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閃離彩禮錢應該全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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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閃離可以要求退回彩禮。
雖說大家都明白結婚不易,且結且珍惜這個道理,但現在還是有很多的人在結婚這件事上一點也不慎重,甚至是把結婚當成兒戲看待,閃婚是常態,閃離更不罕見,這婚一結一離,人分開是分開了,可是彩禮怎麼辦,你覺得閃婚閃離彩禮錢應該全退嗎?
閃婚閃離並不被人們推崇,但是對於年輕人來說,閃婚就像是一種潮流,不過閃婚後的閃離就不一定了,畢竟很多閃婚的小夫妻發現兩個人不合適,又鬧着要離婚,這一來二去,可不就尷尬了。
而且閃婚閃離後還有不少夫妻對簿公堂,他們可不是因爲孩子或是感情,而是因爲彩禮糾紛鬧上法庭。
前段時間網上有這樣一則新聞,一對情侶相親認識不到一個月,就辦理了結婚手續,訂婚流程都沒走,兩家就匆匆忙忙舉行了婚禮,安排了兩個孩子結婚。
本來以爲相親認識的靠譜些,兩個人接觸的時間也夠久了,但誰知道夫妻倆結婚還沒過一個月的安穩日子,就鬧了起來,死活要離婚。
等了一月,婚離了,但是兩家人又對簿公堂,至於鬧上法庭的原因,就是當初給出去的彩禮。
結婚的時候男方家給了女孩家八萬八的彩禮錢,既然小兩口結婚一個月不到就離婚,男方家肯定不願意把彩禮白白給人家,於是問女方家要回彩禮錢,不過女方家也不是吃素的,彩禮錢給都給了,閨女也結婚了,難道就白跟你結了婚?
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彩禮不必全退,畢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錢也是一起用的,後來女方返還了部分彩禮。
一般彩禮錢是訂婚時男方給女方作爲婚約的保證,屬於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爲,也就是兩個人建立婚姻關係,但是在結婚後要求返還彩禮的.,一般不被支持。
但是閃婚閃離的情況還比較特殊,比如說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時候女方就得返還彩禮,或是男方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後生活困難的,這幾種情況下女方是得返還彩禮的,如果彩禮用於兩人共同消費,則不用全部返還。
閃婚閃離後因爲彩禮對簿公堂的案例可不是少數,很多時候因爲年輕人頭腦一熱就結婚,結果不合適離婚又帶來了一連串的後果,在感情這件事上,還是得謹慎爲好。
一、夫妻閃婚閃離,彩禮應當返還的情形: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雖然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並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此時離婚應返還婚前給付的彩禮。從立法本意來看,認定共同生活時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爲目的;
(2)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並被公衆認可其爲夫妻;
(3)夫妻之間有無性生活;
(4)生活在一起時間是否達到一定長度;
(5)夫妻之間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這五個方面必須綜合考慮,缺一不可。閃婚閃離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屬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結婚後不符合上述中對於“共同生活”的概述,離婚時,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1)“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是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爲前提,司法實踐中一般以低保線以上,中低收入線以下作爲“生活困難”的標準。
(2)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着彩禮會如數返還。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若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爲三種情況:
①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②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③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具體分析如下:
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的。
二、關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返還情況:
1、彩禮具有明顯的`目的性、習俗性和特定性,基於當地風俗習慣、以登記結婚爲目的,男方按照習俗向女方給付一定的財物,其給付的成立是以最終結婚爲條件;
2、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當事人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且給付金額較大的,應當予以支持;
3、但若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已經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生活情況,對返還請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三、戀愛期間給付的財物的認定:
1、一般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爲了表達感情,男方自願並非迫於當地風俗習慣贈與,不以登記結婚爲條件。比如男方出於自願所給付的價值較小的物品、請客花費、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應當認定爲贈與行爲和人情行爲,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2、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基於結婚目的發生的超過個人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通常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量雙方的家庭收入、相處時間長短、雙方經濟往來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後,再作出是否應予返還的認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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