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丈夫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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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丈夫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在我們的生活中關於結婚的話題一直是經久不衰的,其中就有關於婚內出軌的問題,婚內出軌其實已經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麼告丈夫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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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老公重婚罪需要有哪些證據?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僞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二、重婚罪的司法解釋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徵來看,其重婚行爲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爲: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係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係”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告丈夫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爲。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係,前一婚姻關係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爲規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三、重婚罪的犯罪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罪是屬於自訴的案件,只要受害者受到了傷害就可以直接起訴從而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只有證明的材料與案件相符合,這樣法院纔會進行受理,從而纔可以進行依法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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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重婚罪的時候需要哪些證據呢

一、可以起訴重婚罪的情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 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二、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僞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告丈夫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第2張

(二)蒐集證據

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三)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四)查詢婚姻情況

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以上就是對重婚罪需要的證據以及如何收集證據的介紹,相信會對大家有所幫助的。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一定要當事人前一段婚姻是合法的,加上以上提到的所需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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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配偶與第三方經過合法登記的結婚手續,或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需要蒐集結婚登記僞造結婚證證據,重婚者與第三人所生小孩的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還可以蒐集有婚外情一方與第三人存在長期穩定的同居生活證據、雙方在一起的親密照片、錄像、短信等,此外,還有親屬或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親筆所寫的保證書、懺悔書等。

重婚案爲自訴案件,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需要被害人主動起訴,否則將不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後,當事人在蒐集證據時可以請求警方協助調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相關證據。

對重婚證據的收集需注意以下問題:

1、不要輕易打草驚蛇,以免引起過錯方的警惕,從而隱匿證據。通過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找到了對方同居生活的場所從而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儘量與重*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勸說知情人作證。

確定重*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確定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證明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證據。

2、在實踐中,以夫妻相稱還有如下的情況可以認定:如婚紗照、按傳統習俗擺婚宴、雙方寫信稱夫或妻、後婚“妻子”去醫院生小孩,男方稱其是丈夫或孩子的父親等諸如此類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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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蒐集的證據能夠證明你丈夫有重婚行爲,你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取證的來源上,無過錯方可能很難證明結婚證、結婚照等物證是從過錯方的居所取得,也就是說很難證明此類物證是過錯方所有的,因此,無過錯方可以提供相關線索,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偵查、取證。

3、無過錯方在蒐集相關證據時應注意方式的合法性。如通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脅迫或利用其它非法手段強迫當事人拍攝的照片不能作爲證據;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房間強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權;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惡意傳播造成侵犯名譽權或隱私權。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有無過錯方以偷拍過錯方與重婚對象照片的行爲,也有無過錯方採取祕密跟蹤及採用了“捉姦”的方式等等,事實上這些證據都侵害了過錯方和第三者的人格權及隱私權,是不具有合法的證明效力的,不能作爲他方有過錯的證據,無過錯方費盡心思往往到頭來是一無所獲,甚至被第三者起訴侵犯其人格權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4、涉婚案件的特殊性導致無過錯方主觀上怠於舉證或舉證不能。夫妻生活屬於雙方隱私,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干涉,否則就是侵犯隱私權。

而且過錯方有重婚行爲必定是極爲祕密的,無過錯方即使聽見一些傳聞也無從查究。同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程度和收集證據的能力都直接取決於其文化程度、年齡、職業、閱歷、經濟條件等客觀條件。這些個體特徵決定了當事人對證據的識別能力和選擇能力。在面臨諸多問題時,無過錯方應保持冷靜的心態,認真思考,可以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切不可意氣用事造成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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