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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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該怎麼解決,生活中夫妻之間吵架鬧矛盾也是常見的事情了,而打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因此現在法律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以下分享家庭暴力該怎麼解決。
一、發生家庭暴力怎麼解決
1、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
2、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怎樣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
婦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的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待。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婦女。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婦女。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婦女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麼花的?阻止婦女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婦女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婦女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婦女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婦女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一、什麼情況才屬於家暴範圍內?
家庭暴力的範圍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這裏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複雜多樣性而言的。
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達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二、家庭暴力如何判刑?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 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民法典》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家庭暴力的範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現象,而暴力本身更趨向生物性,因為它畢竟是一種野蠻的行為。
自人類組成家庭以來,就伴隨家庭暴力的發生。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半為婦女和兒童。儘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因素起着極為重要的作用。可以説,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至少在當時就存在心理障礙。有許多精神障礙是誘發暴力的重要因素。
受害人如何保護自己?
《婚姻法》相關規定,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而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公訴,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施暴者承擔何責任?
根據家庭暴力情節和程度的不同,施暴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嚴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構成《刑法》中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
受害者應保存何證據?
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鑑定依據,致使民事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為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院驗傷,或到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
在驗傷鑑定後應保存好驗傷通知書、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鑑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鑑定,應將每一次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鑑定結論保存好,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於今後有關部門處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兇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以作為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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