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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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雙方協議,婚內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協議,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以下是關於婚內雙方協議內容分享。

婚內雙方協議1

婚內協議書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現雙方爲合法夫妻。甲乙雙方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爲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1.現有房產一處,位於__________________,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爲_____。該房屋共計_____萬由_____支付_____萬元首付款,其餘辦理按揭。裝修及傢俱、電器的購買由_____出資。如果雙方離婚,該房產及房內傢俱電器歸_____所有,甲方負責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到_____的手續,房屋過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_____承擔。

2.雙方父母的遺產分別屬於雙方個人所有,不作爲雙方的共同財產。

3.甲乙雙方如需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共同書面簽名方可視爲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爲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第二條共同財產的保管約定

1.甲乙雙方應當如實通報各自的全部收入情況(包括除工資外的額外收入),並定期將各自全部收入的______%集中存放於夫妻共同的賬戶,視爲共同財產並用於共同生活的開支。其餘的______%視爲個人財產,自行保管,與對方無關。

2.雙方在共同夫妻生活期間所設立的共同賬戶由______方保管,並進行統一支配,用做家庭開支,______方有定期向______方告知的義務。

婚內雙方協議

第三條雙方忠誠協議

1.如果______方今後有過錯(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婚外性、與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按以下約定處理:

(1)______方自願放棄家庭全部財產,淨身出戶。

(2)現在夫妻共有一套房產歸______方所有,如果在離婚之時,房貸仍未付清,則由______方付清;

(3)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______方所有(包括以後再購置的房產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______方應向______方賠償精神損失30萬元,在辦理離婚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女方。

2.如果______方今後有過錯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3.如雙方無其它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第四條訂立目的

1.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爲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白頭偕老。

2.協議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第五條其他

1.本協議系雙方自願簽訂,雙方均清楚瞭解該協議內容,並表示對協議的內容無異議,願意共同遵守約定內容。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婚內雙方協議2

一、婚內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婚內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視情況而定:

(1)對內效力。夫妻對權財產關係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2)對外效力。主要考慮的是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保護夫妻財產的同時,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婚內雙方協議 第2張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內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訂立協議一方以欺詐或脅迫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

4、損害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婚內雙方協議3

夫妻二人籤的協議有效嗎

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協議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簽訂合同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視爲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協議與合同有衝突的,則應以後籤的協議爲準。

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爲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牀費的情形,《民法典》中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即關於婚姻關係的協議不能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婚內雙方協議 第3張

但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民法典》對於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

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後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爲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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