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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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要求,我們生活中收養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定途徑,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那麼, 以下分享收養孩子要求

收養孩子要求1

一、收養孩子需符合什麼條件

已婚夫妻或未婚男女,因種種原因需收養子女,應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辦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條的規定,收養人慾收養孩子應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收養人無子女是指收養人因各種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夠生育而不願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養人自願收養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的,不受“無子女才能收養子女”的條件限制。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人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經濟條件、身體能力條件、教育能力條件,也就是說收養人有實際履行作爲被收養人父母的義務與責任的能力,能滿足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實際需要。

3、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兒童身心健康或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精神病或者傳染病,如果這種病傳染到兒童,被收養人的健康肯定會受到影響,不利於被收養人的成長,因此,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准許收養子女的。

4、年滿三十歲,這是一種年齡上的限制,這種限制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接近於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的年齡差距,有利於培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感情,穩定家庭關係。

收養孩子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二、親屬間收養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瞭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係。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並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係。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於:

(一)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週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爲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於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

(四)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子女,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收養與自己或者配偶沒有什麼關係的孩子,但是有些時候收養也會發生在親屬之間,甚至有的人會對自己的養子女進行收養,這些只要符合《民法典》中的規定,也辦理了登記或者進行了公證的,那麼收養關係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收養孩子要求2

一、收養孩子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二、一般來說,收養孩子時需要按照下述程序辦理:

1、達成收養意見。

收養人與送養人自願就收養達成一致意見。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要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在自願基礎上協商一致。並且對雙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強行要求,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形式。

收養孩子要求 第2張

2、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登記是收養關係成立的必經程序。收養當事人自願達成收養合意後,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在訂立收養協議之後,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時成立。

收養關係當事人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時,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有收養協議的要提交收養協議,收養人還應提供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況的證明。辦理登記的民政機關經審查後,對證件齊全,符合收養實質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書。

3、辦理收養公證。

公證不是收養關係有效成立的必經程序。收養關係當事人在辦理收養登記後,可以自願辦理公證。收養當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4、辦理戶口登記。

最後,收養關係成立後,收養人應當到公安機關爲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爲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按照上述程序辦完收養手續後,單身人士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收養關係就依法成立了,這種收養關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的收養關係。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剝奪。

收養孩子要求3

事實收養的概述

事實收養的情況比較複雜,中國現行《收養法》對此沒有規定,但事實收養關係卻涉及到羣衆的切身利益,正確認識和處理事實收養,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事實收養的概念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係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羣衆也認爲其爲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收養。事實收養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之間須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構成事實收養的重要條件。所謂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稱謂,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且收養文書、戶口簿以及人事檔案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父母子女關係。

2、須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實,共同生活多年是確認事實收養存在的一個客觀標誌。這裏的“多年”一般應在3年以上。

3、須有羣衆和親友公認。羣衆和親友對當事人之間關係是否持一致看法,對確定事實收養關係存在與否具有很重要的證據作用。

(二)事實收養形成的原因

事實收養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

第一,傳統觀念的影響,中國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爲,是一種無須經官府確認,僅以“私證”即可成立的收養行爲,此行爲因而成了人們的習慣;

第二,長期缺乏健全的收養法規。中國在建國以後的很長時間裏,一直沒有一個系統、完整的收養法規,公民在成立收養時,由於無法可依,在客觀上造成了事實收養的存在;

第三,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不強以及普法宣傳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實收養的重要原因。

收養孩子要求 第3張

(三)事實收養的性質和對策

1、性質

鑑於中國的具體情況,對於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之前的事實收養行爲,由於收養成立時無法可依,故不是違法;對於收養法規頒行後的事實收養,應按照違法收養對待。

2、對策

對社會生活中已經存在的事實收養,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1)對《收養法》頒行前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德的,應予以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

(2)因不符合收養條件,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對於現在已經符合收養條件的,可以補辦登記手續後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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