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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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賠償,在實踐中,如果患者在就醫期間因爲醫務人員的過錯等原因發生醫療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醫院負有向患者及其家屬賠償損失的責任,下面分享醫療事故的賠償。
醫療事故的賠償1
一、最新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
(1)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2)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
(3)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1)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2)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12、參加處理人員費用
(1)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2)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二、醫療糾紛陪護費如何計算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陪護費的計算期間只限於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後的“住院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爲標準按日計算。
需指出的是,條例作爲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一刀切”陪護費計算方式與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規定的陪護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該條規定:“經醫院批准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爲限。”
關於此項賠償費用,應注意:
1、陪護費發生的前提是患者確需專人陪護,例如患者生活無法自理等;
2、陪護人員可以是專門聘請的臨時工(護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屬;
3、《條例》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有一定的差異。最高法院《若干意見》第145條將此項費用稱爲“陪護人員的誤工補助費”,規定“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爲限。”
4、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而確定護理級別。
8、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醫療事故的賠償2
一、醫療事故賠償的時效有多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醫療事故糾紛適用這一時效期間,即醫療糾紛要求賠償的時效爲一年。
傷害明顯的,自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認之日起計算。
二、醫療事故賠償計算公式: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的賠償3
1、 醫療費
(1)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4)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2、 誤工費
(1)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 護理費
(1)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 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 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 交通費
(1)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 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 被撫養人生活費
(1)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要儘量避免醫療事故:也要正確客觀的看待。
(2) 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3)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 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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