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一級嚴重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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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一級嚴重不嚴重,當我們在與人發生衝突時候如果受傷了是可以根據傷情的等級來判斷賠償的,輕微傷屬於民事侵權的一種,在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那麼輕傷一級嚴重不嚴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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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傷一級有多重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年生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中將輕傷分為了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

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綜上一級比二級重。以上內容就是相關回答,輕傷一級和二級肯定是有差距的,而且都是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二級的標準是可以獲得賠償的,只是沒有一級的多,在處罰上面也是有一定差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傷一級嚴重不嚴重

二、輕傷基本賠償專案包括:

1、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第條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但是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則沒有精神損失費。

造成輕傷所需要賠償的各種專案與重傷其實是大致相同的,只是由於所受損傷程度低於重傷,所以在賠償具體金額方面會有所差別,會稍微低於重傷的賠償金額。但無論是輕傷,還是重傷,都是對人體造成傷害,並且該傷害可能會不可挽回,所以在生活中還是希望能夠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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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害一級是否嚴重

達到了輕傷一級的話,那麼就需要構成故意傷害罪,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不過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

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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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言之,在傷害物件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

(1)如果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物件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為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為,但由於物件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為,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

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物件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並不影響A的傷害行為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如果行為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為,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王五,由於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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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傷情鑑定輕傷一級嚴重嗎

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程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鑑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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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傷情鑑定和傷殘評定有什麼區別

1、確定的時間不同。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評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後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

2、目的不同。傷殘評定主要在於評判治療終結後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而傷情鑑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

鑑於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說,可以被鑑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治療後可能痊癒而不影響功能。

3、標準依據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的依據的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屬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而傷情鑑定,目前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這是檔案依據的不同。而上述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而傷情鑑定則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劃分,即是以輕、重傷或死亡多少人來劃定的。

5、等級劃分不同。傷殘評定根據對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的程度劃分為I級(1級)至X級(10級),傷情鑑定則根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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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傷情鑑定如何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三條規定: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 所以,傷殘評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中心,如果當事人沒有鑑定所的相關資訊,可以向交警部門或律師所進行諮詢,當事人自行選擇相關鑑定機構。

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委託,應當由交警部門委託。司法實踐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門或律所、法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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