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補償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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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補償金的規定,我們都知道對於勞動合同中,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是可以申請勞動補償金的,但是大部分人只知道這個補償金的存在,卻不知道它的具體規定,下面是關於勞動補償金的規定
關於勞動補償金的規定1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一、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來計算。
而工資性收入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應包括住房補貼和手機通訊費,因爲住房補貼是提供給員工的福利而不是應得的工資性收入;而手機通訊費未以津貼的形式發放給職工,而是按規定予以報銷的,這說明單位沒有它列入工資支付總額。
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爲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工資爲準,即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稅收之後的所得。
二、國有改制企業職工依法確定和支付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一)經濟補償金計算辦法: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應按職工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企業改制前12個月平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二)補償金標準:按企業改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但最多不能高於上年市、縣(區)本級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上年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本級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上年本級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職工工齡的計算辦法: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工齡可計入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插青插齡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四)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經濟補償金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如果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企業應與職工協商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不能低於30%,且支付期不能超過3年。同時按經濟補償金的14%給予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可交由醫保機構管理或由改制後的企業代管,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給職工。
(五)職工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金可協商轉爲職工在改制後的企業入股的股份,股權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改制企業章程辦理。
三、企業破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和發放標準。
參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按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12個月的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破產企業職工月工資低於市政府公佈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以破產財產清償所欠職工工資、集資、社會保險和前款計算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後尚有剩餘的,可以適當加發經濟補償金,加發標準仍按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職工全部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根據所計算的職工個人經濟補償金數額,按比例支付;市政府牽頭組織協調安置就業的職工,不發放經濟補償金,職工在原破產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企業的工作年限。
關於勞動補償金的規定2
一、勞動補償金有何規定
1、 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詳細規定。概括地說:
1)勞動者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原則上不需給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除外;
2)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原則上應給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的除外。
2、 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支付標準爲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工資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爲準,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 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4、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在下列情況出現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條行爲,勞動者有權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解除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無法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時,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當中主要對經濟補償金的內容作出了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滿1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關於勞動補償金的規定3
一、勞動者依法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下列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爲,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 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無過錯情形下的解除,法律爲保障勞動者失業後的生活,而規定用人單位仍然負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裁減人員的情形,對被裁減的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續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
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和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勞動者有重大過錯行爲,導致用人單位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約定工作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 具體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此可知,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爲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其中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此既勞動合同法所確立的“新的從新舊的從舊”之規則,即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依照該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從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而依照當時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換言之,只有既符合舊法又符合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方可以連續計算。按照舊法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使新法規定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年限只能從新法施行起算。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都可以獲得補償金。如果是因爲勞動者自己在工作過程中違反了合同中的約定導致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不僅企業無需支付補償金,相反地,勞動者還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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