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能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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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能離婚嗎?我們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是幸福一生的,但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一輩子走完,中間如果發生一些磕磕碰碰,有些人就會選擇離婚,如果都在外地,那麼異地能離婚嗎?
異地能離婚嗎1
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可以是男方戶口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戶口所在地,但不能是兩者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一般來說,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是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必須要一起到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簽訂離婚協議書,商量好財產分配,孩子撫養等問題,這是比較好的、快速的離婚手段。
但如果協商不成功,夫妻雙方無法聚到一起,就只能是起訴離婚。
也就是說,異地離婚只能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程式。
起訴離婚分為三個階段:
1、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按照法定程式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原告就是提起訴訟的一方,被告就是被起訴的另一方。離婚案件屬於民事案件,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第一,原告必須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
第二,被告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如孩子撫養權、財產分配,有具體的事實、理由,如長期分居導致感情不和;
第四,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其他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原告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所作的所有調查工作。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準備。對於一個離婚訴訟,經過審查後,法院認為其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天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五天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後,在十五天內應根據訴訟狀副本的內容做出回答和辯駁,整理後上交答辯狀;
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包括訴訟狀及答辯狀,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會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第二,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在雙方能夠互相諒解後,如果願意和好,簽署協議後,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如果仍然決定離婚,則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人民法院應制作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人民法院印章的調解書。
第三,如果調解失敗,就進行開庭審理。檢查是否所有人都到庭在開庭、宣讀法庭紀律、審查是否有人需要回避後,正式開始法庭調查。
3、開庭。開庭時,會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進行宣判。
以上為所有一審的程式。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做出的判決不服,如爭取不到孩子的撫養權,可進行二審,需要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起上訴。
異地能離婚嗎2
在異地可以離婚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也可以提供雙方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異地只能是起訴離婚。
異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請看以下說明:
(一)當事人自願離婚的,必須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書,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供以下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2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該寫明雙方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義務,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物及債務等做出妥善安排,協議內容應保護未成年保護法和未成年合法權益;
7、離婚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進行申請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取得到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8、離婚的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義務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9、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的說法在某種程度上有一定道理。比如您先提出離婚,對方可能就會抓住您急於離婚的心理,以堅決不離為手段,迫使您在財產等方面做出讓步,而法院也不好在第一次起訴時判離,為早些離婚,這時您很可能妥協。所以說是否吃虧主要就看您對離婚的迫切程度了。
異地能離婚嗎3
一、異地是否能夠辦理離婚
1、異地能夠辦理起訴離婚,但不得登記離婚。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同意協議離婚,並非必須到頒發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如果雙方不同意協議離婚,則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訴訟離婚。
2、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起訴離婚的程式有哪些
1、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3)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4)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從上面內容可知,我國當前法律是允許夫妻異地離婚的,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允許異地離婚,不意味著準備離婚夫妻可以分別在不同的地方離婚,而是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同樣應當被告所在地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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