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強制執行仍不還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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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強制執行仍不還錢怎麼辦?衆所周知,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現實中總是有一些人,遇到點事就跟親戚朋友借錢,到還錢的時候一直拖欠不還錢,那麼2年強制執行仍不還錢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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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於強制執行,很多人覺得強制執行是申請後立即能收到錢。

但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財產,都是需要時間的。

雖然大部分情況,申請強制執行能夠約束對方,迫使對方儘快支付款項。但有時,申請強制執行並不能立刻拿到錢。

這時候可能有人會覺得,沒用那我還申請強制執行幹什麼?

不過這種想法就錯了,畢竟有的人就是臉皮厚,就是不還錢耍無賴,不申請強制執行難道還指望對方良心發現嗎?

更何況現在法院的失信系統和越來越多平臺、信用機構都有連接,實時更新老賴數據,對強制執行有了更大幫助。

其次就是有人會覺得執行法官會包辦所有事情。

但其實不是的!

法官作爲第三方是在爲你的事情努力,當事人怎麼能甩手不管呢?

既然大家目標一致,當事人應該積極配合法官,提供一切可能挖出“老賴”的線索(包括:老賴可能藏匿的地點、轉移財產的線索等),通過雙方的努力去完成執行。

不過普通老百姓又不是狄仁傑、福爾摩斯,去哪裏找線索?

1、通過社交媒體找線索

例如通過被執行人的朋友圈、微博、抖音狀態等找線索,看是否能判斷出對方所在的城市。

2、可以委託律師到法院申請調查令,通過查詢被執行人的社保與公積金,找到對方的工作單位,並提供線索給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查封被執行人公積金。

3、被執行人有車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被執行人的`違章記錄,挖掘線索找出被執行人。

4、查詢經濟來往記錄

我們可以根據和老賴簽訂的合同、來往的信件、傳真等等,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所瞭解老賴的住址或辦公地點、聯繫方式、動產、不動產及各種收益、債權、銀行賬號等基本情況、財產保全的情況以及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的行蹤等等,以便發現隱匿財產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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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協助法院調查

法院執行局不可能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你一個案子上,所以,有些時候,申請人要主動發現財產線索,協助法院搞好財產調查。

6、凍結老賴的“支付寶”、“微信”

人民法院對老賴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採取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金融網絡等方式與金融機構進行網絡連接,向金融機構發送採取查控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等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

尤其是近年來,支付寶、移動支付、微信支付等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執行成功的案例越來越多,查封、凍結網絡虛擬交易賬戶中的資金將會成爲執行工作中的一項常態化措施。

這樣凍結老賴的網絡賬戶,讓他們無所遁形!

但是如果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方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案件已經進入了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給老賴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對不配合執行的可以罰款、司法拘留,還可以將其納入全國失信人員登記系統,這時就成了名符其實的老賴,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到他的不誠信記錄。

同時,對有錢不還,還採取一系列措施來隱藏財產,轉移財產,低價處置財產等一系列對申請執行人不利的故意對抗措施。

那麼覈實後可以根據情節將其司法拘留,或者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以拒不執行生效的判決罪進行立案偵查,最終通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強制執行可以申請幾次?

其實對於強制執行的申請次數,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並無具體規定,因此只要債權人的借款沒有得到完全清償,債權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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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執行兩年了老賴也沒還錢怎麼辦

對於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結果的情況,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的執行局或執行庭進行處理。這時,法院一般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由具體執行員及時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凍結對方銀行賬戶,查封其財產、依法劃款等。

如果當事人知道對方財產線索的,也可以提供給執行法官。對於惡意拒不執行的嚴重情況,還可以依法追究其拒不執行裁判的刑事責任。

另外,對於被執行人嚴重缺乏誠信的“老賴”行爲,近年來人民法院也加強了與銀行金融、交通航運等機構的信息互聯,各徵信系統間建立黑名單共享機制,對當事人的財產處分、貸款甚至消費、出行等作出種種限制,所以被執行人現在還是很忌憚的。

二、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一直不執行怎麼辦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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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三、申請執行期限兩年的意思是什麼

申請執行期限兩年即是判決書規定的期限期滿日,就是開始計算兩年執行時效的時間。比如,判決生效日,2年內履行,就是從判決生效日再加2年期滿開始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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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後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強制執行後仍然拿不到錢的,可以採取其它執行措施,包括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可申請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如果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法院認定爲情節嚴重的,會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13條追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的刑責。

如果並未達到追究刑責的標準,對方不積極履行判決,法官會給其姓名證件號碼輸入“被執行失信人黑名單”,對其的高消費、貸款等方面造成嚴重不利影響,以此來迫使對方積極履行生效判決。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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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綜上所述,法院處理經濟糾紛案件,可以對被告人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不還錢,或者有履約能力卻拒絕還錢,法院可以司法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會觸犯刑事責任。當然,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對方無財產可以執行,這樣會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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