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和工資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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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和工資衝突嗎,對於三胎政策,很多家庭都關心的話題一定是產假以及生育津貼的問題,現在我們國家對於生育津貼的政策力度很大,那麼我國的生育津貼和工資衝突嗎?

生育津貼和工資衝突嗎1

生育津貼和工資是衝突的,是無法同時領取的。生育津貼和工資原則上是衝突的,無法同時享受。所以符合生育津貼領取標準的職工是需要知道的,生育津貼和工資是不一樣的。職員在享受產假的期間,企業單位是不會另外發放工資的。

按照國家的規定,未加入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根據原工資標準支付生育津貼。職工在享受法定產假期間,有生育保險根據單位的平均繳費基數,給職工發放生育津貼待遇。職工在生育期間是可以得到生育津貼的,津貼額度是由基本工資和生育津貼的較高一方面決定的。

總的來說,生育津貼和工資是衝突的,職工只能領取的其中一種。如果生育津貼少於本人基本工資待遇,則企業單位應當補足差額部分。如果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生育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個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給個人。

產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貼與上班工資能否兼得?

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司法實踐不統一。有的支持生育津貼,有的支持兼得,或條件性地支持兼得。

深圳:只享受生育津貼

滬02民終838號判決書:張某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已經從生育保險基金領取,而且按照產假前工資標準從公司領取了產假工資,公司向張某實際支付的產假期間工資與產假前工資相比不存在差額,故張某要求凱譽公司支付生育津貼補差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

張某認爲其在產假期間所收到的錢款並非生育津貼補差,因其在產假期間繼續工作,故除生育津貼補差之外還應得到一份正常工資,該項理由既缺乏法律依據又無合同約定,更無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採信。

生育津貼和工資衝突嗎

廣州:一般不可兼得,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工作的除外

《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座談會的意見綜述》(2015)16.停工留薪期內,產假期間內勞動者繼續上班,用人單位已支付工作期間相應的工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產假津貼的,是否支持?

勞動者享受提供留薪期工資、產假津貼的前提是因工傷、生育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休息,如果職工在此期間已經開始上班,說明其傷情、身體狀況已經不需要停工治療、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貼的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支付工資即可;

但其工資低於停工留薪期工資、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補足,即實際工作的工資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產假津貼)不可兼得,兩者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恢復工作的除外。

但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嚴格適用上述規定,而是降低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一般支持兼得。

生育津貼和工資衝突嗎2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什麼?

一般來說,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的工資和生育津貼是一回事。

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已經享受了生育津貼、醫療補貼等待遇,若生育津貼高於員工平均工資,則企業不用再向其支付產假工資;若低於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而對於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本質上是不一樣的。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爲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假期工資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爲其發放的工資。爲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生育津貼和工資衝突嗎 第2張

如何才能獲得生育津貼?

想要領取生育津貼的前提是要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

員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生育保險待遇相關規定,且用人單位連續爲其繳費滿一定時間以上(地方上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般情況下,生育津貼是先由社保局發放到單位賬戶上,再由單位發放到個人賬戶上的。如果生育津貼高於職工產前工資標準,企業不得剋扣;如果生育津貼低於職工產前工資標準,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可一次性補足。生育津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生育津貼和工資衝突嗎3

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生育期工資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高於本人工資的,所在單位不得截留;

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正常出勤工資標準支付;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五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如何計算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繳費工資計發。每日的假期工資=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人平繳費工資/30天比如一個孕婦參保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工資是5000元,按照目前最普遍的單胎、晚育、獨生子女,剖腹。也就是在產假中,可以享受5000/30×140天=23333元的生育津貼。

雖然是因爲生育而休假沒有工作,但是同樣享受到了工作時期的工資待遇。“這筆錢不是單位給的,而是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的。

繳納生育保險的,又社保發生育津貼,單位不用再另行發放工資。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單位補足。單位未按規定爲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承擔相關待遇。

生育津貼和工資衝突嗎 第3張

二、產假的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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