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合同協議書模板彙編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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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協議能夠成爲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同協議書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乙方:
甲方位於 部分房舍及院子,現轉租給乙方辦幼兒園使用,經雙方協議,共達成以下共識:
1、乙方每年 月 日付給甲方年租 元,租期爲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整,合同期內租金不變。
2、在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有權對房舍和院子進行裝修改造,甲方不得給予干涉,乙方在裝修改造期間,對甲方放置在房尾和院子裏的所有物品的安全概不負責。
3、甲方房屋出現漏雨裂縫、頂損等現象時,甲方應及時給予維修處理,否則因以上原因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如:無法正常招生、正常上課等),責任由甲方承擔。
4、因無法抗拒因素(如:政府及職能部門的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造成乙方無法正常運作時,乙方可終止與甲方制訂的合同,不屬違約。
5、在合同生效期間,若甲方以任何理由終止合同的,甲方應賠償乙方人民幣 元整,乙方以任何理由終止合同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人民幣 元整。
6、合同終止後,甲方不得以房屋復原等理由向乙方提出不合理條件,若乙方需續簽合同,則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7、合同期間,水電費用及其它各項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8、本合向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中間人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轎車託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運下列貨物:
啓運地 到達地 車型 數量 價格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有關商品汽車承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應確保“安全、準時、快捷”的將商品車按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接車交付與指定的接車人,並將隨車物品及有關的資料一併交付。
二.交接車:甲方向乙方交車時(甲方待運的商品汽車)雙方經辦人員應需按承運交接單逐項交、驗。交接完畢後雙方需在承運單簽字。交、驗 過程中經雙方確認的車輛損傷、備件短缺等問題應在承運交接單上註明,並免除乙方的賠償責任。
乙方向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在運達地交車時應依[承運交接單]記錄爲依據。經已(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收車人接車後應在承運交接單和送車單上簽字(蓋章),並作爲運費結算的依據。交接驗收後,乙方承運責任隨之解除,承運車輛再出現的任何問題均無乙方責任。
三.單證交接:甲方必須將符合國家規定並與該商品車運輸有關的單證、資料交於乙方,供乙方在運送過程中備查,如因甲方單證、資料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後果均無乙方責任。
四.賠償: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以及由此對商品汽車造成的直接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但需經雙方指定人員將商品汽車損傷情況如實地在乙方的[送車單]及[承運交接單]上詳細表書並簽字後,作爲乙方賠償的依據,非經雙方確實的任何損失乙方不負責賠償。
除乙方之外的任何隨車人員,無論任何原因、發生任何情況以及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無乙方責任。
五.付款方式:
商品汽車在啓運地,完成交接裝車後,甲方向乙方以 方式,支付起運定金¥ 。商品汽車送到接車地點,經收車人簽收後,甲方向乙方 方式,支付餘款¥ 。逾期未付部分。按銀行滯納金規定補償責任。
六.待運費支付完成後。乙方向甲方開據:□a.(全額增值稅運輸發票)□b.(普通服務業運輸發票)□c.(無須發票)以快遞方式送達。
七.本協議經雙方確認的傳真件具有同樣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本同樣有效。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通過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後終止。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因素導致未能履行協議的責任方可以免除責任,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經辦人:
日期:20xx年X月XX日
乙方:(簽字、蓋章)
經辦人: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丙三方合股(合夥)經營,經三方合夥人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則,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份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股權份額及股份轉讓的價格(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將其所持公司 股,以每股 元的價格,共計人民幣 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
2、甲方將其所持公司 股,以每股 元的價格,共計人民幣 元的價格轉讓給丙方。
3、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工作日內,乙丙雙方應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向甲方指定的臨時賬戶,本協議書生效前,資金由臨時帳戶統一收支,並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一方對另一方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另一方須給出合理解釋,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損失。
4、本協議書生效後,資金、財務管理將由開立的賬戶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財務會計人員處理。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並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甲乙丙三方簽字認可備案。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丙雙方的股份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份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份未被查封,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管理及職能分工
1、甲方爲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辦理經營所需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運營需要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2、乙方、丙方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負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3、重大事項處理
公司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甲乙丙三方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
(1)擬由公司爲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甲乙丙三方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理: 。
四、股利分配(以及盈虧的分擔):
1、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丙雙方有關公司在股份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丙雙方在成爲公司的股東後遭受損失的,乙丙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2、本協議書生效後,利潤和虧損甲乙丙三方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合夥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並共同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3、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後利潤的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爲:
(1)分紅的時間:每季度(或雙季度)第 個月第 日分取上個季度(或雙季度)利潤。
(2)分紅的數額爲:上個季度(或雙季度)剩餘利潤的60%,甲乙丙三方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4、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5、增資:若公司儲備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並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五、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甲乙丙三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或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如因乙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於甲方的原因,嚴重影響乙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每日萬分之一向乙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4、如乙丙方未按本協議第一條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手續,每逾期解除一天,則乙丙方按轉讓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一支付賠償金。
5、本協議約定持股本人蔘於公司業務及財務各事項,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預,若有違反對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六、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三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本協議解除後:(1)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2)若清算後有剩餘,甲乙丙三方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3)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七、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份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鑑證或公證、評估或審計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其他費用則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按協商條件共同承擔。
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各方友好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時,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委”)按照申請仲裁時適用的貿仲委仲裁規則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九、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本協議書經甲乙丙三方簽字後生效,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轉讓方:
受讓方: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1.術語定義
本政府採購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爲:
(1)“政府採購合同”係指供需雙方簽署的、政府採購合同格式中載明的供需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政府採購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採購合同價”係指根據合同規定供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義務後需方應支付給供方的價格。
(3)“政府採購合同貨物”指政府採購合同貨物清單(同報價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規定的硬件、軟件、安裝材料、備件及專用器具、文件資料等內容。
(4)“服務”指根據政府採購合同規定供方應承擔的與供貨有關的伴隨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採購合同貨物的運輸、保險、安裝、測試、調試、培訓、維修、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維護以及其他類似的義務。
(5)“需方”指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貨物和服務的採購單位。
(6)“供方”指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設備和服務的中標人。
(7)“檢驗”指需方的最終用戶收貨後,按照本政府採購合同約定的標準對政府採購合同貨物進行的'檢測與查驗。
(8)“檢驗合格證書”檢驗完成後由需方的最終用戶和供方雙方簽署的檢驗合格確認書。
(9)“政府集中採購項目驗收報告單”指需方根據檢驗合格證書和供方共同簽署的最終驗收確認書。
(10)“技術資料”指安裝、調試、使用、維修政府採購合同貨物所應具備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冊、維修指南、服務手冊、電路圖、產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資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採購項目驗收報告單》簽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擔費用方式保證政府採購合同貨物正常運行的時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採購合同雙方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13)“法律、法規”是指由中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14)“採購文件”指集中採購機構發佈的採購文件。
(15)“報價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採購機構採購文件的要求編制和遞交,並最終被評標委員會接受的報價文件。
2.技術指標
2.1交付設備的技術指標應與採購文件規定的技術指標要求及報價文件中的技術指標響應表相一致。
2.2 除技術指標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應該使用公制。
3.交貨
供方按照“政府採購合同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地點交貨。
4.付款
4.1供方交貨的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銷售發票,製造廠商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產品合格證等。
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採購合同專用條款”規定。
5.驗收
5.1供方提交的貨物由需方負責驗收。
5.2需方根據政府採購合同的規定接收貨物,在接收時對貨物的品種、規格、性能、質量、數量、外觀以及配件等進行驗收。需方對貨物的規格技術指標如有異議,應從驗收結束之日起10(十)日內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方式提出。驗收通過後,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採購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銷售發票等文件並與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採購項目驗收報告單》上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作爲驗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據。
5.3貨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採購項目驗收報告單》簽署之日起計算。
6.知識產權及有關規定
6.1供方應保證需方在使用本政府採購合同項下的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識產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如果發生此類問題,供方應負責交涉並承擔一切費用和責任。
6.2供方應保證所供貨物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6.3供方保證,供方依據本政府採購合同提供的貨物及相關的軟件和技術資料,供方均已得到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合法授權,如發生涉及到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爭議,供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經濟責任。
7.包裝要求
7.1除政府採購合同另有規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這類包裝應適應於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鏽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指定交貨地點。因包裝出現問題導致貨物毀損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擔責任。
7.2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的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書。
8.伴隨服務
8.1供方應提供所交付貨物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包括產品目錄、圖紙、操作手冊、使用說明、維護手冊和服務指南等。
8.2供方還應提供下列服務:
(1)貨物的現場安裝、啓動和試運行;
(2)提供貨物組裝和維修所需的工具;
(3)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所交付貨物提供運行監督、維修、保養等,如果採購文件沒有特別要求,以供方在報價文件中提交的售後服務承諾書爲準。如果上述文件規定有不一致之處,以對需方有利的爲準。
(4)在製造廠家或在項目現場就貨物的安裝、啓動、運行、維護等對需方人員進行培訓。
8.3伴隨服務的費用應含在合同價中,不單獨進行支付。
9.質量保證期
9.1以“政府採購合同專用條款”中的規定爲準。
9.2如果採購文件沒有特別要求,以供方在報價文件中提交的製造廠商的有關文件爲準。如果上述文件規定有不一致之處,以對需方有利的爲準。
10.質量保證
10.1供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貨物是原製造廠商製造的、經過合法銷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過的,並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品牌、規格型號、技術性能、配置、質量、數量等要求。供方應保證其所提供的貨物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保養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期內具有滿意的性能。在貨物最終驗收合格交付後不少於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供方應對其交付的貨物由於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產生的故障負責。
10.2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貨物的規格型號、配置、技術性能、原產地及製造廠商以及其他質量技術指標與政府採購合同約定不符,或證實貨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證下的索賠。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在本政府採購合同第9條約定的響應時間內沒有彌補缺陷,需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供方負擔,並且需方根據合同規定對供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11.技術服務和保修責任
11.1供方對政府採購合同貨物的質量保修期,以“政府採購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爲準。
11.2投標單位應按如下內容提供售後服務承諾書:
(1)設備經過1個月試運行期,所有性能指標達到技術規範書的要求時,可進行初驗。在試運行期間,由於設備質量等造成某些指標達不到要求,供應商須更換或進行修復,試運行期重新計算。
(2)初驗後,設備經過6個月試運行期,所有性能指標達到技術規範書的要求時,可進行終驗。在全部達到要求時,雙方簽署最終驗收文件。
(3)保修期,從最終驗收完成之後的3年爲保修期,期間供應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設備。在保修期內,如果系統、設備等發生故障,供應商要調查故障原因並修復直至滿足最終驗收指標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換整個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內,中標人提供電話、電子郵件、Web、現場服務等方式的7*24小時的技術支持,對用戶的現場服務要求,中標人必須在2小時內做出響應,4小時內到達現場。
(5)保修期內,中標人應對出現故障無法修復的設備或無法正常運行的系統,提供替代設備以保證系統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內,中標人應免費提供軟件升級、微碼升級、定期設備維護等。
(7)供方必須爲維修和技術支持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費升級方案和升級服務。在質保期內,供方有責任解決所提供的投標貨物和軟件系統的任何問題;在質保期滿後,當需要時,供方仍須對因投標貨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擔責任。
(8)在保修期結束後,產品壽命期內供方必須繼續提供對產品備件、故障處理、軟件升級等的服務,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或中斷對產品的售後服務,應說明服務的響應時間、取費標準。
(9)中標人不能滿足以上要求,採購單位有權向中標人提出索賠。
12.違約責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要求交付政府採購合同貨物和提供服務;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的通知後10日內或在
供方簽署貨損證明後10日內沒有補足或更換貨物、或交貨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任何其他義務時,需方有權向供方發出違約通知書,供方應按照需方選擇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交付全部貨物、提供服務並承擔由此給需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在需方規定的時間內,用符合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貨物來更換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貨物並修補缺陷部分以達到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要求,供方應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此時,相關貨物的質量保修期也應相應延長;
(3) 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損失,經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或賠償需方所遭受的損失;
(4) 供方同意退貨,並按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同種貨幣將需方所退貨物的全部價款退還給需方,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需方爲保護貨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費用;
(5)需方有權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採購合同並要求供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此時需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相關費用由供方承擔。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違約通知書後10日內未作答覆也沒有按照需方選擇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則需方有權從尚未支付的政府採購合同價款中扣回索賠金額。如果這些金額不足以補償,需方有權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賠償要求。
12.3延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1)供方未按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向需方交貨時,則每逾期一日,供方應按逾期交付貨物價款總值的1%計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但不超過政府採購合同總金額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並不免除供方交貨的責任。
(2)如供方在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後10天內仍未能交貨,則視爲供方不能交貨,需方有權解除政府採購合同,供方除退還已收取的貨款外,還應向需方償付全部貨款10%的違約金。
12.4以上各項交付的違約金並不影響違約方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的各項義務。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政府採購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義務,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不能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義務的責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誤或不能履行政府採購合同而後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係指那些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雙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以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當事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義務,並積極尋求採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14.爭端的解決
14.1需方和供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執行本政府採購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或與本政府採購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如從協商開始10 天內仍不能解決,
可向有關政府採購合同管理部門提請調解。
14.2如果調解不成,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採購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3因政府採購合同部分履行引發訴訟的,在訴訟期間,除正在進行訴訟的部分外,本政府採購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15.違約終止政府採購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違約而按政府採購合同約定採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況下,需方可在下列情況下向供方發出書面通知,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政府採購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和服務;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義務。
15.2 如果需方根據上述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採購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認爲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供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供方應繼續履行政府採購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6.政府採購法對政府採購合同變更終止的規定
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指供需雙方)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7.政府採購合同轉讓和分包
除採購文件規定,並經需方和集中採購機構事先書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轉讓和分包或全部轉讓和分包其應履行的政府採購合同義務。
18.適用法律:本政府採購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
19.政府採購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採購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
19.2本政府採購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詢價採購機構、財政部門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各執一份。
20.政府採購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構成本政府採購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政府採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採購文件及採購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20.2中標人提交的報價文件;
20.3中標通知書;
20.4政府採購合同的其他附件。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基於鄰居(其它所有權人)反對之原因,請求與乙方終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所籤,標的物坐落於______縣市______市鎮鄉區______裏(村)______鄰______路(街)______段______?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樓樓頂或屋凸之空間之租賃契約。雙方同意除原租約中有關終止租約、權利擔保及管轄法院等條文仍有效外,餘悉依下列協議履行:
一、雙方於簽訂本協議書時起即終止原租賃關係。
二、乙方應即將標的物上之基地臺設施拆除,並將標的物返還於甲方。
三、甲方應於終止租約時起______日內,返還押金——幣(下同)______元整及租金______元整,共計______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約中若有其它優惠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手機兌換卷及回饋方案同意書)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拋棄。
五、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當事人各執壹份爲憑。
甲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一、勞動合同期限:
1、從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試用期從年 月 日起年月
日止。(□無試用期)
二、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三、乙方的工作時間: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法定休息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乙方試用期工資爲 元/月;試用期滿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爲:□1、計時工資:元/月。□2、計件工資:以確認公佈產品單價爲準計件,不低於元/月。
五、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及其他:甲、乙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甲方按照規定爲乙方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六、其它約定條款:
1.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經營和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其工作地點、崗位、職務,乙方工作崗位及職務變更後其薪金也將同時變更。
2.甲方有權根據乙方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和貢獻大小對乙方進行績效考覈,並參照考覈結果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的職務及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3.乙方必須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服從甲方管理,按時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
4.乙方有義務爲甲方保守一切商業祕密、技術祕密和知識產權。
5.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6.甲方根據自身業務特點,有權安排乙方在晚上或休息日加班,並在業務淡季補休。
勞動合同簽訂、續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支付等,均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蓋章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蓋章)乙方(職工)姓名:聯繫電話: 住所地: 居民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繫電話: 住址(通信地址) 甲方聯繫人: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月 日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乙方:
(住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身份證號碼)鑑於
根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股票期權方案》的有關規定,雙方就甲方授予乙方股票期權一事,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合同正文
第一條資格
乙方自年月日起在甲方服務,是甲方/甲方有實質性控制的聘用的職工,服務期已滿年,現擔任一職,屬於主要管理人員/技術骨幹/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員。經甲方董事會按照甲方股票期權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定,確認乙方具備股票期權資格。
第二條授予股票期權
甲方承諾從年月日開始在三年內向乙方授予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具體授予數量等事項由管委會決定並辦理。乙方可在指定的行權日以行權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票。
第三條行權期
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權,自授予時起滿三年後進入行權期。行權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第一年最多行權授予股票期權總額的%,第二年最多行權授予股票期權總額的%,第三年最多行權授予股票期權總額的%。前一年未行權部分,可累計到下一年行權。
第四條轉讓等限制
乙方持有股票期權期間不得轉讓、出售、交換、記賬、質押、償還債務。如股票期權持有人從事上述行爲,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取消其尚未行權部分的股票期權,並在以後再授予股票期權時,取消乙方的資格。
第五條股票期權的受益
當甲方發生送紅股、轉增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東增發新股等影響甲方股本的行爲時,乙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權根據《股票期權方案》相應進行調整。
第六條行權權利選擇
就所持有的股票期權,在行權期間,乙方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權。如果乙方是董事、監事及《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其行權受公司法和股票期權有關規定、本公司的章程的限制。
第七條行權價格
乙方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基準,以授予日起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計算,爲人民幣。實際行權價格,根據甲方送股、轉增、配股、增發新股、分配紅利的情況予以調整。但向新股東增發股份和發行可轉換債時,行權價格不調整。無論如何,乙方行權時調整後的行權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甲方每股淨資產。價格調整的具體方式見《股票期權方案》發生需要調整行權價格的事項時,甲方在行權通過書中予以的通告,乙方根據通告到甲方指定的機構辦理繳款手續。
第八條行權支付方式
乙方行權時,可選擇現金、行權方式。
第九條行權窗口期
甲方實行集中行權,每年設兩個行權窗口期。每一個行權窗口期從甲方年度股東大會公告披露之後的第十個工作日開啓,第二個窗口期從每年的月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啓。每個窗口期的開啓時間爲三個工作日。乙方可在股票期權進入行權期後,在行權期限內任選其中的一個行權窗口按本協議約定行權。
第十條繼承人
乙方指定爲乙方的繼承人,繼承人情況如下:
姓名:
性別:
與乙方的關係: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電話:
說明事項: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已經訂立的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法律行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也不例外。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是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變更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爲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筆者認爲,針對目前一些用人單位惡意與勞動者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勞動者僅與用人單位簽定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請求變更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但要注意一點,勞動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提出變更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的,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結束時,才提出變更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這就不是變更而是重新簽定新的勞動合同了。
除了上述合同期限變更以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
當然,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通過變更合同合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首先確定該員工是否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1.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既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論是工作不滿十年,還是第一次訂立合同,均可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的三項條件。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因以上第2項的原因,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終止日期的方法進行合理規避
(1).在第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30日之前與勞動者協商進行勞動合同的變更。
(2).變更內容主要爲將合同期滿日期變更爲新的日期,如果原合同規定了競業禁止或保密、培訓方面的內容也應進行相應變更。
(3).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仍然處於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狀態,但需依照當地勞動部門的規定進行鑑證。
(4).注意不要在臨近合同續簽日期與員工談合同變更,會引起員工的不良情緒。
變更合同終止日期,理論上可以,但是沒有實際意義,根據《勞動合同法》,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勞動者就是不同意的話,企業是無權單方面變更的。勞動者也不傻,知道企業變更合同期限的真正意圖,一般是不會答應的。如果企業真的可以做到令勞動者心甘情願地接受變更合同期限,還不如雙方第三次續訂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申明是其自願即可。
說的有道理,與員工協商簽訂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比變更合同期限更容易讓人接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摸清全國各個企業所謂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規避方法,這些方法將在之後的司法解釋中明確列爲非法行爲,例如華爲的買斷,08年開始肯定是違法的,它也算第一個撞槍口了。
很多HR都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個人認爲沒有必要。只是公司的人事流程、制度都很完善的話,公司完全可以根據績效來淘汰員工啊。反正解除固定期的勞動合同也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有很好的方法能夠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的話,那法律的制定存在漏洞,但是以後出臺的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會彌補這個漏洞的,否則這個條文不就成了擺設。
況且,現在制定這條的目的就是要求國家爲了減輕負擔,要求企業承擔全部的社會責任啊!要從立法本意上來考慮問題。可能短時間內可以規避,但是不會永遠規避的。
有企業提到: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沒到期,又延長合同用工期限(如將原來的1年延長爲3年等),而合同文本及其他主要內容均沒有改動。這是否屬於“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東莞企業勞資法律事務保護專案組律師袁琦表示,這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儘管企業這樣做不好認定爲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企業內部頻繁出現諸如這樣的情況,可以視爲企業是在規避法律,而規避法律的行爲是被認定無效的。“當然,還要看員工是否願意,如果員工不願意,60天內到勞動局狀告,企業也難逃其咎”。有律師表示,目前,確實有不少企業企圖以變更勞動合同來取代“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甲方(出售方):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
乙方(購買方):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甲方自願將其所有的樓房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樓房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具體狀況如下:出售的樓房座落於XX鎮XX路XX號樓XX單元XX樓,建築面積爲XXXX平方米,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爲:
第二條、房屋價格。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該房屋按照建設面積計算,售價爲每平方米元,總金額爲(人民幣)(大寫)XXXX萬元整,(小寫)XXXX元。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簽定時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XX元整,並於本合同簽定之日起10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定之日起10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於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5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關於產權登記的規定。
在乙方全部交付房款後,甲方協助乙方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六條、甲方保證對該房屋具有處分權,保證該房屋所有權無瑕疵,無抵押,產權合法;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並由此產生責任和後果由甲方一併承擔。
第七條、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所產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印花稅及其他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其他約定。該房屋正式交付前涉及到的物業管理費、暖氣費、水電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繳清。
第九條、該房屋的一切風險自交付之日起轉由乙方承擔。乙方接收房屋之前,應對房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在交付房屋時,乙方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應具體、詳細地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爲乙方無異議。
第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XX
乙方(簽字):XX
簽約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共同發展,加強甲、乙兩方的業務合作關係,經兩方共同協商,本着“平等發展、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業務關係
甲方確定乙方爲其 (xx配件) 指定供應商,在甲方的 (xx配件)中除其客戶指定使用其它品牌產品外,甲方所有相關機械的 (xx配件) 在協議期內均採用乙方提供的 (xx配件) ,不得使用其它同類品牌。
二、產品範圍
乙方品牌的所有 (xx配件) 。
三、供貨價格
1、經兩方協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xx配件) 價格均按_____% 打折,打折後的價格不能高於市場價。
2、甲乙兩方將按年度(或季度)定價,並參照河南省同類產品市場價格。
3、如因市場原因造成乙方在全國範圍內調整價格的情況,無論價格上漲或下降,則乙方按照其調整後正式生效的新全國統一列表價格按原折扣折讓價給甲方供貨。但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前已經簽訂的購銷合同仍按購銷合同約定價格執行。但是如果價格下降,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則視爲乙方違約。
4、按照以上三條定價原則,經兩方協商後,價格在本協議中定爲_____。
四、質量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或經兩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應達到的質量標準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質保期爲__________。質保期內實行質量“三包”。如果乙方提供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不符合約定的標準或有其它質量問題,經證實後,甲方有權要求退貨,並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和由於質量問題所發生的損失及費用。
五、付款方式
甲乙兩方協商後,確定付款方式爲:__________ 現金或匯款等方式_____ 。 甲乙兩方要求的付款條件爲__________先付一部分定金,定金爲貨款的_____%,驗貨後再付另一部分;或者這個月付上個月的貨款。
協議生效執行中,乙方給予甲方每筆採購訂單____%的貨款欠款額度,但每月貨款欠款額累計最高欠款額度爲_____ 萬元,超過最高欠款額度部分欠款,甲方應先付清超額部分欠款;甲方所欠的所有貨款必須在年底一次性結清。
六、配送服務
甲方所需產品每批金額_____元以上時由乙方免費送至甲方所在地倉庫,或承擔物流等運輸費用,其每批金額_____元以下時由甲方自行從乙方經銷商 處提取或承擔物流等運輸費用。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每月超過最高欠款額度部分的欠款及未按約定期限付款的,由甲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以每月5、1‰計算。
2、甲方提供的產品型號規格不準確,導致乙方發錯產品的,由甲方承擔所有的退貨費用及因此引起的損失。同時,如果甲方提供的產品型號規格準確,而乙方發錯產品,則由乙方承擔所有的退貨費用及因此引起的損失。
3、乙方所供產品因設計、製造、質量等原因,引起生產上的所有損失或 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4、如因市場原因造成乙方降價後,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則視爲乙方違約,並由乙方補償三倍的差價。
八、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協議及具體購貨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兩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兩方均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採取訴訟方式解決。
九、協議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經兩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2、本協議有效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滿後重新協商續約事宜及條款。
3、本協議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兩方協商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中任何未盡適宜,兩方將以友好方式解決。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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