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作文集合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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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作文吧,作文根据体裁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叙文、说明文、应用文、议论文。怎么写作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作文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作为一名小学生,必须学会守法、懂法、用法。学校也有学校的纪律,但是有一部分同学会认为,纪律、规矩等会限制他们的自由。我必须负责任告诉他们:假如在食堂,排队买饭如果有人不守规矩,乱插队,那食堂不就成了市场。如果在图书馆里,大家都在享受这宁静的时光,偶尔会有一些“沙沙”的翻书声音,如果在这个时候,有人不守规矩,高声谈话,本来的宁静瞬间破灭了。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可惜,在我们当中,也有部分同学不理解校规的意义,不明白学校依法管理的权利,总觉得是一种束缚,比如课堂上顶撞老师,在校园课室中乱扔垃圾,对门卫叔叔骂脏话,这些现象都是与学校的规章制度相违背的,更有损《小学生守则》的威严,是与国家所倡导的法治精神相冲突的。不配文明市民的称号。
还有一次,学校一名同学,买了一些文具后,已经没钱了,他有想吃零食,趁老板正在招呼客人,偷偷地偷走一包薯片。但最终还是被老板发现了,可他还死活不承认。唉!这位同学难道不知道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的道理吗?
同学们我们正在打造“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的城市品牌,是使厦门市民的行为准则与文明意识达到更高的要求,更高级别的花园城市。作为厦门市的一名小学生更应该文明意识在我们的头脑里生根。做个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从领导老师教导的文明自觉的好学生。别让课堂上的老师生气,别让父母、班主任费心,别让清洁阿姨劳累,别让优美的校园添乱,别让我们快乐的生活打折扣。
“法”,它虽看不见也摸不着,但是却在生活中形成一种透明的薄膜,保护着人与人之间的本性,“法”其实处处存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每个国家都渲染着“法”的气息,一些改心革面重新做人的人,也充满着对“法”的知乎。我们作为国家的合法小公民,因当从小懂得“法”,从生活中接触到“法”,做个学法、懂法、守法的爱国合格小公民。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字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来说,是那样抽象、那样模糊,渐渐的我们知道了生活在今天这个社会,处处有维护社会有序进行的行为规则。其中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了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今天我们班有幸请来了支逸凡的爸爸为我们讲讲有关法律的知识。
首先,支叔叔告诉我们什么是犯法,在生活、学习中怎么样做到宽容他人,还给我们讲了犯人在监狱中是什么样的,他们是怎样生活、怎样学习,怎样劳动的等等。叔叔告诉我们他曾经问过许多犯人他们各自都是为什么住进了监狱。犯人们都说没有好好读书,没有知识,也不懂什么是犯法,更不听家长和老师的教诲。
然后,支叔叔又让我们做了一个游戏,让同学们一起对老师说:“老师,您辛苦了!”全班同学用强有力的声音真诚的对老师说“老师!您辛苦了!”接着我们右手捂住心脏,对右边的同学们说:“我是真诚的!我说话是算数的!”的确哪一个男子汉说话不算数呢?
邓爷爷曾经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花朵,是一个及其单纯而特殊的集体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以理服人,以法治国的话将会永远是一句空话!让我们大家一起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不愧于祖国的一代新人吧!
法律,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常听说。但是,在重要的时候,法律可我们的保护神。
就在11月份的时候,“砰”的一声打破了小区的寂静。一辆银灰色的轿车撞上小区后面的围墙,小区居民急忙赶过来,打120的,通知物业的,警察......事后,我问清楚大人们“车主由于是受害人,减轻了他的处罚”。而物业?还好,这次事故没造成重大伤亡。物业将承担车主的医药费等等,后面有人种的一点点农作物呢,车主赔500元就行了。
还是那天下午,一化工厂由于建在靠近居民区不远的地方,排放烟的时候给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空气不新鲜,呼吸困难等等。小区居民叫来警察,警察摇摇头说:“这事我们管不着,你们去找别人吧。”警车响着警笛开走了。大家东找西找,终于找到了法院,大家一起到法院把这家化工厂告了,结果是法院处罚了化工厂10万元的罚金,负责小区居民所有的损失。
你们看,法律有用吧!
我们只要一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法律的确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
法是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小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喜欢独来独往,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一句话说他不对就拳脚相加,打得你求饶为止。连点学生的样子也没有,说难听点,这就是地痞流氓。当他们在家庭、公共场所遇到社会难题时,只相信自己,过于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听家长老者的劝阻,遇事不冷静,行动不计后果,喜欢“先动手”,“后动脑”,事过之后也没任何反应,知道冷静下来发现出了大祸才惊慌失措,痛恨不已。
在人的漫长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寒假里我带着探索的心情认真地读了《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这本书,觉得它很好,因为里面有许多好看的内容和许多真实的故事,并可以从憨憨猪与袋鼠博士的谈话中学到很多的法律知识。警钟长鸣中可以提醒我们应该做一个严以律己、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读了“保护环境事情大,废旧电池莫乱扔”这则故事让我想起了以前有的时候我会把废旧电池给乱放在某个地方,而现在读了这本书之后,我会把废旧电池给装在一只小袋子里,然后再把它扔在小区的专用回收箱里。这样,就可以为保护环境,净化地球的土壤出把力了。 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这本书中的借身份证“借”来巨额赔偿这件事,其中因章老汉把身份证借给了范某,范某用他的身份证办了摩托车的手续,而范某又超速驾驶摩托车撞死了人,因为章老汉成了“车主”就受连累要赔24万元,有点法盲的章老汉觉的不关自己的事,就没把它当回事,最后被拘留了15天,还要赔24万。这下真是借来了一个灾难呀!这个故事教训太深刻了。假如章老汉懂一点法律知识,就完全可以避免自己受连累了。
通过学习了这本书,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我一定要好好地学习法律知识并且要宣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和他人,让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家园更加和谐,更加幸福和温馨。
法律,规则,约束,这些看似很少很少的文字,却在维持着社会的运转,相反如果没有了他们,我们的社会,校园该会是什么样啊。如果从侧面看,我们平静美妙的生活不就是建立在约束上的吗?我们再享受生活也就是在享受约束。如果谁拒绝了约束,不就是拒绝生活吗?法律在时刻维护着我们让我们避免受带不必要的伤害,可是就是偏偏有些人要去破坏他。
次日上午,我和妈妈还有一大群人在马路边上等待,突然有一位的背着书包的'大哥哥从人群中走过来,向四处张望,,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他是想趁着两边没车,直穿红灯。正在他跃跃欲试之时,一位正在执勤的老爷爷上来拉住他的手臂;小伙子,现在是红灯,再等几十秒就哎呦。
老爷爷的话还未说完就被那位大哥哥给推了过去,还说你知道我这一节课有多重要吗?”
说完我发现他刚才犹豫的眼神变了,一下冲了上去,正巧一辆大货车冲了过来,人体和货车冲撞的声音划破了天空。
回到家中,我突然觉得他很不值,他失约了,与他父母失约了,这一失约就是一辈子,骤然间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从这个绚丽多彩的世界里消失了。
车祸,常与无视交通者为伍,某人犯罪入狱,只怨其拿法律约束当儿戏,产品销售受阻,那怪他脱离市场的法律约束,可以说,每一次失败,每一次磨难,都是试图逃避约束的必然所得。
只有遵守法律,规则,才会时不应有的事故愈来愈少,同时也只有去享受他们,才会使我们高质量的生活维持下去。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家,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作为青少年,法律对于我们陌生而又熟悉,说陌生是因为法律似乎离我们很远,说熟悉是由于社会上、校园里以及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都在讲“法治”。
有很多同学说,我们现在这么小,用不到法律,等长大了再学。其实是生活中处处都有法,比如说:父母不可以随意打骂儿女,在法律上讲这是家庭暴力;父母不可以随便看儿女的日记,这是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同学们犯错误了,教师不可以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买到假冒商品,要打投诉电话“12315”……法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时时刻刻伴随着我们!
有人曾经说过:“法律好比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船,在船上行动是自由的,可一旦跨出了这艘船的底线,就会掉入海里──接受法律的惩罚。”
记得刚开学那会儿,我们班的一些同学在别班同学的引诱下来到了一个离学校很近的网吧。到了网吧,只见那里烟云吐雾似的笼罩着,最上方还挂着一个“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本网吧”这几个显眼的红字。乍一看,有95%以上的都是中小学生,而且座位满满当当的。这时网管赶紧过来招呼说:“同学们,玩多长时间的?开几台机子啊?”这浓重的外地口音里还夹杂着浓重而又虚假的善意。“我们开9台,一小时……”说完,事办好后又连忙招呼其他学生去了。就在这时,执法民警不知什么时候已经走了过来。果然,网管显现出了不知所措而又惊慌的神情。于是,他赶紧给每个学生几元钱,连忙把他们轰走了。于是,民警郑重地说:“你知道这样是违法行为吗?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并处罚金1000元。”管理员再三请求,但无济于事。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啊?
法律,是一个永垂不朽的制度,法律也是国家治安的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是监督我们的一举一动的。
人生这条道路,有时笔直,有时弯曲,有时平坦,有时坎坷。在这条道路上,当你遇到烦恼和矛盾时,别忘了用上我们大家的保护伞——法律。
记得去年冬天,妈妈送我上学的路上,天突然下起鹅毛大雪,纷纷扬扬。妈妈费力地、慢慢地开着电瓶车,带着我缓慢地前行。眼看就要到学校了,路边停着一辆小轿车。妈妈观察它没动静,继续慢慢开过,这时轿车车门突然打开,“砰”的一声,把我和妈妈连人带车撞翻了。妈妈连忙把我扶起,关切地问我,受伤没有。好在我和妈妈都没受什么大伤。这时,轿车上走下一个强壮的大汉,他先看看他的车门有没有损坏,然后凶巴巴地走过来,嘴里骂骂咧咧的,倒怪我们的车撞到了它的车,还让我们赔钱,真是岂有此理!妈妈面无惧色,跟他理论,我们的车已经开得很慢了,几乎跟蜗牛一样,明明是他开门不往后看,撞到了我们。可这个车主却是个不讲理的人,该怎么办?我看他身高八尺,肌肉发达,戴着墨镜,言语粗鲁,眼看就要上来打我们了。我想妈妈又瘦又弱,还是个读书人,哪是这个人的对手?于是赶紧劝妈妈报警。妈妈立刻拨打 110 ,不一会儿,警察叔叔到了,他了解真相后,严厉批评车主随便停车,还罚了他 200 元。这车主见了警察一扫刚才的耀武扬威,在事实面前,在法律面前,不得不低头向我们道歉。
警察叔叔抚摸着我的头,笑着对我们说:“小弟弟,不要怕,有困难,找警察,法律会帮助我们的!”我的心中一下子涌出一股暖流。
古人云:“无为而治。”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千年前的封建帝制时代尚且如此,何况在我们今天的文明社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每每提到法律,人们总是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认为它是绝情的,其实不然,如果你能合理的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那么法律将是你最好的武器。
现在未成年犯罪越来越多了,越来越多的人为图一时快活,便以身试法,为非作歹,可是偏偏社会上又有很多“法盲”,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制裁这些坏人,只能打掉了牙往肚里咽,有些受害者甚至草率盲目的找对方拼个“你死我活”,这种作法无疑会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什么?你说公理自在人心,天公会为你做主?不必了!在这个文明秩序社会上,你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给那些作恶多端的坏人一个有力的还击。什么?你说那些贪污受贿的官员颠倒是非,法虽立而无用武之地?那么我告诉你,你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制步入正轨,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
有一个故事: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xx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就是这样的一个故事,就是因为迷恋网络,使小新走上了不归之路,导致了最后结局的场面,原本平静幸福的家庭,就这样破灭了。如果回到当时,小新遵守法律,就不会这场悲剧。就如同一场游戏,你不遵守规则,最后受到惩罚的将是你。如果不遵守要求,生命也许就会付出代价。我想,谁也不愿意看到悲剧发生,所以我们要遵守法律。特别是我们这样的青少年,叛逆期逐渐到了,一旦步入了这样的轨道,那么,你无论怎么后悔都没用了。
世界上是没有后悔药的…法律,给人的感觉总是严肃、神秘、崇高。其实,法律就如同做人的规则,与你的道德、习惯、纪律都一样,规范着你的言行举止。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红绿灯,走在马路上,若不遵守交通法规,闯了红灯,付出的也许就是脆弱的生命。可是,又有多少人真正做到?只因为我们的一不小心,而发生事故。其实,法律很简单。只要我们从小遵守社会治安,这些事完全不会发生。我们现在所要遵守的就是不吸烟、不喝酒、不去网吧、不迷恋网络。做到这四点不就好了?但违反法律更简单,现在,许多人都迷恋网络,不仅是小孩,还有大人。这让我又想起前段时间发生的故事:
20xx年11月4日,在南京市儿童医院,一位仅仅五个月半大的可爱婴儿就这样离去了。医院值班医生玩忽职守,就让这样一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了。因医生严重的工作过失,导致入院仅一天的徐宝宝死于南京市儿童医院。事后在48小时内,南京市卫生局针对此事发布了两个观点截然不同的声明,最终认定了院方的过失,院方承诺向患儿家属赔偿51万元。南京市卫生局为什么在48小时内实现180度大转弯呢?第三方的权威证实成为决定性因素。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徐宝宝事件”的大致经过。20xx年11月3日早晨,徐定金夫妇带着高烧的宝宝来到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右眼眼眶蜂窝组织炎,收治入院治疗。当晚7点多钟,发现宝宝的病情有恶化迹象后,徐定金夫妇赶忙跑到值班医生毛晓珺的办公室。当时正在玩网络游戏的当班毛晓珺称:“这个宝宝白天不是我治的,他的情况我不了解,有什么情况你等白天管床医生来才说。”在徐定金夫妇俩的再三恳求下,毛晓珺很不情愿地来到了宝宝的病房,进行了简单的处理后,并没有遏制宝宝病情的发展。最终,即使徐宝宝母亲三次向医院医生和护士跪求,也没有最终挽救孩子的生命。20xx年11月4日,五个月半大的徐宝宝永远地离开了爱他的爸爸妈妈。
而法律的力量,最终让这件事情水落石出,揭示了某些医生的不良表现。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有了他的管制,小鸟就自由飞翔!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起,构成法律的三种基本要素,论法律规则。如果说原则是法律规范中的基础性规定,概念是法律规范中对所涉及的有关主体、客体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所作的法律内的解释的话,那么,规则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南部分。在法学史上,人们对法律要素持有并不相同的看法,例如分析法学的“命令模式”论(奥斯丁)或者“规则模式”(哈特)论;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等等。在我国,自从张文显提出“原则—概念—规则”说以来,学界在相关教材中基本上都秉承了这一主张。这一观点,至少是符合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之特征的。那么,如何理解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具有那些明显特点?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尽管在法学界的一切探讨和学理建树,大体上都围绕着法律规则而展开,但究竟什么是法律规则,人们的看法并不尽同。这就再次证成了一个原理:越是基础性的概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越大,一切理论建树,皆自对基础概念的不同主张和严谨逻辑论证开始。那么,什么是法律规则?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李桂林则写道:“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郑成良则以为:“简要地说,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我们认为,对法律规则可以由其主体、对象、方式、内容和功能诸方面进入分析。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立法者将具有共同规定性的社会或者自然事实,通过文字符号赋予其法律意义,并以之具体引导主体权利义务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在这里,我们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规则的生产主体-法律规则的国家性。我们知道,规则在物质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即使那些无规则可循的物质运动,科学家们仍然在寻求其规定性,如反物质的规定性。同样,即使那些怪异的社会行为,社会学者们也在寻求和研究其规定性的内容。但是,自发地存在的自然规则也罢、社会规则也罢,都不是纯粹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也许,在社会法学那里,自发产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则也不失为法律规则-所谓民间自发产生的习惯法规则),法学论文《论法律规则》。因此,法律规则首先是自觉地存在的。
但是,自觉存在的社会规则甚多,举凡纪律规则、乡规民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都是自觉地存在的社会规则,但是,它们并不是法律规则,相反,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它们必须受制于法律规则的规范。自然规则不存在自觉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人化自然”的情形下,人们仍然是借助于自发存在的自然规则本身来改造自然的结果。但自然规则可以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操守,从而成为人们“按照自然的规定性行动”的社会规则。例如,传染病是自然现象,但我们可以通过掌握其发病的规律,并将其制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以作为人们在防止该病症方面的社会行为准则。但即使这样的规则,要成为法律规则,也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立法者)的加工,因为人们不能随意地成为他人的立法者,也不能相互成为立法者,否则,就不可能在人们的交往行为中形成整齐、划一的秩序。
可见,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那么,立法者是谁?在学理上,人们尽管可以把其设计为理性者、智慧者、哲学家等等,但在人类国家法的实践中,却只经历了三种立法主体,其一是以皇权为代表的皇帝个人立法,从而“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其二是以议会为代表的代议制立法主体,其特点是立法间接地表达民意要求。其三是新近得到重视的全民公决之立法主体,在此,所有具有政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行使立法者的职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俄罗斯“叶利钦宪法”、白俄罗斯“卢卡申科宪法”、“爱尔兰堕胎法案”以及欧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等,都是相关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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