也是正常的現象,所以如果領導發現了你在摸魚,你就要更加努力工作,讓領導看到你的閃光點,

讓他知道你摸魚是因爲工作效率高、工作能力好,讓他考慮提拔你,變被動爲主動。

摸魚,網絡流行語,指偷懶,不務正業,不幹正事,或在集體活動中不出力,上班摸魚最尷尬的事情就是回過頭來發現領導正在看着你。

上班摸魚了被領導發現

領導看到員工在摸魚,心理活動是:公司付工資給你,你卻在上班時間做其他的事情,我得好好批評你。或者是,這個新員工是上面領導的親戚,

我該怎麼辦,還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吧。

言歸正傳,作爲領導,看到自己手下的員工摸魚,也是正常的情況,因爲每天做着相似的工作,每天八九個小時每個人都會有疲勞感。

一次兩次偶爾摸魚,領導可能當作沒看見,但是次數多了,領導肯定會主動找你談話的,畢竟公司是要效益的,不能養閒人。

那如果領導發現公司的大多數員工都在摸魚,他的心裏會怎麼想呢?

在心理上有一個概念叫做社會懈怠效應,指的是一個人與羣體其他成員一起完成某種任務的時候,這個人付出的努力往往要比他單獨完成任務時少,

也就是不如單幹時出力多,他的積極性和效率都有下降。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是人們感覺團體中的別人沒有盡力工作,也就是說,

可能是有一些員工在摸魚,導致了其他員工也去摸魚。

那這個時候,領導需要做的就是對每個人的業績進行單獨的獎懲,可以和工資績效掛鉤,提高員工的積極性;或者是樹立優秀典範,

每個月評選一次優秀員工,號召大家向他學習;最關鍵的是要激發團隊的創造性和積極性,讓整個團隊都充滿工作熱情,自然也就減少了摸魚的現象。

上班摸魚了被領導發現2

上班的時間就是爲企業賣命的時間,所以員工沒有理由摸魚,一旦被老闆抓到,那就完全聽從老闆的處理了。工作確實很累,可能也很無聊,玩手機又上癮,

摸魚在所難免,但這些都不是好的理由。如果遇到好的老闆,可能會允許員工上班摸魚;倘若遇到嚴格的老闆,員工可能就會被罵或者是罰款,甚至丟了工作。

如果你上班的時候摸魚,還被老闆抓個正着,那你可以做以下三件事:

1、承認自己摸魚,真誠地道歉

儘管絕大部分的員工在工作期間都會摸魚,可能是發呆、打遊戲,或者是看電視劇,這些已經是工作當中員工的通病了。

但無論如何,員工一定要意識到上班摸魚就是損害企業的利益,所以當自己被老闆抓個正着的時候,一定要承認自己確實摸魚,然後很真誠道歉,

最好能夠手寫幾百字的說明書,讓老闆知道你的真誠。

上班摸魚了被領導發現 第2張

2、承諾以後工作不摸魚

上班期間員工偶爾摸魚,老闆們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摸魚被抓了之後還經常摸魚,那就是死性不改了。老闆會失望,自己也沒臉面,那還不如不要摸魚,

讓自己的工作有尊嚴一些,不要讓別人抓住這個把柄,這樣也方便自己升職加薪。如果實在是覺得無聊,也儘可能地打開工作頁面,眼睛看着屏幕,

但注意力轉移到其它的事情上面,這樣老闆也不會發現你,你也可以休息一下,這種摸魚倒是可以的。

3、離職

如果你覺得上班摸魚太正常不過了,沒有影響到工作,而且也是員工的一部分權益,那麼你被老闆抓到之後覺得很沒面子,感覺到他太苛刻了,

你完全可以離開這個公司。這樣老闆就不可能再爲難你了,那麼你可以把摸魚的這種習慣放在其它制度寬鬆的公司裏面,這樣對大家都好。

上班摸魚了被領導發現3

員工上班時間摸魚聽音樂炒股,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不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明確禁止勞動者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行爲,如玩遊戲、聽音樂、炒股等,勞動者自然不應在上班時間內“摸魚”。

勞動者勤勉工作與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是雙方對等的義務。在工作時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符合日常生活的經驗。用人單位基於用工自主權,

有權對勞動者的行爲進行相應的管理。

2、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勞動者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行爲,情節嚴重的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只要該規章制度合法有效,該條款即具備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的解除權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界定“嚴重”二字?實踐中,企業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確定某項行爲是否“嚴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嚴重”這一概念,在具體案例中要從“合情”

與“合理”的角度來審視違紀行爲是否已達到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地步。即用人單位處罰的程度要與勞動者違紀行爲的程度相適應,處罰要適度且適當。

簡單來說,只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纔可以解除合同,只有一般的違紀行爲的話,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提醒、警告或通報批評,並要求其改正,但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滿足了以下4個條件後,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須支付補償金:

條件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於員工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事項做了禁止性的規定以及明確的處罰措施。

條件2: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制定程序科學民主且已對勞動者進行公示。

條件3: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員工有違規行爲的存在,且達到證據充分的程度。

上班摸魚了被領導發現 第3張

條件4:員工從事與工作無關的行爲足以嚴重影響其本職工作,且達到了情節嚴重違紀的程度。

3、若用人單位現行的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禁止的,上班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個基本原則是對本職工作是否有影響。

在一定條件下,趁着工作空隙“摸個魚”也算是一種調節和放鬆方式,是勞逸結合的一種方式。

但是,如對本職工作有影響的,勞動者的行爲就屬違法範疇。比如,在公司上班時間內長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且上述行爲持續時間長,

次數又多,就可能構成嚴重違紀。因爲《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