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該怎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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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該怎麼要回,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申請支付令、申請勞動仲裁等的途徑追討工資。下面是拖欠工資該怎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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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該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給勞動者足夠的金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企業沒有支付足夠的金額或是拖欠拒絕支付金額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利解除相關的勞動合同,在此之後,用人單位或者企業要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賠償金。
賠償金數額會按照勞動者在企業工作的年限,每當滿一年的時限,就要賠償一個月的工資的數額。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情況下 ,按照一年賠償;不滿足六個月的,按照半年來計算,也就是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所以,我國既然有法律為廣大勞動者保駕護航,那麼,面對拖欠工資的行為,我們應該要怎麼追討呢?
首先,應該與老闆進行協商,直接索要工資,協商支付工資的數額,時間等內容。不成的話,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合同履行的地方或者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工資以及正確數額。
這種方式叫做提出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解決之後,認為其下達的結果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調查後判決。以上均完成,企業依然不履行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述是一些常用的手段,我們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企業的拖欠工資的行為,準備好相應的證據。勞動部門有權令企業必須支付拖欠的工資數額和賠償金,必要的話,勞動部門甚至有權利給予企業相應的處罰。追討工資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上述是一些辦法,然而,我要説的是,勞動者本身也要未雨綢繆。在企業或者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一定要多多留下為企業工作的證明和證據,一定要仔細的審閲並且積極與勞動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些都會成為我們日後起訴的關鍵性證據。説到底,還是要防患於未然,去正規的企業,避免上當受騙。
拖欠工資該怎麼要回2
一、怎麼討要拖欠工資
1、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追討工資: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進行舉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督保障部門投訴,由勞動監督保障部門介入處理。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
(4)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企業應如何支付工資
第一,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
第二,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藉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申請支付令、申請勞動仲裁等途徑追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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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追討拖欠的工資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如果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係。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因此,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其合法權益。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二、哪些情況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一款所指“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有其法定標準和特定的含義。
所謂“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實踐中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並不少見,如果用人單位經常性地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就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來向單位討要被無故拖欠的工資。在追討工資時,要注意對相關證據的收集。用人單位如果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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