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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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隨着現在教育的普及程度,很多的人在遇到涉及法律層面的時候是學會了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這說明法律的知識層面是比較的深入人心。以下分享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1

一、違約金是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一)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於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

(二)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

(三)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四)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爲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爲良策。

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分類有什麼

違約金可分爲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一)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二)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爲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看來合同雙方在簽訂了合同條款後,已具備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則會予以合同當事人對方予以相應的賠償,違約金的上限應該根據損失程度來估算。

三、違約金應該如何讓交稅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的範疇,需要繳納增值稅。具體實務中,操作起來就比較複雜,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合同未履行,一方因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

合同未實際履行,根據合同約定條款,買賣雙方,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雙方之間既沒有銷售貨物也沒有發生應稅服務,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收取的違約金無需繳納增值稅。

(二)合同已經履行,購買方支付的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由於購買方未能如約履行相應的義務而支付的違約金,銷售方收到違約金是與銷售活動相關的,應該繳納增值稅。

(三)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因質量不符合規定或則延期交貨等原因而支付給購買方的違約金,購買方不需繳納增值稅。因爲購買方作爲貨物或則服務的接收方,並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爲(注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一方纔是經營行爲的主體)。

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2

一、懲罰性違約金與補償性違約金的區別

懲罰性違約金與補償性違約金相比具有以下區別:

(一)從違約金的數額來看,懲罰性的違約金設定時並不考慮違約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其數額必然與實際損失不完全符合。補償性違約金在設定時需考慮違約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且在補償性違約金條款過高時,法院應根據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額作適當的減少。

(二)由於補償性違約金宗旨在彌補違約後所造成的損失,因而受害人在請求支付補償性違約金的同時,不能另行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而懲罰性違約金旨在對違約行爲進行懲罰,因此不能代替損害賠償的作用,受害人除請求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外,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三)補償性違約金的支付要考慮實際損失,如果違約未造成實際損失,則違約當事人有權要求減免;而懲罰性違約金一般不考慮實際損失。在司法實務中,應就違約的不同形態而分別適用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

遲延履行作爲違約的一種形態之一,與其它違約形態(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相比其區別主要在於遲延履行不會產生合同全部履行的實際損失或可預期的利益損失較少,而其它違約形態則可能導致實際損失的發生或可預期的利益損失較大。因此,根據我國法律的適用原則,例外性的規定必須具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作爲懲罰性的違約金的適用,是一種例外性的規定(即遲延履行)

因此,在當事人未明確違約金的性質或違約金的適用存在爭議時,當事人只能就遲延履行可以請求和支付懲罰性的違約金,而對其它違約形態則不能請求和支付懲罰性的違約金(如不適當履行)。違約金在一般情況下應爲補償性,如果當事人未在合同特別約定或法律無特別規定違約金爲懲罰性的,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應爲補償性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第2張

二、民法典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民法典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有效。懲罰性違約金是對守約方的保護,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具體數額雙方可以協商,但一般在勞動合同中很少用的懲罰性違約金,而其主要用於一般的民事合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不能並用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能夠並用,因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當違約金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時,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適用。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3

違約金和懲罰性賠償金按以下情形計算::

1、合同違約金由當事人在合同中自行協商約定,按約定計算,但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申請減少或者增加;

(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2、懲罰性賠償,依據具體類型計算;

(1)、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商標侵權賠償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2)、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支付造成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3)、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限,依據環境污染情節確定。

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 第3張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違約責任形式是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

1、實際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實際履行的責任,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違約方履行或者請隸人民法院強制違約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一方違約時,對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採取各種措施以避免或減少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3、賠償損失。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法律規定有違約金時,當事人一方有約定或規定的違約行爲,就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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