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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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對的規定,婚姻是兩個人因為種種原因,決定在一起生活,兩個人因為共同愛好和理性結為夫妻,應該是幸福美滿的,但是時間長了人都會變,離婚就是常見的解決方式,那有哪些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對的規定。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對的規定1
一、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補償請求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請求。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對等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過去,對於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能採取多分得財產份額的方式適當予以補償,對於夫妻雙方作出財產各自所有約定的,離婚判決時則不考慮財產分割問題。
實際上,一方如果付出較多義務的,必然會出現個人財產減少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特別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財產權益的分配顯失公平。
另外,對“付出較多義務”如何認定,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可能出現認識上和觀念上的分歧。
按照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列舉,撫養子女、照料老人,輔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較多義務的主要方面,但也還包括其他方面的義務。這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
而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國關於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着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
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為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既應包括經濟支出部分(有形財產),也包括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無形投入)。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二、女方能否要求離婚經濟補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鄉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婦女合法的權利,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大概知道對於女方要求男方在離婚的時候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如果雙方在這方面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則法律方面不會做出干涉。但要是產生了爭議而起訴到法院的,就要看實際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規定,而並不是一定要支付這個經濟補償。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對的規定2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是需要由雙方協商,在我國關於離婚損害賠償,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賠償標準,實踐中往往都是根據多方面的因素,來確定這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可以參考的因素如下: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 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採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綜合上面所説了,離婚補償一般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要求,只有一方存在法定的過錯才有權利索要,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可以受到保護,除了離婚賠償之外對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也是有權利分割的`。
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對的規定3
司法實踐中,認定經濟補償的數額,一般參考以下因素:
1、當地經濟生活水平;
2、雙方的收入情況;
3、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
4、一方對家庭的貢獻情況;
5、另一方的經濟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補償制度,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需要一方在離婚時主動提出,且要和離婚請求一併提出(注:不能在不訴求離婚的情況下,單獨提出“經濟補償”的請求)。
《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
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新規解讀: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夫妻因吵架矛盾等造成的衝動離婚。
如果有一方在這30日冷靜期內放棄離婚撤銷申請,那麼這段婚姻就維持原樣,離不成了。
那如果一方需要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如果其中一方認為婚姻已無法繼續,可以在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法院判決雙方正式離婚,那麼就不受離婚冷靜期的影響,判決立即生效。
不過相對於以往的“説離就離”,要通過訴訟離婚的路徑明顯比以前更耗時耗神。
法院會先對離婚申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需要提供婚姻破裂的證據才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新規定,擴大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範圍,使其真正有利於保護相對弱勢一方,尊重對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
1、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關於離婚經濟補償適用的情形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三種情形,但離婚經濟補償是一種基於對家務勞動價值尊重和認可的權利救濟方式。
《民法典》規定離婚經濟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實踐中一般通過貨幣等方式予以補償,因此,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要基於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出發,從付出較多義務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和精力(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人、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等)、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請求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情況、另一方從中受益的情況和經濟能 力、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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