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可以第二次仲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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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可以第二次仲裁嗎,我們在職場中一般碰到勞動糾紛,都會選擇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關於勞動仲裁的次數,大部分人都沒有了解,那麼。勞動爭議可以第二次仲裁嗎
勞動爭議可以第二次仲裁嗎1
不可以以同一事項再次申請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屬於一裁終局的終局裁決的,勞動者不服可以其它訴訟,用人單位只是由證據證明應當撤銷裁決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可以第二次仲裁嗎2
一、可以二次申請勞動仲裁嗎
不能申請第二次仲裁,可以提起訴訟。但有些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法律規定
雖然勞動法方面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維護判決效力,防止濫用訴權的重要手段。“一事不再理”原則,表示一個合格法庭的生效裁決對於同一訴訟的各方當事人都是終局的。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9條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基於同一個合同關係,同一個當事人,同一仲裁請求,提起兩次仲裁,顯然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仲裁原則,屬於濫用權利,浪費仲裁資源。裁決的實質上的約束力,就是既判力,即一個確定判決作出以後,後來的任何裁判都不得與該確定判決的內容相牴觸。
我國有學者認爲,既判力要求法院的判決確定以後,無論該判決是否存在誤判,在未被其他法律文件依法變更或者撤銷以前,當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判決的拘束,不得就該判決的內容進行任何意義上的爭執。仲裁也是如此。
勞動爭議可以第二次仲裁嗎3
勞動糾紛仲裁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託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並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並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3)仲裁前的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除,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於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託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託調查,受委託方應當在委託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託方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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