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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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孩子的問題,孩子是天使,但是在社會上有那麼一部分小孩是孤兒,這些孤兒是可以被收養的,但是收養人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才行。以下了解關於收養孩子的相關問題。

收養孩子的問題1

【焦點一】:萬一以後對孩子不好怎麼辦?

將根據有關規則取消收養關係

昨日,第三方機構對收養人,除了評估,還有約談,從吳-萍的談話記錄瞭解到,她已經做好了收養孩子的準備。

孩子被收養了,如果收養人以後對其不好,怎麼辦?廬陽區民政局也給出答覆:被收養兒童在收養家庭裏的生活情況將被跟蹤,如果對孩子的成長不利,將根據有關規則取消收養關係,抱回孩子。這個工作也將由民政部門、第三方機構來做。我們將不定期“突然襲擊”,上門檢查被收養兒童融入家庭的情況。

收養孩子的問題

【焦點二】:沒有住房家庭能不能收養?

不可以,如特愛孩子,可給“努力期”

按照現在的規定,收養人需要有自己的住房,那如果貧困家庭沒有住房,但又十分疼愛收養的孩子,怎麼辦?沒有住房確實不能收養孩子。

“下一步將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評估,通過評估後如發現其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能力,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改變監護人、進入社會救助程序,聯繫相關機構進行救助,防止悲劇發生,爲孩子提供更有利於身心健康成長的環境”。

規定硬性指標房,也是從孩子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的。但如果出現收養人與孩子相互之間“難捨難分”,感情非常好,在家庭情況沒達到一定指標時,可以給予一段“努力期”。

收養孩子的問題2

一、夫妻已有子女還能收養其他孩子嗎?

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週歲。”這是收養法對收養人條件的基本規定。

也就是說夫妻已有子女收養其他孩子,明顯不符合第一項,即無子女的條件。但是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也就是說,要收養的小孩,如果是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那麼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其它特殊限制條件:如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等等。綜上,只要符合“無子女”之外的其他各項條件,夫妻已有子女收養其他孩子是可以的。

收養孩子的問題 第2張

二、已有子女需要提供的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當事人思想品質、工作表現、經濟收入、住房條件、婚姻狀況、夫妻感情、子女情況、有無撫養能力的證明;

4、提供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本人生育情況登記,包括既往婚育情況;

5、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應附乙肝五項化驗單據;

6、銀行存款證明及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7、按規定,收養孤兒一般應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門辦手續。

8、收養查不到生身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養登記前,應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爲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已有子女收養其他孩子是可以的,但是這些被收養的孩子的只能是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這樣纔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個的限制。在實踐中,申請收養並不是像想象的那麼輕鬆,通常涉及繁雜的手續、證明材料。如果您諮詢律師,他會給出專業的指導,幫助您理清繁冗的過程

收養孩子的問題3

一、符合收養孩子的條件

已婚夫妻或未婚男女,因種種原因需收養子女,應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辦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千一百條的規定,收養人慾收養孩子應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收養人無子女是指收養人因各種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夠生育而不願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養人自願收養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棄童的,不受“無子女才能收養子女”的條件限制。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收養人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經濟條件、身體能力條件、教育能力條件,也就是說收養人有實際履行作爲被收養人父母的義務與責任的能力,能滿足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實際需要。

3、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兒童身心健康或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精神病或者傳染病,如果這種病傳染到兒童,被收養人的健康肯定會受到影響,不利於被收養人的成長,因此,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准許收養子女的。

4、年滿三十歲,這是一種年齡上的限制

這種限制使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接近於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的年齡差距,有利於培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感情,穩定家庭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二、親屬間收養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這種收養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就是近親屬,相互比較瞭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緣關係。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對牢固,並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係。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於:

收養孩子的問題 第3張

(一)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週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爲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於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

(四)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子女,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收養與自己或者配偶沒有什麼關係的孩子,但是有些時候收養也會發生在親屬之間,甚至有的人會對自己的養子女進行收養,這些只要符合《民法典》中的規定,也辦理了登記或者進行了公證的,那麼收養關係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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