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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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合法嗎,即使到了今天,重男輕女的思想在一些人眼裏仍然根深蒂固,因此經濟條件差又有兒子的話有些人就不願分家產給女兒 ,下面瞭解一下家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合法嗎?
家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合法嗎1
一、遺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法律允許嗎?
1、據《民法典》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但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因此,若女兒已年滿18週歲且有正常勞動能力,可以立遺囑只把財產給兒子
2、在法律上,首先是遺囑最大。有效遺囑即可以分配自己的財產。 無遺囑情況下,是應該分成三份,即遺孀和子女均分。但在農村,由於女孩外嫁,多不分遺產
但女孩也有分遺產的權利 遺孀所接受的遺產,遺孀當事人清醒,可以處置,如無處置,可以由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進行繼承。 當事人可以處置自己的財產,如不給女兒,可以去法院申請分得遺產的,必須證明盡到了贍養義務。法院會考慮予以支持訴請的
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所以父親生前訂立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律形式的,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如遺囑規定只給兒子不給女兒的,父親去世後其個人財產作爲遺產,依照遺囑執行只給兒子。(需要注意的是遺囑需要有法律規定的形式纔有效)
三、如果父親在生前沒有訂立遺囑,
過世後,其個人財產作爲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法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你遇到的是什麼情況要看具體情況,才知道您的請問立遺囑給兒子不給女兒行嗎是否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公民的有效遺囑可以分配自己的財產,無遺囑情況下,個人財產作爲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是應該遺孀和子女均分,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家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合法嗎2
只要財產是父母自已的,父母就有權進行處置,即使父母把所有財產都留給兒子也是合法的,並不違法。父母名下的財產,父母可以自行處分,不受到子女的干涉。
至於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論,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是因爲重男輕女,女兒可以嘗試用實際行動感化父母
“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平時多和老人溝通一下,幾十年如一日地關愛老人,培養感情,時間長了,老人自然會改變態度,畢竟,人心都是肉長的,女兒也是父母的心頭肉。
其實父母都是愛孩子的,只是受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對兒子更偏愛一些。
當然了,也許有人會說,無論自己做得有多好,老人也不會改變,怎麼辦?作爲成年人,完全可以有能力不依賴父母生活。實在改變不了的事情,那就看開點,自己努力掙錢,早日實現經濟獨立,靠自己勞動得到的東西,纔是最踏實的。
當然了,對父母還是要保持尊重的態度,不能有其他想法,最起碼的孝順還是要做到的`。
2、如果是女兒做得不好,那麼財產留給兒子就是合理的
如果這個女兒對老人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甚至虐待老人;又或者,這個女兒是啃老族的話,老人就是給座金山銀山,也會被敗光的,這種情況下,不給女兒財產就是情理之中的事。
當然,如果女兒盡到了自己的贍養義務,但是老人沒有公平分配遺產,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通常法律會給予一定的支持。
家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合法嗎3
一、 對於遺產可以只給兒子嗎?
可以,但需要在遺囑上明確進行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
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有關遺產的繼承,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所以遺囑的繼承效力是優先於法定繼承權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自己是有權將遺產按照遺囑的方式來分配處理的,但遺囑需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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