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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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履約保證金。很多情況下都是需要保證金的,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後,爲了防止後期對方不履行約定,因此在一些情況下還需要當事人繳納履約保證金,下面是合同法關於履約保證金。
一、合同中履約保證金的規定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採購項目或者拍賣,爲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採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於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範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
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爲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
從法律上講,我認爲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但是《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實施這項制度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履約保證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監管,由誰監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
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採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
二、合同中的保證金怎麼寫
工程保證金合同
委託方:_________(甲方)開戶銀行:_________(乙方)建設單位:_________(丙方)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和建設廳、財政廳建管[2005]46號文件精神,爲加強_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
落實工程在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維修保養責任。經三方協商,甲方委託乙方爲丙方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設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戶。爲明確三方責任和義務,由三方共同簽署“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協議”
如下:
1、甲方委託乙方爲丙方開設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專戶,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證金約定條款將“質量保證金”,存入乙方,乙方爲建設項目設立“質量保證金”專戶,並在交款通知單回執上籤章。
2、丙方交存的“質量保證金”只能用於工程維修及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返還工程承包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設工程出現質量缺陷問題,如原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履行維修職責,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的,實際發生的費用可以從“質量保證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方可向維修單位支付維修金。
4、工程達到缺陷期滿,並確定該工程有關保修項目確實不存在質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單位提出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申請上籤署同意意見,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須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書面通知,纔可將“質量保證金”撥付工程承包單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質量保證金”返還或支付工程維修金書面通知,擅自返還或挪用“質量保證金”的,乙方負責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6、本協議未竟事宜,按_________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7、本協議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建設工程項目“質量保證金”開戶通知書(回執)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質[2005]7號和建設廳、財政廳建管[2005]46號文件精神,_________建設的_________項目在你行設立“保證金”專戶,“保證金”的使用必須經我站出具書面通知方可使用。
應交存_________元“保證金”。開戶行:_________(蓋章)專戶帳號:__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簽字)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第一,更爲適應建築業市場的特點。建設工程項目是由建設單位投資,承建商負責建設施工。由於建設項目都是先訂合同後施工,每個項目的投資對建設單位來講,都具有風險性,選擇好承建商就是極爲關鍵的一個市場運作環節,建設單位不僅必須對中標的承建商的資信有深刻的瞭解和足夠的'信心,同時要有相應的措施和手段。
證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資信和雄厚的實力,以適應建築業先簽臺同後施工的特點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將這種舉措法制化,可以增強建設單位對承建商的信任度,減少投資方的風險,爲雙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可以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範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在建築市場招投標運作中,有些承建商爲了中標,在投標時把造價壓到成本以下,中標後,在施工時以增項、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價。這種不正當競爭導致建設單位錯誤地選擇和確定承建商,排擠了規範化運作的承建商。
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後,中標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價執行,建設單位可以另外選擇承建商,履約保證金不退還原中標的承建商,用作補償招標單位另選承建商的費用損失,這樣就可以制約和預防投標單位壓價欺騙招標人,擾亂建築業市場。
第三,有利於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執行過程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區間,需要承建商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承擔的義務,才能按工期、質量要求完成建設任務+也就對承建商的工程實施進行監督和制約。
履約保證金是招標單位對中標承建商極爲有力的約束條件,有利於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承建商實施有效的監督與控制,防止承建商採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認真履行合同。
一、什麼是履約保證金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爲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是履約擔保的一種方式,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額度爲合同價格的10%。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要求中標人提交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人的一項權利。該保證金應按照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定,或者根據招標人在評標後作出的決定,以適當的格式和金額採用現金、支票、
履約擔保書或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額應足以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後應予反還。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後,即直到工程最後驗收爲止。在貨物或服務採購合同中,招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安裝或調試之後。
(一)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爲放棄中標項目(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餘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爲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餘的所有投標,並重新組織招標。
(二)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由於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同爲定金。
其次,履約保證金也不同於預付款。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以幫助義務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屬於履行的一部分。預付款不遵循定金罰則,即預付款交付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
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的問題。而履約保證金則發生不予返還的問題。最後,履約保證金也不同於保證。保證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屬於人的擔保。
(三)履約保證金採取銀行保函的形式時,最容易與銀行擔保相混淆。
銀行擔保,是銀行以自己的財產或信用爲他人債務提供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一種保證,是一種新的人的擔保。而作爲履約保證金的銀行保函,只是銀行保證在中標人不履行合同時,從其開戶上支付相應的保證金額。所以銀行保函實質上還是中標人自己的擔保,並非作爲第三人的銀行的保證。
綜上所述,履約保證金屬於《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措施,而與債的法定擔保方式有所不同。
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的交納
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的交納主要包括交納方式、數額及接收,鑑於現在法律對此並明確,而該內容對當事人雙方至關重大,確有探討的必要。
首先履約保證金既然屬於金錢質的一種,當然具有實踐性之法律特點,即不交付就不生效。建設單位往往中標書中會載明,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書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在符合中標的情況下,將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因此,只要施工單位參與了招投標,就實際事先交納了履約保證金。
在實踐而言,不存在投標單位不實際交付履約保證金的可能性,因爲若不根據中標書籤訂施工合同並交付履約保證金,中標單位就是違反招投標規定,會被沒收中標保證金。那種認爲建設單位直接將中標保證金變更爲履約保證金是侵犯了施工單位的利益的說法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
當然,履約保證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標人的認可),但由此產生了與第三方的法律關係。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廠商得標訂約時,應提供履約保證金,以不低於決標價百分之十爲原則。但沒有上限,明顯與施工單位不利。鑑於履約保證金是爲支付違約金所作的擔保,因此,參照違約金標準比較合理。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結合實際,履約保證金約定在合同總標的的10%-30%爲合理區間,具體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同樣,如果履約保證金扣減或沒收過高或過低的,也可以酌情調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對履約保證金是這樣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在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未按期竣工時罰沒,但實際損失少,保證金數額大,承包人認爲全部罰沒過高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並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處理。”。
履約保證金應交付給建設單位,轉移佔有,且應設立履約保證金帳戶,不得與其他混同,也不得擅自挪用。這主要是基於履約保證金金錢質的特性。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扣除的情形。
必須由雙方簽署書面履約保證金扣減協議或由建設方向施工方書面通知扣除理由、數額與時間。這樣操作的好處在於:可以避免在第三方對該履約保證金主張權利時,理清其性質與數額,以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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