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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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在我國法律中,任何人都不能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會受到刑事處罰,那麼,怎麼樣纔算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呢?整理了以下內容,方便大家學習法律知識,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限制人身自由1
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行爲。
限制人身自由既可以是非法的(非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肯定是具有強制性的。
強制性主要表現在:
1、不顧及他人意志,強行使他人處於被管束之中;
2、使用強制性手段,如實施捆綁、關押、禁閉等。
二、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爲行爲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係、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1、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爲和不作爲,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
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爲侵權行爲。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爲身體自由爲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2、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
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爲侵權行爲。
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於錯誤爲目的的行爲。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爲,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爲。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的故意即可。
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爲。詐欺、脅迫行爲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每個人都擁有人身自由權,法律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限制人身自由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總結:怎樣算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若違法以上法律,是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若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如何尋求保護?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6月11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2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公民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收容審查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侵犯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爲,公民則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條、第59條的規定,向司法機提出控告和檢舉。
限制人身自由3
任何人不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剝奪人身自由涉及到非法拘禁他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有一種治安處罰是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的。沒有達到刑事責任的程度,但是又必須需要處罰的,這時候可以進行治安處罰。
怎樣算限制人身自由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對被侵害人身體實施強制,並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動自由受到限制。並沒有明確指出需要幾個小時才構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定義,就會受到處罰。
一、情形較輕: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暴力、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時間較短(3小時以內,包含3小時),後果輕微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較短(3小時以內,包含3小時),主動認識錯誤或經勸阻後及時改正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時間較短,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5、因被侵害人有過錯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後果輕微的;
二、一般情形:違反法律規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較重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二小時以上的;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對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響較大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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