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轉賬10萬要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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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轉賬10萬要還嗎,在我們的感情中其實存在很多方面的因素,有的因素使我們的感情破裂,而有的因素讓我們的感情也一直往好處發展,這都是正常的現象,以下戀愛期間的轉賬10萬要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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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轉賬10萬是否需要返還,要看男方是否是自願給付、給付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什麼。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這是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對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如果給付單純是爲了博取女方歡心,而且不是以結婚爲目的自願給付,給付金額也與男方經濟條件相當,那麼該給付就屬於贈與,不應予以退還。如果男方轉款是應女方作爲結婚條件的給付,或者女方以分手爲目的要挾轉款,此種轉款應當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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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金錢作爲衡量感情的籌碼

日常生活中,爲了增進感情,男女雙方都會贈送對方一定的錢財或者禮物。如果男方經濟條件較好,爲討女友開心也會在節假日、女方生日或者特定節日給予女方一定的財物表達心意。

戀愛雖然美好,但當感情不再,戀人變成陌路,曾經的美好往往就會像從來沒有發生過一樣,甚至變成仇恨和人身攻擊。不要把金錢作爲衡量感情的籌碼,也不要被感情衝昏頭腦,熱戀也當保有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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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需要返還?

【贈與】

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一般被認爲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爲,比如“520”、“1314”等的轉賬行爲,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在兩性關係結束時,贈與方要求退還,一般不予以支持。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是無償並不表示是沒有條件,贈與根據是否附有條件可以分爲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贈與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貧、救災等公益性質外,贈與人有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但是在贈與物交付之後則不得撤銷。

而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解除條件成就時贈與人可以選擇解除贈與。

具體是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結合地方的經濟發展情況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間較大,認定也有不同。

【借款】

戀愛期間的借款是否需要返還?

需要,即便是在戀愛期間,情侶雙方仍然在法律層面上互相獨立,是獨立的個體,若確係借款,系明確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有借貸雙方真實的金錢往來,有雙方真實的借款合意,法律上雙方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予以返還。

故,一方在以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係起訴時,除了轉賬記錄外,還應當出具雙方就該筆轉賬達成了借貸合意的證據,比如對方明確表示要借錢的消息記錄、借條等,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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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

屬於彩禮的,符合法定返還情形的,應予以退還。

傳統婚俗中,男女雙方談婚論嫁之時男方往往需要給付女方錢財以表達訂立婚姻的誠意,即通常所稱的彩禮,因其有別於一般贈與,法院審理過程中有單獨的案由,即婚約財產糾紛。

彩禮的給付都是以結婚爲目的,當一方舉證證實轉賬確爲彩禮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詐騙】

如果一方隱瞞或者虛構事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假借戀愛哄騙對方錢財,達到法定數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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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戀愛期間的轉賬可以要回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談戀愛期間的轉賬可不可以要回,要看轉賬的性質而定,如果是借貸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贈與的,一般是不能要對方還的。

《民法典》

第658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解除同居關係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同居戀人在分手解除同居關係中,一些女士把“青春損失費”解釋爲“貞操費”、“辛勞費”甚至“衰老費”。有些男人把“青春損失費”解釋爲“誤婚費”等五花八門,反正情斷義絕不惜以任何名義要求對方賠償。有些當事人直接說:我愛錯了你必須賠我。這些想法普遍存在。

但是,這些在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解除同居關係是不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法院也不會受理。因爲:

1、同居關係不等同於夫妻關係,我國婚姻法並未明確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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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在解除同居關係時,無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因爲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生活狀態的選擇,法律不予強加干涉;

3、同居關係中的當事人與婚姻關係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難能夠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樣得到法律的保護。

因此,一般情況下,解除同居關係時,一方無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但這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同居期間的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比如身體健康權,財產權等,是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的,只不過此時的“賠償”不同於單純的解除同居關係而要求的賠償。例如:

1、女方未婚同居流產。

特別是多次懷孕做人流手術,會產生相應的醫療手術等費用,有的甚至患上婦科疾病,女方身體健康也受到一定損害。雙方同居是自願,但損害事實並非一方責任,解除同居關係讓一方承擔責任,顯失公平。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按公平責任原則,對女方的損失,由雙方共同分擔。

2、老年人“非婚同居”。

一旦雙方自願解除或因一方去世自然解除,對同居了多年,掃地出門,不給一分錢補償,也有失公平。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也有一定的救濟途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談戀愛期間的轉賬可不可以要回,要看轉賬的性質而定,如果是借貸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如果是贈與的,一般是不能要對方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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