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到哪個部門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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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到哪個部門去申請,在現實生活中,每年受到工傷的勞動者是很多的,工傷也是會根據後果進行劃分的,勞動者受傷情況不同,所得到的賠償就不一樣,那麼申請工傷認定到哪個部門去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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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申請工傷認定去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到哪個部門去申請2
一、工傷認定到哪個部門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另外,還要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二、職工發生工傷能用醫保報銷嗎
工傷事故一般不能用醫保。醫保和工傷是兩個不同範疇,發生工傷事故,醫藥費應該先由企業墊付,然後再報銷。工傷事故用了醫保卡,所花費的所有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之外的費用可以由工傷保險報銷。
工傷事故的全部費用由單位支付,受傷員工可以在出院後到勞動局去做傷殘鑑定,根據鑑定報告的等級來得到相應的工傷補償。
工傷認定程序如下:
1、首先需要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獲得賠償的.前提。
2、填寫一份工傷申請表,準備好身份證複印件和疾病證明書。
(1)如果單位同意工傷就請法人在相關位置簽字,蓋單位公章。待社保工作人員調查後出工傷認定書。如認定爲工傷,就可報銷相關治療費用。
(2)另外一種是單位不同意認定工傷,則由被申請單位提供不是工傷證據,社保機構會根據被申請單位提供證據認定是否是工傷。
(3)還有一種情況老闆就是根本不認你是他的工人,就要先請你收集有僱傭關係的相關材料,再提起勞動仲裁,根據仲裁結果再到社保相關機構做工傷認定。
4、認定工傷後應當評殘疾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這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
5、如果加工廠仍不賠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請求,由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裁決雙方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入兩審終審的訴訟程序。
6、計算賠償數額時都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按照傷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和全省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數額。
隨便找了個醫療機構進行了認定之後,就拿着結果要求單位進行賠償,這樣肯定是不行的。如果不是規定的部門作出的認定結果,此時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並且,還有可能因爲找錯了認定部門,耽誤了申請認定的時間。
申請工傷認定到哪個部門去申請3
一、個人如何申請工傷鑑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30日。
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般來說,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
但如遇企業不簽字的情況,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機構進行調查覈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二、工傷鑑定的程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三、工傷鑑定機構
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爲“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爲“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
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鑑定委員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2、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4、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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