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幾天可以看一次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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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幾天可以看一次手機,理論上講,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必須的生活用品之外,其他物品如手機等物品,都應該由監獄 管理局代爲保管,下面看看坐牢幾天可以看一次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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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監獄中非法使用手機可能導致發生暴力和混亂,甚至情節嚴重,可能有組織犯罪團伙肆無忌憚地開展他們的犯罪活動。因此監獄裏的犯人是不可以使用手機的。

正在服刑的罪犯,除必須的生活用品之外,其他物品如手機、首飾等有可能使罪犯與外界聯繫或者構成監獄安全隱患的物品,都應由監獄 管理局代爲保管,或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具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通訊工具,如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網絡通訊與外界聯繫時,必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有管教在場。

司法部印發《關於加強監獄安全穩定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動電話、現金、毒品等違禁品。私藏、使用移動電話,私藏、吸食毒品的,給予禁閉處罰,從解除禁閉之日起,兩年內不予提請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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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犯人是不是分類關押

我國的監獄對犯人,是實行分類關押的。三類監獄關押的.犯人類型是:高度戒備監獄主要關押被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累犯、慣犯,判刑兩次以上的罪犯或者其他有暴力、脫逃傾向等明顯人身危險性罪犯。中度戒備監獄主要關押刑期不滿15年的罪犯。低度戒備監獄:主要關押人身危險性較低的罪犯。

看守所和監獄有什麼不同

看守所:用來關押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注意是涉嫌,有嫌疑,因爲公安機關還沒有查清楚,又怕人跑掉,所以要先關進看守所,防止嫌疑人逃跑,隱匿,自殺等等情況,如果嫌疑人被查清楚確實有罪,被法院審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會被關押到監獄了,當然被判的刑期比較短或者拘役一類的刑罰就在看守所執行了。

監獄:嫌疑人被查清楚確實有罪,被法院審理判刑了,就不叫嫌疑人而叫犯人,就會被關押到監獄服刑,刑滿纔會釋放。

總之,監獄和拘留所是這個人的事情已經查清楚了,進去接受處罰了。進看守所後如果有罪就會進監獄,沒罪就放人.。進了監獄服完刑後放人,進了拘留所呆十幾天也就放人了。

坐牢幾天可以看一次手機2

一、刑事拘留手機應該怎麼樣處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時候,身上的錢財、手機等等都會被相關單位給扣押了,並不是你能夠帶着手機進拘留所。在拘留所手機必須上交,除了生活必需品,打電話需要申請。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拘留所是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爲保管的財物。

坐牢幾天可以看一次手機 第2張

二、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的一種強制措施,需要公安機關執行,會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有嚴格的期限。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坐牢幾天可以看一次手機3

一、刑事拘留會翻看手機嗎

1、刑事拘留會翻看手機,公安機關是有權進行翻看,並且會進行取證並向犯罪嫌疑人覈實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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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1、刑事拘留最多37天,後面還有逮捕程序,到檢察院至少要等2個月以上。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2、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3、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4、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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