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老年人再婚協議書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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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老年人再婚協議書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男方:姓名 男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女方: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相關利害關係人
男方子女:
姓名 男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女方子女:
姓名 男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男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姓名 女 漢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男、女雙方均系喪偶,現年齡較大。爲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託,雙方自願結婚。同時爲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雙方及子女特定此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願結婚,成爲合法夫妻,目的是老年時
有個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顧。
二、男女雙方在此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收入、所得財產爲各自所有,即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作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三、男女雙方婚前債務屬個人債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變爲夫妻共有債務。在男女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有一方明確書面同意,並且經其親生子女過半數明確書面同意的所負債務,或是經男女雙方共同簽字的所負債務,方爲夫妻共同債務。除此之外所負債務,均爲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財產清償。
但因一方臥病在牀、不能正確表達意識、受欺騙隱瞞、受脅迫等原因而與另一方共同簽字,故而形成的非真實意識表示的所負債務,不爲夫妻共同債務。
四、爲使家庭和諧,男女雙方在此明確表明:我們二人不論誰先去世,另一方均放棄對去世一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雙方何時簽訂贈與協議在世一方均放棄接受贈與。
男女雙方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均此明確表明:二位老人不論誰先去世,我們作爲子女的均放棄對去世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繼父或繼母何時簽有贈與協議我們均放棄接受贈與。
我們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六、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房屋拆遷,若該年政策系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產權建築面積等因素確定主要拆遷補償方案的,因對方及其子女不享有該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並承諾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繼承與贈與,故因房屋拆遷所得的權利收益,如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購房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搬遷補助費、房屋過渡補助費、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等各項費用,由拆遷方及其親生子女取得。 若該年政策涉及以人口因素進行拆遷安置補償,則對方因房屋拆遷而獲得的安置房屋面積等權利收益,由拆遷方及其親生子女在拆遷補償方案確定後一年內以合理價格出資購買,並按市場價與安置價的差價對其進行補償,不再另立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人,對方無權直接向拆遷單位領取貨幣補償,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對拆遷安置房屋也不享有房屋所有權。
七、男女雙方結婚時,各自子女均已成家,雙方於對方子女均無撫養扶助義務,故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一方重病,如生活不能自理、需定期住院理療、治療需高額醫藥費等情形,親生子女必須接老人回自己家中贍養、照顧,承擔醫藥費繳納,病時陪護,與第三方維權訴訟等全部責任。另一方子女不負贍養、照顧之責。男女一方基於夫妻之間扶助義務,可協助進行基礎的護理照料,但因男女雙方年齡較大,經濟基礎薄弱,故仍因以各自親生子女贍養照顧爲主。
八、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其身故後的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喪事由各自親生子女負責,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須在七日內回到自己親生子女身邊,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須在七日內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九、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的各自婚前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歸各自所有,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任何關係。 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如果男女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爲不符合本協議的'目的,則行爲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爲無效。
十、婚姻乃人生大事,男女雙方有義務向其親生子女告知該再婚協議書之權利義務,有義務確保本人及其親生子女的身份、簽名、指紋、意識表示真實有效。男女一方或其子女以簽名指紋非其本人所寫所印爲由,主張與本協議基本原則相悖的權利,無效,不承擔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無效。
一方需對本人及其親生子女因上述不當行爲而造成的相關利益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十一、男女雙方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承諾,所有本協議的簽字人共同簽字爲本協議變更、撤銷的唯一條件。
十二、本協議簽字公證後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男女雙方各執二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交由己方子女保存),交存公證機關一份。
此協議經男女雙方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簽字後生效,本協議所列內容其效力及於結婚登記時。
(簽署需提交本人身份證複印件,親筆簽名,指紋按壓。)
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
女方子女:
見證人:
年 月 日
男方:
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女方:
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均系再婚,雙方相處後感覺良好自願結伴生活。爲避免婚後因經濟問題產生糾紛,雙方本着互敬、互愛、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需共同遵守:
一、男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後所有權不變,仍爲各自所有,該房產屬男方個人所有。雙方無論領取結婚證或不領結婚證,女方只有居住權,並不得轉讓、轉租或轉賣的權力,直到雙方婚姻關係終止或男方去世。男方去世後,女方需搬離男方住房,迴歸自己家居住。男方房產歸男方兒子全部繼承,女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二、女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後所有權不變,仍爲各自所有,該房產在女方去世後由女方子女繼承,男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三、爲使家庭和諧,男女雙方在此明確表明:我們二人不論誰先去世,另一方均放棄對去世一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雙方何時簽訂贈與協議在世一方均放棄接受贈與。
男女雙方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均此明確表明:二位老人不論誰先去世,我們作爲子女的均放棄對去世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無論是否有何種效力的遺囑均放棄遺囑繼承權、無論繼父或繼母何時簽有贈與協議我們均放棄接受贈與,贈與財產退還給贈與人或贈與人的子女。 我們的上述表示系自願的 五、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如存款、傢俱、家電等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雙方有使用的權利。
六、因一方醫療產生的花費、一方負債行爲或一方去世後產生的費用均由各方獨自承擔,各自子女的贍養關係不變,各自子女爲自己老人養老送終。與另一方無關。
七、雙方婚後因各自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與虧損,歸一方所有與承擔,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八、雙方婚後的工資及養老金收入等各種收入與收益,均屬一方個人財產,不屬雙方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與支配;婚後所購置財產,歸購置方所有。
九、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財產有完全支配與處分權,另一方不得干涉。
十、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男方子女:
年 月 日
女方:
女方子女:
年 月 日
甲方: 性別(男) 生於 年 月 日身份證:
乙方: 性別(女) 生於 年 月 日身份證:
男、女雙方均系獨身,現年齡較大。爲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託,雙方自願結婚。同時爲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不給社會及雙方子女留下麻煩,特定此協議。
一、男女雙方登記結婚爲合法夫妻,爲日後女方可合法享受遺屬撫卹金。男女雙方戶口不變。女方農村合作醫療年費由男方繳納,女方享用。
二、 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 甲乙雙方的婚前財產由各自的子女繼承。婚前各自儲蓄,爲婚前財產。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婚前各自的債權債務在婚後仍歸個人承擔,對方不負有其受益及償還的權利及義務。
三、雙方在此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作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使用。
四、甲乙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一方生病,雙方子女均負護理、照顧之責。住院費用再難以支付的情況下,雙方子女應平均協助醫治。
五、甲乙雙方若一方去世,對方子女不再負有對另一方老人的贍養照料義務。其身故後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喪事由各自子女負責,(若甲方在世由甲方負責)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喪事辦理完後,在世方必須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須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六、婚後共同財產的繼承權按照法律依據執行。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即雙方子女簽字後生效,雙方自覺履行。
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 女方子女:
甲方見證人:身份證:
乙方見證人:身份證:
甲方(男方):身份證號:
乙方(女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相識後,自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之規定結成合法夫妻;在任何一方故世、再次離婚或其他情況下導致雙方的婚姻關係終止前,雙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對另一方的財產享有的權利或義務做出預先陳述:雙方已經充分知曉且明瞭本協議內容,簽署本協議未受任何脅迫和壓力。本協議基於公平、自願的原則,按照雙方的意志對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後取得的財產進行處理;本協議的訂立在於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
經雙方充分考慮並協商,訂立協議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關於婚前財產的約定
1、雙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後所有權不變,仍爲各自財產。(各自財產明細見附表)
2、雙方前述婚前財產由各自繼承人繼承,雙方一致同意放棄關於前述對方財產的繼承權。
3、雙方再婚時,雙方子女均已經成年,因此雙方同各自子女的贍養關係不變,各自子女爲自己老人養老送終。
二、關於婚後財產的約定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及前述第一條一款約定之外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並用於婚後共同生活。
三、債務
雙方承諾,再婚關係建立時,雙方均無對外債務,任何第三方因此向一方主張債務的,爲一方自己的債務,另一方無義務連帶償還;
雙方承諾,再婚關係建立後,非經對方同意或爲對方利益,不得自行設置債務,否則,應視爲一方自己的債務,另一方無義務連帶償還。
四、日常開支
雙方婚姻關係建立後,應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用於日常開支;日常大件消費品開支(單件或單次開支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應經雙方一致同意後處置。
五、關於女方住房的特別約定
雙方婚姻關係建立後,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於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對該房屋全部繼承;
考慮到女方實際居住需要,女方可以在男方故世後繼續在該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女方在該房屋單獨居住期間,應自行負責房屋的管理和修繕,並不得轉讓、轉租或轉賣。
六、可視爲遺囑的特別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雙方關於各自財產的部分約定,可以視爲對自己遺產的處置,在雙方沒有新的遺囑處分其財產前,本協議關於各自財產的部分約定內容可以視爲遺囑。
七、其他約定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並經XX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乙方: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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