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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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必須要求雙方主體資格平等,如果一方存在欺詐行爲,被欺詐的一方肯定是想要爲自己維權得到合理的賠償的。那麼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是什麼呢?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1

一、合同欺詐怎麼認定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於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爲無效的民事行爲。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合同欺詐要負哪些民事責任

1、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指合同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已交付於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範圍,法律規定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和按有關規定折價的勞務或者利益等。

3、賠償損失。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爲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

三、合同欺詐如何賠償

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爲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對由於欺詐行爲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2

合同欺詐的法律認定

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及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較大,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即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爲所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爲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巨大、特別巨大,則是對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判處較重刑罰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在審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數額或者具體犯罪情節如何掌握的問題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 第2張

目前我省公、檢、法會同有關部門,經調查研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針對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情節。

提出如下意見:合同詐騙罪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爲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數額巨大”爲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爲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較大”爲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爲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爲200萬元以上。

但是,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目前市場主體及整個社會的經濟條件已經發生巨大變化,這個規定的意見是否與形勢發展的客觀現實相符合?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儘快作出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此外,在作出解釋規定時還應將個人合同【詐】騙犯罪與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區別開來。

區別的原則是:個人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應低於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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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如何賠償

律師解答

合同欺詐的賠償是如果合同被撤銷後,欺詐方因被撤銷的合同獲得的財產要予以返還給被欺詐人,不能返還的要折價進行賠償;欺詐方還需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欺詐的認定及賠償 第3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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