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摔傷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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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摔傷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法律對我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方方面面都是與法律有一定的關聯的,以下浴池摔傷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一、顧客洗浴摔傷責任怎麼劃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爲從事經營活動場所的商店,對於顧客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如果疏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爲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對每一個顧客做出了告知,這也就是法律裏面的告知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民法典》有關條款,商場應當賠償摔傷顧客的醫藥費。因爲商場未進行地面保潔工作,沒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導致顧客發生意外事故,這就是商場的過錯,所以要承擔部分責任,賠償顧客損失。如果在商場採取了必要的措施,盡到照顧、保護顧客義務的情況下,發生摔倒跌傷事故,商場就沒有過錯,可以不賠償。
3、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4、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摔傷消費場所該怎麼做
顧客在商場購物,商場應該提供安全的服務,如“小心地滑”“易碎勿碰”等,避免消費者誤會。商家應對顧客受傷負責。關鍵在於商場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盡到,需要承擔與之未盡到義務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不需要賠償。
根據法律對顧客滑到摔傷責任劃分的規定來看,當顧客摔傷後應該及時觀察該消費場所的安全保障和安全提示是否到位,也可以向該場所索要一份監控記錄。
一、浴池洗浴發生意外,責任誰來擔
1、在浴池洗浴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傷的,按以下情形承擔責任:
(1)浴池經營者責任。浴池經營者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例如沒有進行安全警示等,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2)第三人責任。如果當事人受傷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責任。當事人受傷是自己原因造成,其他人沒有過錯的,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二、安全保障義務是什麼意思
1、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2、安全保障義務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之下基於公平、正義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種法定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積極作爲的義務。
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歸責原則上,安全保障義務應適用過錯責任規責原則,由受害方承擔義務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4、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以從事社會會動的特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以及其他對進入該場所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如賓館、商場、超市、酒店、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此類主體的共同特點是對該場所具有實際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關係爲必要。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浴池洗浴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傷的,要依據實際情況確定責任人。例如,浴池經營者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例如沒有進行安全警示等,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浴池洗澡摔傷怎麼賠償?
基本案情:
原告:鄒X,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雲龍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XX,江蘇XX律師。
被告:徐州市銅山區XXX洗【浴】中心,住所地銅山區
經營者:周XX,XX洗【浴】中心業主,住銅山區。
鄒X向法院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9613.242元,其中醫療費11002.15元、誤工費24602元(123.01元*200天)、伙食補助費900元(100元*9天)、營養費5400元(180元*30天)、護理費25709.09元(123.01元*9天*2人+123.01元*191天)、交通費20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2月13日19時許,原告到被告經營浴池淋浴洗澡,原告穿着浴池的拖鞋在浴室內轉身過程中滑倒摔傷,被告經營者周XX將原告送到林亭口醫院並墊付了相關費用,後原告被家人送到徐州市第四人民醫院
經查原告腰4椎體壓縮骨折,原告住院9天,出院時醫囑臥牀休息2-3個月,多攝入高蛋白、高維生素及高鈣磷飲食,出院一週門診複查。因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受傷有全部過錯,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提起訴訟。
XXX洗浴辯稱,被告系經營洗浴服務的個體工商戶,經營手續完備;被告的經營場所不存在任何安全隱患,已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告不清楚原告是否在洗浴過程中受傷、如何受傷,被告沒有任何過錯及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案屬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進入被告浴池進行洗浴,該浴池的經營者負有對原告人身安全的保障義務,其應在自己掌控的範圍內採取適當的措施避免和控制危險。XXX浴池雖然張貼有“溫馨提示”、“高血壓、心臟病、皮膚病患者請勿泡澡”,“老人、兒童、行動不便者須由專人陪同洗浴”。
本案原告暈倒前,原告身邊還有被告的工作人員在閒聊,他們見狀也沒有扶原告,原告摔倒後也沒扶,最氣人的是原告自己爬起來之後被告工作人員竟然也沒有扶原告,最後是原告同學扶的原告。此時原告的下嘴脣已經大量出血,眼角受傷,2顆門牙一顆完全掉了,一顆斷了一半,此時問被告工作人員有沒有一些急救用品時,得到的竟是“啥也沒有”的答覆。到了大堂,找來經理,稱不想承擔任何責任。
緊急情況下,是原告的同學楊XX先送了原告去醫院,直至起訴時原告已經花費大額費用。
被告作爲服務場所,沒有防滑墊,沒有相關安全設施和安全提示,沒有通風設施,通風不暢,再加上緊急情況時沒有配備急救用品,導致原告暈倒受到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浴池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防止損害的發生,對損害後果存在一定過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13日19時許,原告到被告浴池洗澡,洗浴過程中原告滑倒摔傷,被告經營者將原告送到醫院就診並支付相關費用。後原告被家人送到人民醫院,經查原告腰4椎體壓縮骨折,原告住院9天,出院時醫囑臥牀休息2-3個月,多攝入高蛋白、高維生素及高鈣磷飲食,出院一週門診複查。原告支付醫療費11002.15元,治療過程中支付部分交通費。
法院認爲,公民的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原告鄒X在被告洗浴浴室內滑倒受傷,XX洗浴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本案被告經營洗浴業務,應按有關規定張貼防滑警示標識,鋪設防滑墊等設施,被告雖提交浴室照片證明被告已履行相關義務,但原告否認,結合原告提供的相應證據及證人證言,證明被告在事故發生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綜合原、被告雙方提交證據情況及案件事實,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傷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公知的溼滑環境中洗浴,理應主動注意自身安全,安全防範,全力避免事故的發生,但其在洗浴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是造成此次損害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故原告對造成自身損害結果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本院認定原、被告承擔責任比例爲3:7。
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全部責任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確認。
關於原告各項損失金額,本院認定如下:
1、醫療費。原告提交了人民醫院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門診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明細清單、掛號憑條相互印證,能夠證實其傷情及治療與本案的關聯性,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並據此認定原告的醫療費損失爲11002.15元;
2、誤工費。原告訴請誤工期200天,誤工費24602元過高。本院認定原告誤工期爲69天,標準爲123.01元/天,此項損失爲8487.6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100元主張住院9天,計9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4、營養費。原告主張營養期爲30天,每天180元,標準過高;結合原告傷情及醫囑,本院認定每天30元,此項損失爲9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5、護理費。原告要求護理期爲2人9天另加1人191天,期限過長,且醫囑二級護理,無需2人;結合原告傷情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囑,本院認定護理期限爲9天,標準爲每天123.01元,1人護理,此項損失爲1107.09元,原告關於出院後護理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6、交通費。原告雖未提供交通費票據,但此費用系原告治療過程中所必需,結合原告傷情、居住地與就醫地之間的距離及其治療、康復情況,酌情支持原告此項損失800元。
原告上述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3196.93元,由被告賠償70%即16237.85元。
綜上所述,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6237.85元,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X洗【浴】中心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賠償原告鄒X各項經濟損失16237.85元;
二、駁回原告鄒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辦案總結: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於律師指導收集證據的重要性,代理律師通過調查取證,取得各類證據是本案判決勝訴的前提,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1、被告市場主體信息1份,證明被告經營洗浴公共場所;
2、醫院影像報告1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摔傷後就醫;
3、醫療費單據8張、掛號費單據5張,證明原告醫療費損失11002.15元;
4、住院病歷、門診病歷各1份、影像報告3份,證明原告就診、複查情況;
5、診斷證明3份,證明醫囑建議休息時間;
6、浴室照片6張,證明被告浴室沒有防滑標誌及防滑設施;
7、視頻光盤1張,證明被告洗浴場所走廊及浴室內情況及未盡到警示義務;
8、申請證人鄭某出庭作證,證明原告滑倒受傷經過。
另外重點提示一下:此類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如果浴池沒有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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