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罵人丈夫動手算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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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罵人丈夫動手算家暴, 家暴這個現象在生活中很常見的,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以下看看妻子罵人丈夫動手算家暴及相關資料。
是算家庭暴力的,因爲丈夫對妻子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而丈夫的妻子對丈夫進行了辱罵,對丈夫的造成了精神上面的傷害,所以也是算家庭暴力的。從只一點可以看出,丈夫們夫妻之間的感情還是出現問題的,想要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一定要重新審視彼此的關係,用溝通解決問題。
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因遭受家庭暴力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令,法院發出保護令之後,施暴那方將不被允許靠近另外一方。
實踐中,有時會將需要保護的那方(多是女方)送往政府的救助站,能夠接受至多一週的庇護。因爲救助站有政府出資,收費又很低,政府也資金有限,不可能長期庇護弱勢一方,終將離開救助站。這樣的話,在受保護期間,就需要好好想一下接下來的出路。
情節較輕(法律意義上的,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可以報警,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一定要將管理小區的派出所的電話號碼存在機中、即使在緊急狀況下也能快速翻出來的地方,切記!這和防止遇到入門歹徒的道理一樣,打110的話,有可能遇到佔線、分線、分轄區後再出警等情況,出警效率沒有直接撥打轄區派出所
而公安機關出具的那個“告誡書”,可以當做證據使用,證明有家庭暴力的發生,在以後可能出現的離婚訴訟中,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很大的作用。
如果夫妻中的男方遭受了女方的辱罵,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進行離婚的,女方遭受了男方的打罵,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只要提交雙方之間有矛盾的證據,並且證明該矛盾已經無法進行調解,法院會允許雙方進行離婚。
一、家庭暴力怎麼界定
我國《婚姻法》對家暴的界定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毆打、砍擊、捆綁、罰跪、拘禁、性-虐待等非法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人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
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夫妻之間、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傷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的施暴。
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從駭人聽聞的高樓拋妻、逢妻會陰案、到暴打至妻子鼻青眼腫、體無完膚,到幾拳、幾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現狀及原因
2009年全省婦聯繫統信訪總量達3.8萬宗,60%左右都是涉及到婚姻家庭問題,婚姻家庭案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都涉及到家庭暴力,同時,在中國每年40多萬個家庭解體之中,約1/4的家庭解體源於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如此普遍,究其原因是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具有經濟優勢的一方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願,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現代生活壓力使部分人心理負荷過重、社會的寬容度以及缺乏救助渠道都導致了家庭暴力的反覆出現。
還有我國大部分女性認爲自身應該在家庭中發揮更主導的作用,使家庭團結完整。一旦出現家庭暴力現象,她們會產生恥辱感,認爲是自己沒有照顧好家庭。這實質上是女性對自我價值的一種歧視與貶低。
從社工的角度說,家暴的'出現其實是夫妻間溝通出現障礙,彼此的需求沒有滿足,從而也暴力的方式表達的緣故。
三、家庭暴力如何尋求幫助
家庭暴力之所以能長期存在於婚姻生活中,主要和受害者不知如何正確處理家庭暴力以及尋求幫助有關係。所以消除家庭暴力,應該從改變女性觀念開始,大力宣傳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
比如《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使其知曉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權的行爲,而自己也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向公衆訴求,請求外來的資源協助其處理家庭暴力。還有需要明白的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只有分工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
刑法家庭暴力的定義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爲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係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是最初的家庭關係,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係,則就成爲家庭關係,它實質既爲因收養關係而發生在家庭關係,也爲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係。
2、由血緣關係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係而聯繫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繫起來的兄、
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着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裏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係、血親關係,又區別於婚姻關係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着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只有基於上述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爲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爲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爲。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爲。這種行爲,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爲,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爲,如有病不給治療、
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爲。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
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爲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爲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爲虐待行爲。
3、虐待行爲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爲。
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爲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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