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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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的重要性,簽訂協議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分家析產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甲方:( 長女)
乙方:( 次女)
丙方:( 三女)
丁方:( 四女)
經充分協商,甲乙丙丁4方現就、去世後房屋【該房屋已經拆遷】補償款繼承分割事宜簽訂協議如下:
一、 房屋概況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2、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爲:;
二、該房屋的面積:平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三、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共同確認:
(1)協議簽訂前,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爲:的北房4間 的房屋,原屬於(父親)和(母親)已去世所有,原屬於戶主閆志軍。
四、甲乙丙丁戊己共同商定:乙方繼承2萬元,丙方繼承2萬元,丁方繼承2萬元,戊方繼承2萬元,【甲方自願放棄繼承權】協議簽訂後由己方支付。
五、以上協議內容已經甲乙丙丁戊己六方認真閱讀理解並認可,系真實意思表示。
六、甲乙丙丁戊己六方承諾,按照協議各自履行其約定義務,特請【****】作爲見證人 。
七、協議簽訂後原己方給乙方、丙方、戊方所打的欠條【各十萬的欠條】應交回己方,協議簽訂後,遺留在乙方丙方戊方手裏的無論是原件或者是複印件不再有效,乙方丙方戊方手中的原件和複印件不能再作爲其向己方主張權利的依據,並且應視爲其違約,應向己方承擔違約金10萬元。
八、未盡事宜及其他爭議,各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份,所有各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由協議各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丁方:
戊方:己方:
立協議人:
洪賽銀,身份證號碼:
朱文勇,身份證號碼:
羅文炳,身份證號碼:
洪文章,身份證號碼:
羅文煥,身份證號碼:
羅文巧,身份證號碼:。
洪賽銀與羅定芳爲夫妻關係,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別是朱文勇、羅文炳、洪文章、羅文煥、羅文巧;羅定芳於1984年12月亡故。
洪賽銀有自有的址在東山縣銅陵鎮蘇峯南坑548號(土地使用證號爲銅文國用(1995)第299號,房產證號爲東房權證東字第001346號)的房產壹處及家庭成員積攢的現金人民幣陸萬元。現洪賽銀考慮年事已高,子女已成家立業,爲了方便生活,結合家庭實際情況。在立協議人的母親洪賽銀的主持下,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遵守:
一、址在東山縣銅陵鎮蘇峯南坑548號的房產壹處分歸朱文勇所有。
二、羅文炳、洪文章、羅文煥、羅文巧各分得現金人民幣壹萬五千元。
三、朱文勇、羅文炳、洪文章、羅文煥、羅文巧應當盡共同贍養母親洪賽銀的義務。
四、本協議經各立協議人簽名之日時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七份,各協議人各執一份,福建勁節律師事務所及房地產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主持人:
協議人:
簽訂時間:20xx年 月 日
甲方:張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甲方Xx×系下列當事人之父親。
乙方:張小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乙方張小三系甲方張三之子,丙方張小四和丁方張小五之哥哥。
丙方:張小四(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丙方張小四系甲方張三之子,乙方張小三之弟弟,丁方張小五之哥哥。
丁方:張小五(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丁方張小五系甲方張三之子,乙方張小三和丙方張小四之弟弟。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先前一同生活,現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均提出分家、獨自生活的要求,在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協商一致,在見證人李四的見證下,達成以下協議:
家庭共有財產有位於××市xx區××路××小區×單元號樓××室房屋一套,及存款人民幣×元整。
甲方分得×元存款;乙方分得位於x市x區x×路x小區×單元×號樓×室房屋一套所有權;丙方分得x元存款;丁方分得遺留下來的所有家電、傢俱。
甲方去世後,所留現金由X、X方繼承,X、X應平均合理地繼承。
四、以上所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出於完全自願。
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原告:________,女,漢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男,漢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身份證號碼:,,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女,漢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身份證號碼:,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女,漢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身份證號碼:,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女,漢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身份證號碼:,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屬於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房(面積爲____________平方米);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與被告________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分家析產協議書,協議約定將家庭共有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_組土木結構(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共____間)房屋分成五份,平均每人佔據一間房屋(面積爲__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其它附屬公共設施,歸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原告________與被告共同共有,並使用。
現被告需要將整套房屋賣出去,其侵犯到原告__________等四人的房屋合法所有權,原告多次就房產問題與被告進行協商未果,爲維護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_________人,現住________。系下列立約人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籍貫、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籍貫、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歲,_________族,_________(職業),籍貫、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甲方之_________於_________年病故,遺有樓房_________棟共_________間,存款_________元及傢俱衣物等。_________均己結婚,共同一起生活。現在_________均願分家單過,甲方商得子女同意,並請_________作證人,根據每個子女的人口和經濟狀況,達成分產契約如下:
一、甲方分得_________。
乙方分得_________。
丙方分得_________。
丁方分得_________。
二、走廊過道共用。
三、各人原居室衣物歸個人所有。
四、甲方之_________所遺衣物已分清。
五、甲方百年後,所遺房屋歸丙繼承,其他衣物和存款由乙方和丁方共同繼承。
六、以上所立各項各立約人完全同意,並有證人在場,今後各自分居單過,永無爭執。
甲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約人:
王某巨,男,75歲,河北保定市****縣**村人。小學文化,農民。系下列子女之父親。()
住址:***縣**村。
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
胡某月,女,70歲,河北保定市****縣**村人。小學文化,農民。系王全巨之妻。
住址:***縣**村。
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
王某爲,男,50歲,河北保定市****縣**村人。高中文化,農民,系長子。 住址:***縣**村。
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
王某義,男,45歲,河北保定市****縣**村人。高中文化,農民,系次子。 住址:***縣**村。
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
王某豔,女,41歲,河北保定市****縣**村人。高中文化,農民,系女兒。 住址:***縣**村。
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
上述家庭成員中兩個兒子均已經結婚另立門戶,女兒也出嫁多年。父母爲子女生計考慮,願將自己所有的祖產北房三間以及子女長大後共同蓋的房屋四間做出分割(後四間爲兩個兒子結婚以前所蓋,沒有兒媳份額)。爲劃清產權,避免爭議,經過家庭成員間的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立此協議爲憑。
一、位於**村東與張某豐爲鄰的祖產舊房屋三間(宅基地使用證姓名:王某巨)以及院落使用權歸王子爲所有。
二、位於村東與王某爲鄰的新房四間(宅基地使用證姓名:王某巨)歸王子義所有。但留西頭一間由王某巨夫妻居住至壽終爲止。
三、因兩處房產價值不同,差價3萬元(人民幣: 叄萬元整),由王全巨在個人存款中支出3萬元給王子爲。
四、王某豔不分房屋,在王某巨夫妻個人存款中支出2萬元給王某豔。
五、其他財產由父母所有,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將來歸屬另議。
六、關於贍養:分家後,兩個兒子分擔王某巨夫妻的晚年生活支出,原則上各家每月給付100元或者輪流贍養,醫療費及其他支出由兒子兩家分擔。女兒王某豔酌情給予幫助。
七、本分家協議一次分清,差價做明,今後價格漲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調整。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父母與子女各執一份,全體立約人簽名生效。經律師見證報律師事務所備案一份;
王某巨(簽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胡某月(簽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某爲(簽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某義(簽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某豔(簽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 一 ) 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範疇的。
( 二 ) 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係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人 、 與受贈人 系父子和母子關係,贈與人爲受贈人的父母。贈與人 名下在鎮 村有住宅 處 間,已經頒發 ( )第 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爲受贈人 需要,經全家人員共同協商一致同意,贈與人自願將該房產全部析產贈與受贈人名下所有,受贈人根據已定贍養協議附帶贍養義務。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 父: 母:
受贈人 子:
年 月 日
村主任:
立協議人:洪賽銀,身份證號碼:350626xxxx1015006X。
朱文勇,身份證號碼:3506xxx211250013。 羅文炳,身份證號碼:350xxx250094。洪文章,身份證號碼:3506261xxxx014。羅文煥,身份證號碼:350xxxxxxxx80015。
羅文巧,身份證號碼:350626xxxx0020。
洪賽銀與羅定芳爲夫妻關係,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別是朱文勇、羅文炳、洪文章、羅文煥、羅文巧;羅定芳於1984年12月亡故。
洪賽銀有自有的址在東山縣銅陵鎮蘇峯南坑548號(土地使用證號爲銅文國用(1995)第299號,房產證號爲東房權證東字第001346號)的房產壹處及家庭成員積攢的現金人民幣陸萬元。現洪賽銀考慮年事已高,子女已成家立業,爲了方便生活,結合家庭實際情況。在立協議人的母親洪賽銀的主持下,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遵守:
一、址在東山縣銅陵鎮蘇峯南坑548號的房產壹處分歸朱文勇所有。
二、羅文炳、洪文章、羅文煥、羅文巧各分得現金人民幣壹萬五千元。
三、朱文勇、羅文炳、洪文章、羅文煥、羅文巧應當盡共同贍養母親洪賽銀的義務。
四、本協議經各立協議人簽名之日時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七份,各協議人各執一份,福建勁節律師事務所及房地產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主持人: 協議人:
簽訂時間:20xx年 月 日
原告:
住址:
身份證號:
被告一:
住址:
身份證號:
被告二:
住址:
身份證號:
請求事項:
判準原、被告三人將共同所有之坐落_______區_____街____號房屋十四間半、________衚衕_____號房屋六間(總計二十間半)按現居住情況予以析產。
事實及理由:
被告_____系原告之兄,_____系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產房屋二十間半,該房系祖遺房產,曾於解放初連同其他遺產分割析產。當時原告分得__________衚衕___號房屋六間(其中四間出租)、__________街_____號北房二間;被告_____分得__________街北_____號樓房七間半,被告_____之夫_____(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屋五間,但產權系三人按份共有(_____學所有份額已由被告人_____繼承)。多年來,原、被告各自使用析產確定的房屋,並盡納稅和修繕之義務。_____年私房換證工作開始後,原告即提出將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額分割,被告_____以種種藉口阻撓,至今未能解決。
綜上所述,訟爭之房系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自己的份額有權要求分出。原告已年過花甲,二被告均已年過古稀。爲了不給子孫後代遺留房產糾紛,原告提出析產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藉口阻止,實屬違法悖理。爲此,訴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以維權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範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係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分家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證人姓名;
六、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家庭成員:
母親:陳秀蘭 (父親:楊振華,已去世)
長子:楊志強
次子:楊志斌
三子:楊志軍
協議簽訂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親楊振華去世之前至今始終未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現經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對目前家庭所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特立協議如下:
一、家庭共同財產範圍
1、位於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外紅連北里2
號樓1門501的住房一套,產權在父親楊振華名下。
2、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一套,產權在母親陳秀蘭名下。另在該房旁邊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間,家庭享有長期居住權。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外紅連北里2號樓1門501的住房歸次子楊志斌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助辦理。
2、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歸三子楊志軍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
助辦理。位於其側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權也歸三子楊志軍,如因其變故所得補償也歸三子楊志軍所有。
3、次子楊志斌、三子楊志軍各拿出人民幣20萬元(貳拾萬元整)給長子楊志強,楊志強對以上兩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4、次子楊志斌、三子楊志軍所分得的房產各留一間供母親陳秀蘭居住,待母親百年後,歸其各自所有。
三、母親陳秀蘭贍養問題
母親將來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費用等問題由三個兒子共同承擔。
四、戶口問題
長子楊志強的戶口現在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15號樓1單元7號,如遇拆遷,若以在此房產的戶口人數補償,則長子楊志強享有應得份額;若以房產面積等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則長子楊志強不享有任何權利。
五、款項給付
第二條第3項中所約定的次子楊志斌、三子楊志軍各付20萬元給長子楊志強,本協議簽訂時已實際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憑據。
六、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一份。
各方簽字:
母親:
長子:次子: 三子:
立約人:
(母親)許阿風,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家庭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女兒)葉頻,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家庭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長子)葉偉,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家庭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次子)葉曙光,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家庭住址: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立約人許阿風與丈夫葉金喜(已故),生育3個子女(2子1女,姓名如下:葉頻、葉偉、葉曙光)。
許阿風夫婦一生勤樸,置有坐落龜湖路31弄13號602室(計建築面積約㎡)房產、縣後巷高華公寓1幢802室(計建築面積約㎡)房產以及龜湖路74弄6號504室(計建築面積約㎡)房產。現子女均已成家立業,爲避免上述住宅的分配發生爭議,維護兄弟姐妹的相親相愛,不失手足之情,經與各子女協商一致,現三人均表示願意分家析產,改變過去共同生活的狀態,各立門戶。經協商,對上述房產作如下處理,並請________作見證人:
(一)位於龜湖路31弄13號602室的房子現由立約人許阿風居住使用,待母親百年後,由兄弟姐妹3人平均分。
(二)將位於縣後巷高華公寓1幢802室房產歸長子葉偉所有,葉偉保證自分家協議簽字生效後立即將此房屋過戶給兒子葉俊傑;將位於龜湖路74弄6號504室的房產歸次子葉曙光所有,自分家協議簽訂生效後立即過戶。
(三)立約人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費用由三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四)本協議系各方自願、平等、協商簽訂,意思表示真實,永不反悔;
(五)本協議一式____份,立約人各執一份,自各立約人均簽字起生效。
立約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見證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家庭成員:
母親:李秀蘭 (父親:楊振剛,已去世)
長子:楊智文
次子:楊智武
三子:楊智勝
協議簽訂日期:20xx年五月九日
自父親楊振剛去世之前至今始終未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根據繼承法,現經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對目前家庭所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特立協議如下:
一、家庭共同財產範圍
1、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轉角樓北里2號樓1門501的住房一套,產權在父親楊振剛名下。
2、位於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一套,產權在母親陳秀蘭名下。另在該房旁邊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間,家庭享有長期居住權。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朝陽區轉角樓北里2號樓1門501的住房歸次子楊智武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助辦理。
2、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歸三子楊智勝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助辦理。位於其側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權也歸三子楊智勝,如因其變故所得補償也歸三子楊智勝所有。
3、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各拿出人民幣100萬元(壹佰萬元整)給長子楊智文,楊智文對以上兩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4、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所分得的房產各留一間供母親陳秀蘭居住,待母親百年後,歸其各自所有。
三、母親陳秀蘭贍養問題
母親將來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費用等問題由三個兒子共同承擔。
四、戶口問題
長子楊智文的戶口現在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如遇拆遷,若以在此房產的戶口人數補償,則長子楊智文享有應得份額;若以房產面積等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則長子楊智文不享有任何權利。
五、款項給付
第二條第3項中所約定的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各付100萬元給長子楊智文,本協議簽訂時已實際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憑據。
六、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一份。
見證人:
各方簽字:
母親:
長子:次子: 三子:
一、概述。
分家與析產是不同的,但二者經常合在一起稱“分家析產”。分家是指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因子女結婚或者其他原因分立戶,將房屋及生活資料、財產等進行分割、分配。需要指出的是:分家的情況較複雜,往往是有析產、有贈與、有放棄等。但析產則是指家庭生活中參予積累的共有人從共有財產中分離的過程。是一種共有權的分解。
鑑於上述,分家析產協議書必須經過所有立約人簽名同意。
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約人的基本情況,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分割後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見證人姓名,見證人不是必須的,可以自願設立;
(六)立約人、證人簽名和手印;
(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二、範文
立約人基本情況:
趙思聰男,70歲,漢族,保定市_______退休工人,現住河北保定市_______路_______小區_______號。系下列立約人之父親。
身份證號:_______
長女:趙靜,女,48歲,漢族,保定市_______幹部,住址同上,文化程度:大學。系趙思聰長女。
身份證號:_______
長子:趙徵,男,44歲,漢族,保定市_______職工,住址:保定市博鑫青年城_______號,文化程度:大專。系趙思聰長子。
身份證號:_______
次子:趙誠,男,41歲,漢族,保定市_______廠下崗職工,住址:保定市紅旗大街_______號,文化程度:高中。系趙思聰次子。
立約人趙思聰之妻於20xx年4月病故,現趙思聰名下有房屋兩套,系夫妻二人公房改革時,由家庭成員的共同出資購買的100%產權私有房屋。鑑於本人年老體邁又多病,恐有不測,在有生之年招集兒女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並約請河北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代書見證,簽訂分家協議如下:
一、長女趙靜不分得房屋,在立約人趙思聰個人的存款中拿出15萬元給趙靜。其他財產不享有份額。
二、長子趙徵分得保定市_______路_______小區三室一廳房屋一套,即現在趙思聰居住的房子。產權證號:_______,其他財產不享有份額。
三、次子趙誠分得保定市_______路_______小區二室一廳房屋一套,產權證號:_______。另外在趙思聰個人存款中拿出5萬元給趙誠。其他財產不享有份額。
四、本協議簽名後生效,協議生效後,房屋變更登記即可辦理,趙思聰仍有個人存款11萬元,留個人生活費,協議簽訂後隨長子生活、居住,直到逝世。
五、關於趙思聰晚年生活問題:趙思聰有退休金作爲生活費,自本協議簽訂後,暫時不需要子女支付生活贍養費,但由於醫療等需要時按照男女平等原則由三個子女共同支付。居住隨長子趙徵,若趙思聰本人退休金除個人花銷外有節餘或者積累,將來按照遺產由三個子女依法繼承。
六、三個子女表示:上述協議相對公平,無其他爭議,保證恪守協議約定、永不反悔。不計較個人得失,盡義盡責贍養老人,使老人安度晚年。
趙思聰(簽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趙靜(簽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趙徵(簽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趙誠(簽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議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系夫妻關係)
協議人:
乙方:長子:________、次子:________
協議人:
丙方:長女:________、次女:________
協議人甲方現年歲數較大,無精力操持家務,甲方共生育兩兒兩女,長子____、次子____,長女____、次女____。甲方和乙、丙方經充分協商現就家庭財產進行折產分家,具體條款如下:
一、甲方共有財產宅基地三塊:第一塊房基地坐落於天津市薊縣禮明莊鄉抗敵村1區1排83號,東至王曉永,西至張彬,南至張寶福,北至東八溝村徐寶海房前沿牆皮外,東西寬1336米,南北長6380米,以建好正房5間,圍牆一圈。
第二塊房基地坐落於天津市薊縣禮明莊鄉抗敵村1區1排86號,東至張徵,西至嶽賀成,南至張寶忠,北至東八溝村齊寶增房前沿牆皮外,東西寬1336米,南北長6220米,以建好正房5間,圍牆一圈。
第三塊房基地坐落於天津市薊縣禮明莊鄉抗敵村1區1排71號,東西寬30米,北至口糧地地邊、南至養魚池邊,原有1984年自己建房8間,自己推養魚池2個,栽樹一圈,自建養殖廠一個。其餘財產不再陳述,歸甲方所有。
二、第一塊房基地歸長子張徵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
三、第二塊房基地歸次子張彬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
四、第三塊房基地歸甲方所有,包括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物。除去宅基地的其他財產歸甲方所有和支配。
五、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長子和次子需每月每人給老人家100元,做爲贍養費、醫藥費由乙方兩子均攤,二老生活不能自理時由乙方兩子輪流照顧。
六、甲方百年後,第三塊房基地及其它的財產在甲方沒有立遺囑贈予的情況下,由長子、次子、長女、次女共同繼承。
以上協議均是甲乙丙各方真實意圖,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各方簽字按手印後生效,並誠實守信,共同遵照執行,不得反悔。
甲方簽字: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
中間人簽字: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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