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是不是屬於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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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是不是屬於違約責任,現如今城市化程序在不斷加快,城市建設施工的要求也更加嚴格,在這種高壓的狀態下,很可能會導致一些工程糾紛的發生,尤其是涉及到工程索賠的問題,接下來了解一下索賠是不是屬於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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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賠和違約的區別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賠償損失是指違約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施工索賠是處理非主觀過錯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它的客觀因素或不定因素含量高;施工索賠是合同當事人為正確履行合同義務而採取非人身懲罰或不追究責任,只計算補償當事人經濟利益的一種手段。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主要特徵是合同當事人有主觀上的過錯,且過錯事實是構成違約責任的主觀條件

1、性質不同。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損失範圍內提出賠償;而違約金兼具懲罰性與補償性,只要有違約行為,即使沒有損失也應支付違約金。

2、構成條件不同。賠償損失以損害事實為必備條件,支付違約金則無此要求;賠償損失在主觀上有時要求有過錯,支付違約金則不以過錯為要件。

3、賠償損失不具有預先約定性,屬事後計算,支付違約金則有預先約定性,應按事先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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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為。

2、必須有受害人受到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而違約金的支付僅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要件。

三、構成施工索賠必須滿足以下幾方面條件

1、客觀性必須確實存在不符合合同或違反合同的事件,並提供確鑿的證據,此證據足以證明對承包人的工期或施工成本已造成影響。

2、合理性索賠要求應合情合理,符合實際情況,真實反映由於事件發生在時效內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所預料到而造成了實際損失。

3、合法性事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按照合同條款對方應給予補償,索賠要求應符合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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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責任是否包含損失賠償責任

合同違約後,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的,合同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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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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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區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見,這兩種救濟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實際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維護合同紀律所必須採取的救濟方式。

2、實際履行的適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繼續存續,進而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3、從舉證責任來看,受害人要求採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可不必承擔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而在很多損失難以確定和舉證的情況下,實際履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當然,儘管違約方不得以其他補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實際履行,但對受害人來說,在損害賠償方式能夠有效地維護其利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放棄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而採取損害賠償。

實事上,某些情況下采用實際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債務人遲延交貨使債權人生產經營停頓,從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儘管通過實際履行獲得了合同約定的貨物,但已遭受的損失仍未得到完全彌補。針對這種情況,就應結合損害賠償救濟方式,保護受害方利益,制裁違約當事人,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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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方面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絡。

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損害賠償與違約定金責任的區別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

定金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為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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