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範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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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經濟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李三(要有基本情況)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年月(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二、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元;
三、;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公章後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
年月日年月日
收條
今收到按照年月日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約定交來人民幣元。收款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知識點:
解除勞動合同的含義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1.員工提出辭職,需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提出辭退員工,需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注:
新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六種情況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並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此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一、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願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餘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諮詢者,他們因為“老闆”、“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甲方:(用人單位) ________乙方:(員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 年齡:______ 工齡: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崗位和工作 (工種)
甲方根據生產 (工作) 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種)。
二、合同期限 (試用期限)
(一)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____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完成止。
(二) 試用期限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以下第_________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加班加點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款規定限制。
四、工資待遇
(一) 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___元 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為_________元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分配製度調整乙方工資。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二)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或每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三) 甲方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按國家規定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工資照發。
(六) 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休假期間的工資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 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二) 乙方因工緻傷殘.死亡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三) 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一)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三)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
(四) 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五) 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勞動局確認確需裁減人員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死亡;
(七) 除本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 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延續勞動關係的,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九) 合同終止
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自行終止。
九、違約責任
(一) 甲方的法律責任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同時,對低於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 %補償員工。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 (一) 款未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賠償乙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一次性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
a.由甲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b.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 項和第 (五)款第2.3.4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
6.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3.4項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支付乙方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二) 乙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 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應允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小組) 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或對原訂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説明:
1.根據〈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或深圳户籍的員工,男職工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續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未變更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後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5.違約責任分法定違約責任和約定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三種形式。雙方可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約定違約責任。若約定違約金,不能只約定一方承擔違約金,應體現公平原則,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法一定要明確具體且切實可行。
6.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乙方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月工資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三) 款第3項.第九條第 (一) 款第4項a解除勞動合同,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
9.未經書面授權,代簽勞動合同一律無效。過錯方將依《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10.寶安、龍崗區可參照採用本合同書。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簽訂合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區別予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徵。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類型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要遵守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雙方無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勞動關係消滅。如果雙方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經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及簽訂條件並無限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確定是否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起止時間,適用範圍較為廣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只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沒有確定合同的終止日期。在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持續至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為止。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可以依法解除、變更、終止。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保護勞動者的“黃金年齡”,保護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性辭退和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非過錯性辭退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為了使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符合上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等內容的,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除具備法定情形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為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履行該義務時應當加倍支付工資,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當該項工作完成後,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有效時間的長短,而是把某項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實際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主要是便於用人單位根據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完成的狀況,靈活確定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上沒有特殊或強制性的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於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1]
編輯本段主要內容
(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發佈)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1]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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